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規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經營行為,確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質量,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湖南省發布了《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 發文日期:2010-05-31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考核辦法
辦法通知,辦法內容,

辦法通知

各市州運管處(局):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規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經營行為,確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質量,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等有關規定,省局制訂了《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隨文附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到省局駕培辦。
附屬檔案: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標準
發文日期:2010-05-31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規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經營行為,確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質量,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培訓,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以下簡稱質量信譽考核)管理工作。
市(州)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駕培管理機構,下同)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合省、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邀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協會及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參與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第四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質量信譽考核內容包括質量信譽反饋、質量信譽保障、質量信譽監控等。
第六條 質量信譽反饋包括結業考核情況、駕駛證考試情況和駕齡在三年以下的學員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情況等。
第七條 質量信譽保障包括教練員、教學車輛、訓練場、教學設施設備、機構職責制度、招生和學籍管理、培訓收費、廉潔和文明教學等。
第八條 質量信譽監控包括執行教學大綱、規範化教學、結業考核和結業證管理、教學管理、培訓學時管理等。
第三章 考核標準
第九條 質量信譽考核實行千分制,滿分為1000分。
各項考核內容分值:質量信譽反饋150分、質量信譽保障400分、質量信譽監控450分。
各項考核內容中被扣的分數不超過該項的分值。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情節進行扣分。
質量信譽考核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加分:
(一)使用具有基礎駕駛或特殊道路交通環境駕駛功能的駕駛模擬器進行培訓教學的,5台以下的加20分,6台及以上的加30分;
(二)訓練場地土地產權自有的,加20分;
(三)考核當年獲得榮譽稱號的,國家級加50分,省級加30分,市級加20分。
第十二條 質量信譽考核分數=1000-扣分數+加分數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結果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質量信譽考核時應當分別採取聽匯報、走訪相關人員、查資料和現場考核等方法,考核結束後應當場把考核情況反饋給被考核單位,並公布扣分分值。
考核過程中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提供經營許可證、教練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學員檔案等資料。
第十四條 質量信譽排行按考核所得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列。
第十五條 質量信譽考核排行榜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於次年3月底前在市級報紙上公布,同時上報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在湖南駕培網上公布。
第十六條 質量信譽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條 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對全省質量信譽考核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發現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本辦法扣分外,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連續2次排最後一名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由市(州)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明確整改的內容、期限和目標。
第二十條 整改期限屆滿,由市(州)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對整改仍達不到經營許可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降低資質類別或者註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拒絕參加質量信譽考核的,按排最後一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排名最後三名的,不得參加當年度的評先選優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開業不到半年的不參加當年度質量信譽考核。
第二十四條 榮譽稱號指與駕駛員培訓活動有關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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