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本級)行政執法工作規則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本級)行政執法工作規則》是為了加快建立職責明晰、銜接緊密、協作有序、運轉高效的廳本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推動廳本級執法事項落地落實,根據《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和《省交通運輸廳內設機構主要職責》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廳本級執法工作實際,制定的工作規則。該規則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本級)行政執法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本級)行政執法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湘交法制規〔2023〕17號
廳直相關單位,廳機關相關處室:
現將《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本級)行政執法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2月19日

內容全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建立職責明晰、銜接緊密、協作有序、運轉高效的廳本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推動廳本級執法事項落地落實,根據《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號)和《省交通運輸廳內設機構主要職責》(湘交人事〔2020〕169號)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廳本級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工作規則適用廳本級交通運輸領域行政執法活動。
本規則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交通運輸行政處罰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
第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三)嚴格執行法定程式;
(四)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職責;
(六)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七)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行為全過程記錄、執法信息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二、職責劃分
第五條 廳本級行政執法實行“1+6+5”模式。其中“1”為廳法制處,“6”為廳基本建設處、廳公路養護管理處、廳財務處、廳運輸處、廳港航管理處和廳交通戰備處等6個業務處室,“5”為省鐵路專用線運輸管理辦公室、省公路事務中心、省水運事務中心、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和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等5個廳直行業發展機構。
本工作規則所稱業務處室僅指廳基本建設處、廳公路養護管理處、廳財務處、廳運輸處、廳港航管理處和廳交通戰備處。廳直行業發展機構僅指省鐵路專用線運輸管理辦公室、省公路事務中心、省水運事務中心、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和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
第六條 廳法制處負責廳本級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牽頭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工作考核。負責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
第七條 廳業務處室具體履行廳本級業務領域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責,以廳名義對外開展行政執法;負責本業務領域行政執法的日常協調、業務指導、專項考核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委託市州交通運輸局實施相關行政處罰的,業務處室對市州交通運輸局在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內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等工作,如發現存在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或者撤銷;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者終止委託。
第八條 廳直行業發展機構具體承擔廳本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事務性、輔助性、技術性工作。
三、隊伍管理
第九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申領並取得行政執法證。
廳本級執法隊伍的組成人員包括廳機關和廳直行業發展機構取得執法證件的在編在崗人員。
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法證件,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自覺接受民眾監督,不得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第十條 廳本級執法隊伍實行統一著裝制度。執法人員在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按規定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誌,著裝應做到整潔規範。
下列情形應當著執法制式服裝:
(一)現場執法時;
(二)在對外執法視窗辦公時;
(三)其他需要統一著裝的場合。
執法人員著執法制式服裝時不得進入經營性餐飲娛樂等場所。
第十一條 廳法制處負責組織廳本級執法隊伍制式服裝和標誌採購與配發工作。廳財務處做好廳本級執法隊伍制式服裝和標誌配發經費保障。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負責廳本級執法隊伍服裝標誌保管,做好領用登記,完善台賬管理,配合做好廢舊制式服裝回收處置等工作。
第十二條 廳本級執法裝備管理遵循“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廳法制處負責廳本級執法裝備的管理,建立健全執法裝備管理台賬。
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裝備,應當辦理領用手續;調離或退休時,應當交還執法裝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造成執法裝備損壞的,經批准後可重新領用。
第十三條 廳本級執法人員應當按照統一管理要求,參加執法培訓,接受部、省檢查和考核,使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執法系統”)錄入信息、網上辦案等。
廳信息中心負責執法系統的建設、使用培訓和運維保障等,配合廳法制處做好執法系統套用考核。
第十四條 在執法檢查、案件辦理等環節,業務處室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廳機關處室和廳直行業發展機構抽調取得執法證件的人員,以廳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四、執法檢查
第十五條 業務處室應當加強廳本級執法事項的執法檢查。
業務處室應當按照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業務領域的執法檢查計畫,由廳法制處匯總,形成並下達廳本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
執法檢查計畫應當明確檢查對象、內容、頻率、組織形式、方式方法等內容。
業務處室應當按照廳年度執法檢查計畫要求,制定檢查工作方案,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及時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六條 業務處室應當針對重大活動保障或者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行業整體行動、重大執法專項行動,牽頭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組織實施單位,並以廳名義印發和通報結果。
五、案件辦理
第十七條 案件辦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要求開展,使用省交通運輸廳統一文書樣式製作文書。
