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辦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辦法》是為規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提升服務水平,促進我省高速公路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提升服務水平,促進我省高速公路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已經開通運營的高速公路項目(包括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和經營性高速公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協調聯動、質價相符的原則,有序推進、穩步實施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內,根據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結果,在一定期限內實行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浮動管理。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實施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及時通報考核評價結果。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辦理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不合格的高速公路下浮收費標準事宜。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根據職責負責做好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浮動管理有關工作和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浮動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等相關工作。
省公路事務中心根據其職責和省交通運輸廳的委託,做好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和經營性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是高速公路運營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高速公路運營主體責任,依法對承擔的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負責,自覺接受和配合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工作,確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暢通、路況優良、環境優美、服務優質。
因路況服務質量考評不合格導致收費標準下浮而減少的通行費收入,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自行承擔,且不因此減輕或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高速經營管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二章  考核指標及基本要求
第六條 考核評價指標包括路況和服務質量兩個方面,其中路況主要指公路養護相關指標,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包括服務區服務、收費服務、車輛救援服務、車輛超限治理、路網運行監測、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等六項內容,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
第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全省統一安排和本辦法相關規定,自覺接受行業和社會的監督評價,自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項目重大質量問題、工程遺留問題進行整改處置,不斷提高路況和服務質量,積極協助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全面推進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工作。
第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養護技術標準規定,編制中長期養護規劃和年度養護計畫,不斷提高路網的整體通行能力、技術狀況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綜合服務水平和路域環境綜合水平,做好高速公路及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等設施進行檢測和評定,按照要求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提供公路技術狀況數據(含收費站超寬車道通行數據),並為社會公眾查詢其技術狀況信息提供便利,保障高速公路及設施技術狀態良好、服務功能完備。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省相關規定,加強運營管理,做好服務區服務、收費服務、車輛救援服務、車輛超限治理、路網運行監測、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推行文明優質服務,承擔公益服務義務,履行維護維修責任,確保服務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完整、服務環境安全衛生舒適。
第三章  考評的組織實施及結果運用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依據本辦法及考評細則牽頭組織實施考核評價工作。省交通運輸廳可根據每年重點工作和實際情況對考評細則進行最佳化調整。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具體可採取日常巡查、隨機抽查、集中檢查、第三方評價等多種方式,廣泛發動社會各界參與,並通過網路、廣播電視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考核評價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有關各方的監督。
省交通運輸廳應於每年度組織一次全面考評,根據本辦法及其考評細則制定具體考評方案,明確各責任部門職責,並在次年的3月完成考評,公布上一年度的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經營性高速公路以每一單獨簽署特許經營契約的高速公路運營項目、政府還貸高速公路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每一相對獨立的路段運營項目為一個獨立的考核評價單元。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按照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結果,進行年度評價和排名。年度考評95分以上(含)的,為優秀;年度考評95以下80分以上(含)的,為合格;年度考評8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評價優秀且排名全省前5名(含)的,省交通運輸廳予以通報表揚,並向社會公示,除路況服務質量檢查按相關規定進行外,該高速公路次年度可免於按本考評辦法進行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的,省交通運輸廳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整改自省交通運輸廳下發整改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整改期的,應當提前向省交通運輸廳匯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省交通運輸廳批准後,應在經批准的延長整改期間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屆滿,省交通運輸廳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省交通運輸廳可以責令二次整改,二次整改自省交通運輸廳下發整改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二次整改期限屆滿,省交通運輸廳再次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次年度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下浮車輛通行費,下浮不超過省人民政府原批覆的收費標準基礎上的5%(具體見考評細則),時間不超過一年。在下浮期間,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在省人民政府原批覆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不超過5%,期限不超過一年:
(一)因公路經營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安全生產險情的。
(二)因公路經營管理者原因導致交通擁堵或者因服務不規範,引發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因公路經營管理者落實反恐、維穩主體責任不到位,導致發生暴恐案(事)件或嚴重維穩事件的。
(四)執行省交通運輸廳收費監管、運行調度、超限超載規定要求工作不到位或應急處置不當,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等嚴重後果的。
第十六條 被考評高速公路同時存在多種下浮收費標準情形的,按照最大下浮幅度核定次年度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下浮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後,省交通運輸廳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標準和實施時間組織實施,並在實施前向社會公示。下浮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到期後,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恢復原通行費收費標準,並在實施前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執法,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全面、誠信履行特許經營契約和相關法律義務,同時應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提升路況服務質量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對推進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難問題,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研究解決;對其中全局性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上年度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年度得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覆核;省交通運輸廳應當聽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陳述、申辯意見,並在15個工作日內按程式完成覆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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