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實施細則

《雲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實施細則》雲南省交通運輸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
全文,發布信息,

全文

雲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交通運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高速公路運營服務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全國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以來聯網收費“一張網運行、一體化服務”的新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遵循公正公開、科學規範、獎優罰劣原則,高速公路建成投入運營後按自然年度實施服務質量考評。
第三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遵循“優質優價”原則,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根據服務質量考評結果,實行收費標準浮動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雲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指標。
考評指標採用100分制,分為收費運營服務、路況服務、出行及救援服務、路域環境管理、安全生產及安全運營管理、應急管理等六個方面。考評指標具體構成、分值由省交通運輸廳結合年度工作重點,按年度制定,並及時向考評對象公布。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實施雲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
考評以日常考評、年終考評相結合,採取隨機抽查、專項巡查、集中檢查、公眾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
省交通運輸廳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可以作為考評評分依據。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及時通報考評結果,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考評結果發布15日內向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覆核。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浮動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省財政廳根據職責做好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浮動管理有關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辦理路況服務質量考評不合格的高速公路下浮收費標準事宜。
在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及整改後,不合格導致收費標準下浮而減少的通行費收入,由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章 服務質量
第八條 高速公路運營服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格依法依規收取車輛通行費;嚴格執行有關車輛通行費的減免、優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範設定、規範撤併收費站。
(二)建立健全監管制度,確保內部監管層級清楚、責任到人,有效堵塞管理漏洞,確保車輛通行費應收盡收;強化稽查管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稽查效率,有效遏制通行費流失。
(三)自覺接受社會和行業監督,公示內容規範、準確,工作透明度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四)收費、監控、通信等在內的信息和機電系統設施應當符合全國聯網收費的規範和技術要求,符合國家和部、省的相關要求,符合《雲南省智慧高速公路建設指南(試行)》和《雲南省智慧服務區建設技術指南(試行)》要求;ETC標準化車道、ETC/MTC混合車道建設改造符合要求;規範設定收費道口,保障路網通暢,為公路使用者提供便捷通行和優質服務。
(五)強化規範運營,聯網收費運營管理符合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及雲南省的有關規定;推動智慧交通發展,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及時答覆、處理社會諮詢和投訴,提升民眾滿意度。
(六)落實治理超限超載等行業管理政策規定,做好運營安全工作。
(七)服務區應當按照雲南省智慧高速和智慧服務區建設的相關要求設立信息化設施設備並實行信息數據的上傳和共享,服務質量考核須達到合格及以上。
(八)按規定安裝貨車入口稱重檢測及車輛軸型自動識別設備。
(九)落實網路和數據安全法定職責及國家、省制定的安全生產相關政策與管理要求。
(十)符合國家、省制定的涉及收費服務的其他相關政策要求。
(十一)及時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高速公路路況服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公路及沿線設施技術狀況良好,及時處治路面病害。
(二)嚴格按照國家、省養護管理辦法、標準、規範等要求,建立健全養護管理機構,認真開展公路巡查、檢查、檢測、評定工作。科學制定養護規劃,合理組織實施養護工程。養護資料建檔管理等規範,落實養護管理崗位責任。
(三)按有關規範和要求及時處治危橋、危隧和安全隱患路段。
(四)及時組織搶通災害阻斷公路。對計畫性阻斷要做好車輛分流工作,並最佳化施工組織、縮短阻車時間。
(五)公路沿線交通安全設施完好,標誌標線設定規範,版面清晰、指示準確。
(六)及時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高速公路出行及救援服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出行及救援服務管理機制,嚴格執行省交通運輸廳制定的信息發布規範。
(二)天氣狀況、自然災害、路面障礙、交通事故阻斷、公路突發事件等出行信息發布規範、及時。
(三)按規定落實事故、故障車輛應急救援力量及相應設施設備,救助及時,救援服務聯繫方式公開、有效,救援保障有力。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路域環境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路域環境整治到位,及時修復損壞設施,加強路面保潔,保持公路沿線乾淨整潔。
(二)加強公路沿線綠化景觀提升改造,公路沿線產權範圍內綠化達到有關要求,並不斷加強公路沿線產權範圍內綠化景觀提升改造。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安全生產及安全運營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運營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防範安全生產事故。
(二)依法依規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按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工作,落實重大風險登記、重大危險報備和管控責任;按規定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規範上報並治理重大隱患。
(四)落實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及國家、省制定的安全生產相關政策與管理要求。
(五)及時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應急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應急預案,以及地震、防汛、雨雪冰凍災害、長大橋隧安全運行及危化品運輸安全事故等專項應急預案。
(二)依法依規成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應急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督導檢查、值班值守、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
(三)建立健全與交警、路政、氣象、自然資源、水利等相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路網運行監測、公路氣象預警預報、風險隱患排查、道路搶通保通等工作。
(四)組建應急隊伍,加強應急物資儲備,按規定保障應急工作經費。
(五)定期開展應急管理培訓與應急演練及評估,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六)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及應急等關鍵崗位24小時值班值守工作制度,及時、規範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七)符合國家、省制定的涉及應急管理的其他相關政策要求。
第四章 考評及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路況服務質量考評採取隨機抽查和重點路段必檢相結合的原則確定被考核路段。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年度考核覆蓋率不低於30%,被考核路段占同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經營管理路段總數的占比不低於10%。
第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應當於次年年初組織完成高速公路當年路況服務質量考評。考評時嚴格按照指標打分,考評後及時通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按照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結果,進行年度評價和排名。
年度考評90分以上(含),為優秀;年度考評90以下70分以上(含)的,為合格;年度考評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年度考評優秀且排名全省前5名(含)的,省交通運輸廳予以通報表揚,並向社會公示,除路況服務質量檢查按相關規定進行外,該高速公路次年度可免於按本實施細則進行路況服務質量考評。
年度考評不合格的,省交通運輸廳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整改自省交通運輸廳下發整改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除特殊情況外)。整改期限屆滿,省交通運輸廳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省交通運輸廳可以責令二次整改,二次整改自省交通運輸廳下發整改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二次整改期限屆滿,省交通運輸廳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次年度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下浮車輛通行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次年度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下浮車輛通行費:
(一)因公路經營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安全生產險情的。
(二)因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原因導致交通擁堵或者因服務不規範,引發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因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落實反恐、維穩主體責任不到位,導致發生暴恐案(事)件或嚴重維穩事件的。
(四)執行省交通運輸廳收費監管、運行調度、超限超載規定要求工作不到位或應急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及重大(含)以上事故的。
(五)在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工作中,拒不配合、謊報瞞報,嚴重影響考評的。
第十九條 被考評高速公路同時存在多種下浮收費標準情形的,按照下浮幅度最大程度核定次年度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高速公路下浮收費標準、恢復原收費標準的時間,並在實施前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考評規定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省交通運輸廳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直各有關部門、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考評工作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從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辦法(試行)〉的通知》(雲交規〔2019〕8號)同時廢止。
國家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21日,《雲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實施細則》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