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湖南省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是一則地方辦法,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實施辦法
  • 內容: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
簡介,內容,

簡介

關於印發《湖南省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運管處(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政辦電【2010】12號)精神,推進道路運輸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根據省交通運輸廳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省道路運輸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在充分徵求意見、廣泛進行調研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湖南省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現隨文予以印發。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內容

湖南省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道路運輸行政執法質量,規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促進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道路運輸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原則和行政處罰幅度內,自主確定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相適應的處罰,具體包括:
(一)是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二)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種類;
(三)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幅度;
(四)是否減輕道路運輸行政處罰;
(五)是否對當事人適用延期(暫緩)、分期繳納罰款。
第四條 行使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合理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儘量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避免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與所保護的法定權益顯失均衡。
第五條 對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或者相近。
第六條 實施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限期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情況特殊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不予處罰”,是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本辦法所稱“減輕處罰”,是指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違法行為,低於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或者最低處罰幅度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從輕處罰”,是指對具備從輕處罰情節的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給予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
本辦法所稱“從重處罰”,是指對具備從重處罰情節的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給予較重種類或者較大幅度的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但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小且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
(三)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危害後果較小的;
(三)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且危害後果較小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從輕處罰時,應當按照《湖南省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基準》)規定,在階次幅度內從輕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3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擾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
(四)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脅方式抗拒、阻擾、逃避執法的;
(五)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查實,以及經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行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從重處罰時,應當按照《基準》規定在階次幅度內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違法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處罰的幅度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處罰幅度的10%。
第十三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提出延期(暫緩)、分期繳納罰款申請,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可以作出延期(暫緩)、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登記在《道路運輸證》違章記錄欄目中,並及時錄入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事實與違法事實的所有情節,一併填入《交通行政案件調查報告》的“案件調查經過”欄中,並提供相關證據。在“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欄內提出包括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引用法律、法規、規章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對違法當事人依法實施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應當在《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行使處罰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嚴重違法應當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的,屬於辦案機關許可的,由辦案機關按法定程式吊銷許可證;屬於非辦案機關許可的,辦案機關應當按程式移交原許可機關。
第十八條 行使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集體討論制度。
(一)重大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案件: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對公民處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2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情節複雜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案件: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性質較重或者危害後果較大的;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三)其他需提交集體討論的重大案件。
第十九條 在集體討論中,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允許保留個人意見。集體討論決定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決定內容。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法制部門負責法律方面的監督檢查,監察部門負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行政監察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可採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方式,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主要針對行政處罰裁量權運用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執法主體、依據、內容、程式是否存在的問題;
(二)是否按本辦法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
(三)除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外,是否按本辦法和《基準》實施處罰;
(四)處理反映的行政處罰違法案件。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沒有法定依據的;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
(四)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五)超越法定職權的。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一)違反法定迴避制度的;
(二)違法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的;
(四)屬於聽證範圍的行政處罰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
(五)指派不具備執法資格人員進行調查取證的。
第二十四條 對於反映道路運輸行政處罰在執法主體、執法內容、執法程式等方面違法或者裁量權運用不當的案件,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調查,並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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