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費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規定

湖南省關於高速公路通行費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於2010年4月17日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費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規定
  • 簡稱《:辦法
  • 正式實施:2010年4月17日
  • 日期: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原則:公平、公正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費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規定》的通知
全省高速公路各運營管理單位,局機關相關處室:
《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0年4月17日正式實施。為全面貫徹落實《辦法》,按照省交通運輸廳《關於貫徹〈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的實施意見》(湘交政法[2010]101號)和省局《關於貫徹實施〈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高局政法[2010]128號)的要求,經局研究並報省交通運輸廳同意,現將《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費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費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規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具體內容

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費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通行費執法公平、公正、合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高速公路通行費執法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繳、逃繳車輛通行費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繳車輛通行費,並處應繳車輛通行費五至十倍的罰款。
第四條 發現拒、逃繳車輛通行費行為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案。通過教育、勸告、引導等方式制止了違法行為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偏私、不歧視;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遵照典型案例,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處理相同違法行為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依法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迴避、聽證等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八條 處罰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式相當。
有下列情形的,適用從輕標準(處應繳車輛通行
費五至六倍的罰款):
1、配合管理機構調查,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
(一) 有下列情形的,適用一般標準(處應繳車輛通行
費七至八倍的罰款):
1、同時具備從輕和從重情形;
2、不具備從輕、從重情節的。
(二) 有下列情形的,適用從重標準(處應繳車輛通行
費九至十倍的罰款):
1、利用假牌、假證、過期證件或冒用政府關於通行費的減免政策逃費的;
2、利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方法逃費的;
3、以侮辱、誹謗或暴力等方式阻止、妨礙管理機構依法調查的;
4、具有團伙性質的逃費或與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勾結逃費的;
5、拒、逃繳費金額為 1000 元以上,拒、逃繳費2次以上的;
6、其它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自由裁量基準確定處罰,不得任意行使裁量權。承辦執法人員應在案件調查報告上載明使用裁量權基準的理由和事實。
第十條 對於不予處罰情形,不適用基準規定的特殊情形和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其它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在應繳車輛通行費五倍以下處罰)的情形,應當由執行處罰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拒繳、逃繳車輛通行費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十二條 拒繳、逃繳車輛通行費的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不按本規定執行處罰,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任人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本規定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 年 6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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