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縣、鄉、村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的管理養護。
第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民眾參與的原則進行;做到分級負責、有路必養、群專結合、確保長效原則。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市農村公路管理所、鄉鎮(街道)交通管理站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把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列入交通工作重要內容,每年年終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交通部門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交通局是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施和監管主體,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下達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建設計畫和年度目標任務,監督檢查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並將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二、負責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目標任務和年終考核工作;
三、協調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六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市交通局設農村公路管理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交通管理站。
一、公路管理所是交通局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具體實施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實施縣公路的日常養護、水毀防治、安全保暢、綠化美化工程,合理有效運用養護資金,保障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程進度;
(二)負責鄉鎮(街道)交通管理站的業務指導工作;
(三)負責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技術人員和養護工人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促進養護水平和養護質量不斷提高;
(四)負責農村公路上大、中、小橋樑的日常養護和運行安全監管工作;
(五)協助交通局制定養護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和考核評比;
(六)公路管理所內設路政管理站和路政執法大隊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具體負責農村公路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和執行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2、實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制止、教育和處罰;
3、依法管理公路兩側的建築紅線;
4、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審批從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事項;
5、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審批公路的特殊占(利)用、挖掘和超限運輸事項,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
7、依法治理公路“三亂”和超限運輸,保障公路合法使用;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鄉鎮(街道)交通管理站,隸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業務上受市交通局指導,是鄉公路的管理養護實施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鄉公路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鄉公路的水毀防治工作,保障公路晴雨暢通;
(三)配合路政站開展路政管理工作,保護鄉、村公路路產路權,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治理公路“三亂”和超限運輸;
(四)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搞好轄區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和管理養護工作;
(五)積極引導民眾在公路兩側種樹種竹,既綠化美化公路,保護公路路基,又增加農民收入,讓農民得到實惠;
(六)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施工安全;
(七)按時完成其他交通管理工作任務。
三、村委會是村公路的管理養護主體,具體負責轄區內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實現有路必養,有路必通的目標;
(二)負責轄區內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實現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沒有人為損毀公路和在公路兩側亂搭亂建的行為;
(三)組織民眾投工投勞養護公路,多渠道籌集養護資金,合理有效運用資金;
(四)積極探索和實踐村公路管理養護模式,逐步實現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正常化和規範化。
第三章 管理養護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目標是:路基穩固、邊坡穩定、邊溝暢通、路面平整、路拱適度、橋涵構造物完好、標誌標牌齊全、安全設施完善、行道樹齊整。
第八條 農村公路採用“群專結合、責任到人”的養護組織形式。
鄉、村公路養護模式可採取:(一)安排專人進行養護;(二)“一事一議”按養護里程、路面狀況分包到戶進行養護;(三)村幹部、黨員分片包段的方法輪流進行養護;(四)出義務工或以資代工的形式進行養護;(五)引入競爭機制,採取市場化運作等形式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有資質的專業養護隊伍進行養護;(六)政策允許的其它養護模式。
縣公路養護由公路管理所負責,以招標方式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養護單位或具有養護知識、技能和業績的農民工養護,簽定養護承包契約,實行績效工資制。
鄉公路養護,由鄉鎮(街道)交通管理站以契約制形式承包給公路沿線具有養護技能和工作責任感的農民工養護,實行績效工資制。
村公路養護,按照主線支線,區別對待。主線的養護,可組織民眾投工投勞進行季節性突擊養護,也可多渠道籌足資金,實行承包養護;支線養護由受益農戶自己負責,列入養護計畫的,由村委會根據其養護質量兌現養護補助資金。
第九條 農村公路採用經常性養護與突擊性養護相結合的養護方式,不斷推進養護規範化。
經常性養護就是養護工人經常上路作業,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公路病害,長期保持農村公路良好的通行狀態和服務水平;季節性養護就是在每季度一定時間,集中人財物力,對農村公路進行全面突出養護,使農村公路恢復較好的通行狀態和服務水平。
縣公路養護要實現經常性養護,養護工人必須每天上路作業;開通農村客運班線的鄉村公路,要求進行經常性養護;未開通農村客運班線的鄉村公路,在資金有限的前提下,可採用季節性養護為主,經常性養護為輔的養護方式。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計畫,在年初制定下發。縣公路養護計畫,按遵義市交通局編制下達計畫執行,市交通局組織、公路管理所實施。鄉村公路養護計畫,由市交通局編制下達、鄉鎮(街道)交通管理站和村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養護工作的內容和要求
