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湖南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全省高速公路實際,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通知,解讀,

全文

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關於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2204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下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責的通知》(湘政辦函〔2019〕3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全省高速公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境內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第三條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是指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行組建的專職救援服務隊伍和依法確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以下統稱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受當事人委託,或者在當事人不委託、無法委託且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經高速公路管理單位通知,將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進行排障、吊裝、拖行,對車載貨物進行收集、裝運、清理現場和對非傷亡人員進行轉運等,並按規定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承擔。
  第五條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具有公益性,應遵循搶救生命優先、保障安全暢通、就近快速救援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包括:
  (一)宣傳、貫徹執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標準;
  (二)組織擬訂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和技術性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監督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管理、考核機制。
  第七條 省公路事務中心協助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工作,包括:
  (一)宣傳、貫徹執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標準;
  (二)協助擬訂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三)承辦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考核轄區內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包括:
  (一)宣傳、貫徹執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標準;
  (二)指導、監督、考核轄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實施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三)處理轄區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投訴舉報;
  (四)承辦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是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中,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下屬運營公司具體組織實施,經營性高速公路由經營業主負責組織實施,包括:
  (一)宣傳、貫徹執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標準;
  (二)與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協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經營路段車輛救援服務站點;
  (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建專職車輛救援服務隊伍或者依法確定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開展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對依法確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當簽訂契約,並明確雙方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四)通過入口網站、收費站及服務區公示牌、電子信息板等形式向社會公示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救援電話等服務信息;
  (五)落實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管理、考核辦法、考核機制、準入和退出等制度和機制;
  (六)加強對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車輛救援服務專項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加強人員培訓,提高車輛救援服務能力;
  (七)定期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和上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具體承擔服務路段的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包括:
  (一)貫徹執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標準;
  (二)配備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需要相適應的人員、救援設施和設備;
  (三)按規範要求開展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服務行為
  第十二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和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做到反應迅捷,處置及時,記錄完整。
  第十四條 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作業前應向當事人提供作業清單,明確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及時到達故障或事故現場;
  (二)違規進入高速公路開展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三)將車輛救援服務求助信息泄露給社會人員或帶社會人員出勤;
  (四)未經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撤除、變動事故現場和使用、放行、拆卸、變賣被扣留、扣押的事故車輛;
  (五)損壞或非法扣押被救援服務對象的車輛、貨物;
  (六)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採取哄騙、威脅等手段強行提供救援服務並收取費用;
  (七)違反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事故車或故障車未占用行、超、應急車道)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具備救援資質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第四章 收費服務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省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嚴格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服務雙方協商並簽訂書面協定收費。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向當事人提供合法的收費票據。
  第十八條 單次實施車輛救援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拖車、吊車、貨物收集轉運的總收費,事故車輛超過5000元、故障車輛超過3000元的,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通知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路產管理人員進行核實;事故車輛超過10000元、故障車輛超過5000元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通知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駐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進行核實。經核實發現車輛救援服務單位違反救援服務有關規定或者違規收費的,及時交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故障車輛原則上轉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轉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
  當事人選擇將故障車輛轉移至其他停放地點的,不屬於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主體責任範疇,由當事人與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按照市場價格約定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被依法扣留的事故車輛應轉移至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如遇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可先將事故車輛轉移至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等臨時免費停放,3天之內再拖移至所屬轄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的轉移、停放、保管費用,法定期限內的由財政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並收取費用,相關費用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並及時支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共同推進車輛救援服務信息化管理建設,將全省車輛救援信息納入全省統一的信息平台進行監管。
  高速公路救援服務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並接入省統一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有關規定的,應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有關規定的,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限期整改。
  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按契約約定解除該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違規行為所在站點的救援服務契約。
  第二十四條 車輛救援服務工作被舉報投訴、媒體曝光並產生嚴重影響,經查證屬實的,實施主體為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行組建的專職車輛救援服務隊伍的,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成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整頓,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實施主體為依法確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的,應按契約約定依法解除其車輛救援服務契約。
  第二十五條 省公路事務中心應適時對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車輛救援服務工作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對於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轄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車輛救援服務工作進行考評。重點考評救援服務站標準化建設、規範化救援、優質化服務等內容。
  考評結果應作為高速公路年度服務質量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加強對所屬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的服務考評,重點考評救援事件有效投訴數量、回訪數量、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於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行組建的專職車輛救援服務隊伍,考評結果應作為績效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於依法確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考評結果應作為以後年度確定購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發生突發事件的,有關救援服務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應急救援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湘政辦發〔2021〕6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辦法》已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2日

解讀

一、出台背景及意義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是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體現高速公路管理能力的重要方面。2013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湘政辦發〔2013〕24號),對規範我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收效明顯,該規範性檔案目前過期失效。
  近年來我省實施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高速公路體制改革後,高速公路相關執法、監督許可權下放,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管理工作形勢發生了新變化。為了進一步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行為,健全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體系與信息化監管手段,切實維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下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責的通知》(湘政辦函〔2019〕30號)檔案要求,實現我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規範化、專業化、市場化,省交通運輸廳重新編制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適應我省高速救援管理工作新形勢。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個部分,三十一條。
  第一部分總則,說明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定義、實施主體和工作原則。第二部分職責劃分,明確高速公路車輛救援相關管理、監督、實施單位的主要職責分工與許可權。第三部分服務行為,重點對救援協作、救援單位操作規範及各類禁止性行為進行規定。第四部分收費服務,主要對車輛救援服務的收費形式、收費核實、服務範圍以外及依法扣留車輛停放的收費等作出規定。第五部分監督管理,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情況作出處理規定。第六部分考核評價,對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和車輛救援服務單位考核評價作出規定。第七部分附則,明確突發事件處理、解釋權、施行時間等。
  三、《管理辦法》主要特點
  (一)進一步理清部門職責。《管理辦法》明確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是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省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的相關工作。同時明確了省公路事務中心、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以及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的具體職責。
  (二)進一步規範服務行為。《管理辦法》規定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在作業前必須向當事人提供作業清單,告知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同時對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不得有哪些行為進行了明確,並規定在事故車或故障車未占用行、超、應急車道及緊急停車帶即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具備救援資質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三)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管理辦法》規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嚴格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服務雙方協商並簽訂書面協定收費。同時明確要求對單次實施車輛救援服務總收費超過一定限額的,必須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路產管理人員或市州交通運輸局駐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進行核實。並明確高速公路故障車輛原則上轉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務區,當事人選擇將故障車輛轉移至其他停放地點的,不屬於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主體責任範疇,由當事人與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按照市場價格約定服務費用。
  (四)進一步創新監督管理。《管理辦法》要求相關部門要推進車輛救援服務信息化管理建設,將全省車輛救援信息納入全省統一的信息平台進行監管。高速公路救援服務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並接入省統一信息平台。並明確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以及違反相關規定、舉報投訴等情況處理辦法。
  (五)進一步落實考核評價。《管理辦法》明確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轄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車輛救援服務標準化建設、規範化救援、優質化服務等內容進行考評,作為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所屬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有效投訴數量、回訪數量、日常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考評,作為以後年度確定購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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