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為促進機動車駕培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質量,依法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9號)等有關規定,省局制訂了《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隨文附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反饋給省局。

關於印發《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道路運輸管理處(局):
2010-06-03
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質量,提高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素質,加強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管理,推動規範化教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的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駕培管理機構,下同),應當遵守本辦法。
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
第三條 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以下簡稱質量信譽考核)管理工作。
市(州)、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駕培機構負責本單位教練員的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管理工作,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考核和監督。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委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協會或者當地道路運輸協會開展實施質量信譽考核的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要求
第五條 質量信譽考核內容包括教練員的資質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資質情況包括教練員的準教資格、準教類別、準教車型、服務單位等。
教學業績包括培訓學員的數量、結業考核情況和培訓學員駕駛證各科目一次考試合格率等。
教學質量排行情況是指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公布的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榜上的名次排名。
參加再教育情況包括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相關協會或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再教育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考核情況。
第六條 不良記錄是指在培訓教學過程中執行培訓教學大綱、填寫《教學日誌》、填寫《培訓記錄》、廉潔施教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第七條 市(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分別建立和完善教練員管理的基礎檔案和電子台帳,主要包括教練員的準教類別、準教車型、服務單位、教學質量信譽排行情況,以及不良記錄和年度信譽考核情況。
第八條 駕培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及時將教練員的資質條件、崗位培訓記錄、教學業績、違章記錄、投訴記錄等信息記入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檔案,作為教練員日常工作記錄。駕培機構應每月對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進行考核評比,並做好相關記錄和入檔工作。
第九條 駕培機構的教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教練員日常教學交流和技能評比,並將評比結果登記在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檔案中。
第三章 考核標準
第十條 質量信譽考核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
各項考核內容分值:資質情況10分、教學業績15分、教學質量排行情況15分、參加再教育情況20、不良記錄40分。
各項考核內容中被扣的分數不超過該項的分值。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教練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情節進行扣分。
對表現優異或者有特殊貢獻的教練員在考核中應當給予加分。
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第四章 考核程式和方法
第十二條 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組織實施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1月至3月進行。
每年1月20日前駕培機構完成上一年度本單位教練員質量信譽考核評分工作,報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每年2月28日前,各縣(市)、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駕培機構完成本轄區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優秀教練員的評定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對市(州)、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完成相關工作後,公示質量信譽考核優秀教練員名單。
第十三條 駕培機構應在年末安排並督促教練員對自身教學質量信譽進行自我考核,教練員應按規定要求填寫《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表》(附屬檔案2),於考核周期次年1月15日前交所在駕培機構。駕培機構在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工作中應根據教練員的每月考核情況和教練員自查情況及脫崗培訓、定期評議、不良記錄等,填報《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表》(一式三份),於考核周期次年1月20日前,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由該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後,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駕培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到駕培機構上報的《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表》,以此作為基礎考核重要資料之一,組織開展對駕培機構教練員質量信譽的覆核考查工作,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查結束後,應將評分情況記入《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表》,並反饋給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駕培管理機構),在完成轄區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優秀教練員評定工作後,應將相關匯總表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質量信譽考核時,駕培機構應當提供教練員的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等資料。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發現教練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本辦法扣分外,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章 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日常檢查記錄、教練員的自我考核、駕培機構提供的考核資料及現場考核的情況評定質量信譽考核分數。
第十八條 理論教練員質量信譽考核分數低於80分的為不合格,駕駛操作教練員質量信譽考核分數低於60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在質量信譽考核中,教練員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者不按規定參加質量信譽考核的,其考核結果為不及格。
第二十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教練員,駕培機構應暫停其教學活動,組織並督促其參加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再教育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方可重新上崗教學。
第二十一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區域教練員合格人數的10%從高分到低分評定市級優秀教練員。
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按各市(州)優秀教練員人數的20%,從高分到低分,結合抽查情況評定省級優秀教練員。教練員質量信譽考核得分低於90分者,不得參與優秀教練員評比。
第二十二條 每年3月31日前,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匯總表》(見附屬檔案三)報送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州)、縣(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質量信譽考核信息。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質量信譽考核的事務性工作委託給相關協會的,受委託的協會,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並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駕培機構和教練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周期內,未上崗執教的教練員不參加年度質量信譽考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1、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
2、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表
3、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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