一、養護備料。泥石路面常用養護材料為片石、碎石和粘土,縣公路碎石粒徑1—3厘米、鄉村公路碎石粒徑2—4厘米;
二、路面養護。堅持“以路面為中心的全面養護”。泥結石路面要求勤補薄鋪、路面平整、路拱適度,無坑槽、波浪、露骨、車轍等病害,水泥路面要求經常清掃,及時灌縫和修補;
三、橋涵養護。要建立健全大中小橋樑技術檔案和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對橋樑、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要加強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使其經常處於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橋涵安全,確保鄉村公路安全暢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橋樑、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汛期要加強檢查。發現橋樑、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顯損壞或不良地質路段存有安全隱患時,應採取必要措施,對損壞嚴重危及安全的,要採取限制交通或報請市人民政府封閉繞行等措施,及時組織修復。
市交通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橋樑、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於遭受洪水、地震、超載車輛通過損壞嚴重、危及安全的四、五類橋樑和不良地質路段進行特殊檢查,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採取限制交通或封閉繞行措施,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儘快修復,保障暢通;
四、排水系統。對邊溝、涵洞內的堵塞物及時清挖,保持邊溝、涵洞完好,排水暢通,增強公路防禦水毀能力;
五、路容路貌。對公路兩側路肩及邊溝雜草,每半年集中清鏟一次,要求路肩不能高於路面,邊溝壁雜草清鏟高度在1米以上,清鏟時間在每年的4月和10月;
六、里程碑、百米樁、指示牌、安全警示標誌、防護設施等設定完善,每年查路前用油漆刷新;
七、公路綠化。公路綠化在冬春兩季進行。結合赤水實際,按屬地原則,鼓勵民眾種雜竹,“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公路綠化應在公路兩側邊溝外緣2米以外,急彎內側不栽植喬木,以保持良好的行車視距;對已成林的行道樹,要修枝整形,防治病害,每年10月用石灰漿塗刷樹幹根部一米高度;
八、堅持雨天上路巡查制度。對堵塞邊溝涵洞要及時疏通,以防沖毀路基路面;對路基塌方要及時清除,路基沉陷要及時修復,確保公路完好暢通;對沖跑的路面碎石、花泥要及時填補,保持良好的路面結構。
第十二條 養護質量檢查評定
一、縣公路養護質量,由遵義市交通局組織檢查評定,每年一次;
二、鄉村公路養護質量,由市交通局組織檢查評定,每半年一次,檢查比例鄉道為100%,村道不少於60%,評定結果同養護資金撥付掛鈎;
三、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在市交通局統一領導下,由公路管理所路政站(路政執法大隊)具體負責,鄉鎮(街道)交通管理站協助,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第十四條 禁止在農村公路路基邊溝外緣鄉村公路3米、縣公路5米以內和彎道內側10米以內建房。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棚屋攤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築埂、漚肥澆草,不得進行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和占用農村公路用地。因特殊原因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和占有農村公路用地的,需事先徵得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鄉公路上設卡收費。
第十八條 嚴禁超限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對超限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要嚴格按照治理超限運輸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村委會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可在村公路入口處設定隔離墩,限制大噸位貨運車輛通行,以保護公路和預防安全事故。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上級農村公路養路費和縣、鄉財政投入。其中上級農村公路養路費專款用於公路養護工程;縣、鄉級財政投入主要用於縣、鄉、村公路的日常管理養護。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標準
一、縣公路養護資金標準
(一)省、遵義市交通主管部門下達的縣公路養護工程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按實際里程和路面結構類型預算安排資金,標準為:泥石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於2000元;水泥路面(瀝青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於6000元。
二、鄉公路養護資金標準
(一)市財政按實際里程和路面結構類型預算安排資金,標準為:泥結石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於1000元;水泥路面(瀝青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於3000元;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每年每公里不少於1000元標準列入鄉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村公路養護資金標準
(一)市財政按實際里程預算安排資金,標準為每年每公里不少於600元;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每年每公里不少於400元列入鄉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村委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的養護資金。
第二十二條 為預防和抵禦自然災害,市財政在年度預算時,要適當安排農村公路應急搶修資金,以備農村公路搶險所需。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投入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在市交通局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在鄉鎮(街道)交通管理站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帳”,在村委會設立“農村公路養護科目”進行專項核算。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堅持“定額分配、投資包乾,分級管理,目標考核”的原則。養護資金的分配,依據市交通局核定的農村公路里程補助標準和年度考核結果確定。
第二十五條 資金撥付:市人民政府補助資金由市交通局和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由市財政局分別撥付公路管理所和交通管理站。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局、財政局和審計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赤水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通過時間
2010年3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