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車公司痛宰,多數車主悲憤卻含淚接受。誰炮製了天價拖車費?拖車公司只是馬前卒,視車主為砧板魚肉的交警才是元兇,兩者存在看不見的骯髒交易。他們消費的是車主,也在消費法律與正義。“天價拖車費”問題,引發各界廣泛關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價拖車費
- 外文名:無
- 時間:2013年11月26日
- 對象:拖車
典型案例,監管漏洞,事件處理,雙方協商,深入調查,官方回應,公司起訴,處罰事宜,計費問題,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4日,河南省濮陽市范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王先生的貨車司機因疲勞駕駛,分別撞到一輛貨車和三輛三板車造成了五車連撞。事故發生之後,濮陽市范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交警趕往現場認定事故,並叫來范縣四通物流吊裝拖車公司的拖車將五輛事故車托送到范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停車場。
當事故處理完,當五位車主前去停車場領車的時,卻被告知要先去拖車公司交付拖車費才能提車。而所提出的拖車費也相當昂貴,只有十幾公里的路程,王先生的貨車和武先生的貨車卻要交八九千元,而其他三輛小車每車要交一千五百元。
2015年10月23日,王先生駕駛貨車在杏石口路與另外一輛貨車相撞,在交警的協調下,從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車救援。結算時,兩車的拖車費竟達12.87萬元。面對這筆“天價拖車費”,王先生認為救援公司收費過高,無法承受;而救援公司則稱是明碼標價,價格合理。
2016年1月,為了解決救援公司給自己開出的12.87萬元的拖車救援費,他不斷與交通隊和救援公司交涉,但事發兩個月,拖車費問題依舊無解。
2016年1月15日,王先生所駕駛的車輛所有權人某公司起訴到法院,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監管漏洞
無法律法規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相關規定,拖車費的定價也沒有高低限度,物價局對車主所反映的天價停車費也沒有處理辦法。
事件處理
雙方協商
物價局工作人員決定,與托車行老闆進行協商,將拖車費降下來。經過一個小時協商之後,雙方終於達成協定:王先生的車從九千降到了七千五,武先生的車從八千元將至六千五百元,另外三輛車由一千五百元降到一千元,並將拖車費於第二天交付完畢。
深入調查
經過觀察發現:這家名為新區四通配貨吊裝的拖車公司,在工商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是吊裝、配貨、不準運輸。而車主們手中的發票抬頭也與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不符。
官方回應
工商部門回應道:現在讓這家店老闆發來另一個營業執照的執照號,驗證資質,如果他沒有這個資質,按照公司法對他進行1到10萬的罰款。
2013年11月26日,濮陽市范縣工商局新城工商所的工作人員稱:范縣新區四通物流有交通事故拖車搶險的資質,但該公司老闆在思考後也覺得自己要價確實很高,決定返還給車主一半的拖車費用。至於對這家公司的處理情況,工作人員並未談及。
公司起訴
2015年10月23日晚,該公司的司機王先生駕駛公司的貨車行駛至海淀區杏石口路杏石橋東路口左拐彎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一輛冀牌貨車相撞,導致兩車受損,冀牌貨車司機李先生受傷。經交通隊認定,王先生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10月28日,公司人員到救援公司位於方莊橋東的辦公地領取救援確認單,發現救援公司對兩輛事故車輛救援費用竟達12.87萬元。救援公司出具的編號為27251的救援確認單顯示,對兩輛事故車輛的出車費1000元,拖車裡程8公里;拖車費用400元;其他費用為夜車費100元,合計1500元。
原告公司稱,事故發生後,公司多次找救援公司協商“高價”救援費用問題,但救援公司堅持按其在救援確認單中記載的費用收取救援費。由於王先生所在的公司無力支付高額救援費用,導致兩輛事故車輛至今仍停放在四季青鄉柴家墳停車場內,無法維修並重新投入運營。
同時,公司在觀察了現場救援視頻以及查看事故車輛,發現救援公司在現場救援該車輛時卸貨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比如對該車輛的蓋板予以破壞性切割,導致無法通過簡單組裝復原,給其造成不低於13000元的損失。
在訴狀中,原告公司認為雙方之間的救援拖車契約,系救援公司以欺詐手段,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其不在事故現場的事實,隱瞞了救援公司實際提供服務情況而訂立的契約,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應屬於可撤銷契約。
處罰事宜
2016年12月30日,湖南省發改委公布對日前發生的潭耒高速“天價拖車費”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認定救援企業未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的程式和標準收費,並對潭耒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予以40萬元行政處罰。
據悉,12月4日晚,有媒體播出《湖南潭耒高速再曝天價拖車費》的新聞後,引起關注。12月5日上午湖南省價格監管部門派出檢查組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
經查,京港澳高速湖南境內湘潭至耒陽路段經營管理單位為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潭耒分公司。該分公司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委託湖南順泰車輛救援服務公司自2016年5月1日開始臨時負責該路段車輛救援服務工作。2016年11月11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1656公里處,順泰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救援時,未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的程式和標準收費,擅自與事故車主簽訂協定收取4萬元救援費的行為,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湖南省有關規定,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施救的主體責任單位。12月29日,湖南省發改委下發《價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潭耒分公司作出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計費問題
對王先生貨車的救援確認單中,出車費為5000元、拖車費800元、困境費2000元、吊車費12000元、鉤機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貨車6000元,合計42100元。對李先生貨車的救援確認單中,出車費為5000元、拖車費800元、困境費2000元、吊車費40000元、鉤機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貨車24000元,合計85100元。
該公司表示,事後,交警隊攜其共同調取了事故現場南側加油站在案發時的監控錄像,錄像中顯示,救援公司並沒有派出200噸的吊車,現場指揮救援人員僅一人,而且對兩輛事故車輛實施救援的實為同一批救援車,因而,救援公司存在重複計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