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細則

《紅河州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細則》已經紅河州人民政府同意,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3日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0〕40號)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紅河州行政區域內的縣道(含地方管養國省道)、鄉道、村道及附屬設施的日常巡查與養護管理。
  第三條 紅河州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農村公路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農村公路巡查與養護包括:農村公路、農村公路橋樑、涵洞、農村公路交通安全附屬設施、災害安全隱患點等。主要包括:路基邊坡、路面病害、路基路面排水設施、橋樑和涵洞、行道樹與路肩草、百米樁與警示樁和道口標註以及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交通安全設施等。
  第四條 農村公路日常道路巡查與養護管理一般不含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大修工程路段。
  第五條 到2022年,基本建立權責清晰、齊抓共管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機制,形成財政投入職責明確、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格局。農村公路治理能力明顯提高,治理體系初步形成。農村公路通行條件和路域環境明顯提升,交通保障能力顯著增強。農村公路列養率達到100%,年均養護工程比例不低於5%,中等及以上農村公路占比不低於75%。到2035年,全面建成體系完備、運轉高效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機制,基本實現城鄉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路況水平和路域環境根本性好轉,農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體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 管理養護體制
  第六條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州農村公路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州級相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履行省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權力和責任清單;負責配合省級建立健全有關制度,編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州級養護補助資金計畫,加強養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指導;會同州財政局開展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績效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縣市人民政府進行績效管理。州財政局負責籌集農村公路州級養護補助資金,指導和監督縣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使用。州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全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用地、砂石料供應等工作。州發展改革委、州農業農村局、州扶貧辦等部門負責制定州級有關配套政策,引導、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政府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縣道(含地方管養國省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制,明確縣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 (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權力和責任清單,指導監督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職盡責。健全完善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負責相應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建立 “精幹高效、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的管理體系。按照“有路必養、養必到位”的要求,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支出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加大履職能力建設和管理養護投入力度。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要確定專職工作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好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要按照“農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採取一事一議、以工代賑等辦法組織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要加強宣傳引導,將愛路護路要求納入鄉規民約、村規民約;鼓勵採用以獎代補等方式,推廣將日常養護與應急搶通捆綁實施並交由農民承包;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力量自主籌資籌勞參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通過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納入公益崗位等方式,為困難群體提供就業機會。
  第三章 資金保障
  第九條 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養路費部分,不得低於改革基期年 (2009年)公路養路費收入占 “六費” (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收入的比例)。加大對普通公路養護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稅費改革轉支付用於普通公路養護的比例不低於80%且不得用於公路新建。2022年起,該項資金不再列支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等其他支出。
  第十條 繼續執行省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補助政策,省級補助資金與切塊到州、市、縣、區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養路費部分的比例不得低於15%,維持現行標準不變。
  第十一條 自2021年起,省、州、縣三級公共財政一般預算資金用於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標準為: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省級財政投入比例,紅河州屬於二類地區,省級、州級、縣級財政投入比例分別占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標準的30%、20%、50%,結合我州財力實際情況,各級財政承擔配套資金比例按此標準規定執行。根據養護成本變化等因素對補助政策進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嚴格貫徹落實省級實施方案,按照《紅河州農村公路養護州級配套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對各縣市人民政府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開展考核,形成長效機制,並將考核結果與有關上級補助資金掛鈎。各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公共財政用於農村公路的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監管,嚴禁農村公路建設採用施工方帶資的建設—移交 (BT)模式,嚴禁地方以“建養一體化”名義新增隱性債務,公共資金使用情況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將村道養護資金使用和養護質量等情況納入監督範圍。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各地要發揮好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採取資金補助、先養後補、以獎代補、無償提供料場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公路養護。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支持範圍。鼓勵將農村公路建設和一定時期的養護進行捆綁招標。將農村公路與產業、園區、鄉村旅遊等經營性項目實行一體化開發,運營收益用於農村公路養護。鼓勵保險資金通過購買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方式合法合規參與農村公路發展,探索開展農村公路災毀保險。
  第四章 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四條 州交通運輸局要嚴格按照省級實施方案要求,指導各地將人民民眾滿意度和受益程度、養護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作為衡量標準,分類有序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養護生產組織模式。引導符合市場屬性的事業單位轉制為現代企業,鼓勵將幹線公路建設養護與農村公路捆綁招標,支持養護企業跨區域參與市場競爭,鼓勵通過簽訂長期養護契約、招投標約定等方式,引導專業養護企業加大投入,提高養護機械化水平。
  第十五條 公路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縣級政府要組織公安、應急等職能部門參與農村公路竣 (交)工驗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設施的農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州交通運輸局要督促和指導各縣市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市場監管,著力建立以質量為核心的信用評價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並將信用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各縣市要建立健全縣有路政員、鄉有監管員、村有護路員的路產路權保護隊伍,構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村公路管理從業人員培訓,提高農村公路管理能力。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規範農村公路路產登記,全面開展農村公路巡查、監管、行政許可,堅決制止損壞公路行為,探索通過民事賠償保護路產路權。
