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教練員

機動車駕駛教練員

機動車駕駛教練員是指利用機動車輛及輔助教學設備,採用多種教學手段,向培訓對象傳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安全駕駛技能的人員。

原稱“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因其中的“培訓”與“教練”有重複含義,故在《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機動車駕駛教練員)》改稱為“機動車駕駛教練員。主要工作內容:(1)利用多媒體教學設備、汽車駕駛模擬器、互動教學磁板、駕駛培訓計時管理系統、考試自動化系統等教學手段進行理論教學活動;(2)利用各種機動教學車輛、教練場地、公共道路及交通設施進行實際駕駛教學活動;(3)制定並組織實施教學計畫,講授機動車駕駛知識,傳授駕駛技能,提高培訓教學管理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駕駛教練員
  • 原稱: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
  • 工作內容:進行實際駕駛教學活動
  • 國家條文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職業定義,職業概況,國家條文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設定背景,

職業定義

原稱“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因其中的“培訓”與“教練”有重複含義,故在《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機動車駕駛教練員)》改稱為“機動車駕駛教練員。”

職業概況

新中國建立後,隨著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培養逐步由師傅帶徒弟轉變為靠交通技工學校教練員培訓,並基本上滿足了求學者的要求。改革開放後,我國打破了由專業道路運輸企業壟斷客貨運輸市場的局面,在“有水大家行船,有路大家行車”政策的鼓勵下,其他企業和個人紛紛投入到運輸行業中來。運輸事業的大發展使運輸車輛不斷增多,駕駛員需求量倍增。與此同時,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小汽車開始走進千家萬戶,學習汽車駕駛的人員也在劇增。截至2008年底,全國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已超過1.8億人,當年新增的駕駛人數就在1677萬人以上,增長10.2%。其中,汽車駕駛人數為12209.2萬人,當年新增1500.5萬人以上,增長14%。為滿足社會需求,各類駕校應運而生。截至2008年底,機動車駕駛教練人員的數量超過26萬人,並且需求量正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

國家條文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中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範和程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範施教,並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資料庫和管理軟體,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並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註銷手續:
(一)提出註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註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設定背景

設立“機動車駕駛教練員”這一新職業,對於規範這一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擴大就業、保證安全運輸、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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