第十八條 業務處室實施執法檢查或者通過舉報、上級機關交辦、下級機關提請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等途徑,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交通運輸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與案件相關的材料,經業務處室主要負責人同意,法制處審查後,報分管廳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應當合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材料,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收集與案件無關的材料,不得將證據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應當充分運用執法設備、執法系統等,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主要證據齊全的,應當製作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業務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查。
第二十二條 案件調查報告經業務處室負責人審批,法制處審查後,執法人員應當將案件調查報告、案卷報分管廳領導批准。
第二十三條 分管廳領導批准案件調查報告後,擬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認真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業務處室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分管廳領導審簽之前,應當送廳法制處進行法制審核。
第二十六條 業務處室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式的合法性負責。廳法制處對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廳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會議決定:
(一)擬作出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
(二)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較惡劣或者危害較大的,或者複雜、疑難案件的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三)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經過集體討論的案件,應由廳主要領導或廳主要領導授權分管廳領導審查;其他案件應由分管廳領導審查。
經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九條 廳領導審簽《行政處罰決定書》呈報表後,業務處室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印章。
第三十條 業務處室應當告知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屬於罰款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也可以通過執法系統電子支付功能繳納罰款。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按日加處3%的罰款;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業務處室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分管廳領導批准延長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經分管廳領導批准,予以結案:
(一)決定撤銷立案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決定,且已執行完畢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因執行標的滅失、被執行人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六)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結案處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後,業務處室應當及時將相關案卷材料歸檔。
第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分管廳領導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當事人的財物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三十四條 在案件發現、初步調查、立案審批、證據固定、案件審理、作出決定、執行結案等辦理環節,應由具體承辦執法人員簽名。
六、協調機制
第三十五條 建立廳本級執法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綜合執法會議和執法專項會議。
第三十六條 廳主要領導為綜合執法會議由召集人,分管法制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工作的領導為副召集人,廳法制處、廳政務服務處、業務處室、行業發展機構等負責人為成員。廳法制處負責會議日常工作。
遇有需提請研究事項時,由廳法制處向廳分管法制工作領導匯報,由廳分管法制工作領導提請廳主要領導(廳主要領導可以授權廳分管法制工作領導)召開。會議主要研究如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通報上年度執法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三)分析、研究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工作新形勢、新問題並提出對策;
(四)研究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督辦未能及時處理的案件。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 廳分管相關業務工作的領導為執法專項會議召集人,廳法制處、相關業務處室、相關行業發展機構等負責人為成員。廳相關業務處室負責會議日常工作。
遇有需提請研究事項時,由業務處室歸口向本業務領域分管廳領導匯報,並提請召開會議。會議主要研究如下工作:
(一)協調解決業務領域執法工作遇到的問題;
(二)制定業務領域執法檢查計畫;
(三)總結業務領域執法工作情況;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七、監管協作
第三十八條 業務處室以廳名義做出吊銷行政許可的處罰決定的,應當抄告廳政務服務處,由廳政務服務處商相關業務處室後,同步註銷以廳名義作出的相應行政許可證件。
廳政務服務處以廳名義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依法作出撤銷、註銷、變更、延續、撤回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抄告廳機關相關業務處室及行業發展機構。
第三十九條 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業務處室將相關信息抄告廳政務服務處,作為辦理行政許可的審慎性參考。
八、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 廳本級執法人員、相關部門(單位)因存在違規執法及不履行本規則等行為,造成履責不力、執法不當、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部門(單位)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必要性
一是落實深化綜合執法改革要求。根據《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號)檔案規定,省本級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據此,省委編辦明確省本級6個綜合執法領域均不單獨設立執法隊伍,要求內設機構承擔綜合執法職責。廳本級工作任務重,需要藉助廳直有關單位力量開展廳本級執法工作,因此,急需制定廳本級執法工作規則,理順廳內設機構與行業發展機構的職責職能,使綜合執法改革落地見效。
二是適應廳本級執法事項需要。根據《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湘交法制〔2021〕14號),目前我省交通運輸領域省本級執法事項共99項。改革取消事業單位執法職能後,省本級執法事項只能由廳機關業務處室承擔,而業務處室在原本工作任務重、人員少、改革後未增編的情況下,既要承擔上收的行政職能,還需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省本級執法工作尚未正常有序開展。因此,制定廳本級執法工作規則,理順廳本級執法主體、辦案流程、協作機制等,是推動廳本級執法事項落地落實的迫切需要。
二、主要內容
《工作規則》共八章、四十一條。第一章 總則,說明制定目的和依據,明確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三項制度。第二章 職責劃分,明確廳本級執法模式以及內設法制機構職責、業務處室職責和廳直行業發展機構職責分工。第三章 隊伍管理,對證件、服裝、裝備和人員管理等作出規定。第四章 執法檢查,主要對廳本級執法事項的執法監督檢查提出要求。第五章 案件辦理,明確案件辦理要求、具體流程步驟。第六章 協調機制,對廳本級執法工作協調機制、綜合執法會議和執法專項會議作出規定。第七章 監管協作,聚焦行政處罰與行政許可間的協作,明確信息抄送、審慎監管等事項。第八章 其他規定,明確責任追究和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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