  第十七條 各縣市要結合實際,堅持經濟實用、綠色環保理念,提高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能力,全面開展“美麗公路”創建工作,打造綠色生態、安全暢通、美麗舒適的路域環境,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條件。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和組織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改革實施細則,細化工作舉措,壓實工作責任,認真抓好任務落實;實施細則要於2020年12月20日前抄送州交通運輸局、州財政局。州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報州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各縣市、有關部門要對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重點任務開展政策解讀,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宣傳改革中的先進典型,充分調動廣大人民民眾參與、監督改革工作的積極性,為改革工作營造濃厚氛圍,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第二十條 州交通運輸局、州財政局要組織各縣市圍繞路長制、資金保障、創新投融資機制、美麗農村路、創新養護生產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評價機制等試點主題,積極開展試點創建工作。要遴選工作基礎紮實、典型示範帶動性強、推廣價值高的試點地區向省交通運輸廳和財政廳推薦,並將好的經驗做法納入“四好農村路”示範創建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紅河州政府辦公室印發《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紅河州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紅政辦發〔2020〕46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實施細則》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公路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先後3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站在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高度,全力推動“四好農村路”建設,全州交通運輸部門全面動員部署,強化統籌協調,強力組織實施,“四好農村路”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在“四好農村路”實施過程中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管好、護好的短板問題,需要進一步對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進行統籌謀劃、加強保障、落實責任,為助力農民增收、推動產業興旺、服務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提供堅強的農村交通運輸保障。
  為推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高質量發展,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45號),2020年2月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出台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20〕26號),省政府出台了《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0〕40號),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的貫徹意見,落實省政府的實施方案要求,聚焦解決好農村公路發展中的管理體制、資金保障、養護機制的短板問題,在總結全州多年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經驗的基礎上,州政府制定出台了《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出台的意義
  實施細則的出台,對完善紅河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強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保障、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長效機制,加快推進農村交通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動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6章。
  (一)總則。共5條,一是明確指導思想,貫徹落實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二是明確適用範圍,適用於紅河州行政區域內的縣道(含地方管養國省道)、鄉道、村道及附屬設施的日常巡查與養護管理(不包括普通國省道、市政道路、專用公路的日常養護管理)。三是明確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定義,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農村公路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四是明確了農村公路日常道路巡查與養護管理一般不含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大修工程路段。五是明確了日常養護工作目標,到2022年,基本建立權責清晰、齊抓共管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機制,形成財政投入職責明確、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格局。農村公路列養率達到100%,年均養護工程比例不低於5%,中等及以上農村公路占比不低於75%。到2035年,全面建成體系完備、運轉高效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機制,基本實現城鄉公路交通公共服務均等化,路況水平和路域環境根本性好轉,農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體系全面完善。
  (二)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共3條,一是明確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中州級各有關部門職責;二是明確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中縣級政府主體責任;三是明確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中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管理養護工作。
  (三)強化州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保障。共5條,一是明確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來源、使用標準及範圍。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補助政策,省級補助資金與切塊到州、市、縣、區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養路費部分的比例不得低於15%,維持現行標準不變。三是明確了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標準和省、州、縣三級配套比例,省、州、縣三級公共財政一般預算資金用於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標準為: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省級財政投入比例,紅河州屬於二類地區,省級、州級、縣級財政投入比例分別占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標準的30%、20%、50%。四是明確了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納入縣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強化社會監督;五是鼓勵多渠道籌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
  (四)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長效機制。共4條,一是要有序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養護生產組織模式;二是明確公路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同時,著力建立以質量為核心的信用評價機制。三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隊伍建設,各縣市要建立健全縣有路政員、鄉有監管員、村有護路員的路產路權保護隊伍,構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四是結合實際,堅持經濟實用、綠色環保理念,提高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能力,全面開展“美麗公路”創建工作。
  (五)工作要求。共3條,一是加強統籌和組織領導,要求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和組織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改革實施細則,細化工作舉措,壓實工作責任,認真抓好任務落實;縣級實施細則要求抄送州交通運輸局、州財政局備案。二是營造濃厚的改革工作氛圍,要求深入解讀政策,積極宣傳改革中的先進典型,充分調動廣大人民民眾參與、監督改革工作的積極性。三是開展試點創建工作,圍繞路長制、資金保障、創新投融資機制、美麗農村公路、創新養護生產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評價機制等試點主題,開展試點創建工作。
  (六)附則。《實施細則》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