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解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是在2011年01月26日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交通運輸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1年01月26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為了更好地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中關於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建設法治政府的精神,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在廣泛調研並徵求各省交通運輸廳、相關部屬單位和部內單位意見的情況下,起草制定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2011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已於2010年12月23日在第11此部務會議上討論通過,2011年1月4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是在什麼背景下制定的?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的憑證,也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證明執法身份的證件。為了規範證件的使用,部曾在1997年頒布了《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年第16號令)。該規定頒布以來,在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規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促進隊伍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發展,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方面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執法隊伍素質不夠高、人員數量膨脹、結構不盡合理,執法行為還不夠規範,執法風紀不夠嚴明,違法執法、粗暴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趨利執法的情況在某些地區還比較嚴重。為適應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需要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急需進一步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的管理、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服務能力。執法證件是管理執法人員、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範執法行為的重要抓手,原有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機制越來越難以滿足形勢發展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執法證件的管理制度,對證件申領、發放、年審和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等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制定《規定》有何重要意義?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直接面對社會公眾,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影響到交通部門的整體形象,因此,需要不斷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和考核監督。《規定》以執法證件的發放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為重點,旨在通過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規定》明確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申請與授予環節,將申領證件、培訓、考試、證件發放、證件年審、責任追究連貫統一起來。這對於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加強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將起到重要作用。
《規定》主要設立了哪些制度?
《規定》是在經過多方調研、反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情況下起草的,借鑑了《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年第16號令)在頒布施行過程中所取得的成功經驗,並充分結合了新形勢下的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特點。《規定》分為總則、證件申領、證件發放與管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附則五個章節。在這五個章節里,主要設立了證件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明確了執法證件管理實施的職責分工。《規定》第三條中明確了交通運輸部對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的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證件管理工作,部屬各機構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嚴格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條件。《規定》第二章對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條件和應參加的培訓作出了具體要求。第七條規定了申請人需滿足年齡、學歷、編制等方面的條件。對於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學歷、編制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規定》要求的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三)進一步健全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制度。為了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規定》既對培訓的內容、師資、方式、職責分工進行了細化,也對考試的內容、形式、組織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申請參加培訓和考試的程式。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參加培訓和考試的,要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各申請材料並接受審查,審查合格的逐級報送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各部屬機構,參加培訓和考試。
二是明確了培訓的職責分工。第十二條規定了部負責組織編制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劃、各執法門類的培訓大綱和教材。部、省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據教學設備設施、教學人員力量等情況組織選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機構。培訓由部、省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各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
三是明確了培訓的主要內容。資格培訓的內容以部組織編寫的執法人員培訓教材為依據,第十六條規定培訓內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規、職業道德規範、現場執法實務和軍訓等內容。其中還要求面授課時數不少於60個學時。
四是明確了考試的職責分工和流程內容。按照《規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要求,部負責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各門類的大綱和考試題庫,並逐步推行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計算機聯網考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各機構負責組織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按照執法門類分別實行統一命題、制卷和閱卷。考試按照申領執法證件的門類分科目進行。培訓和考試結束後,相關信息將及時錄入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本地區、本系統範圍內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審查。
(四)進一步健全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發放和管理制度。在證件管理方面,《規定》第三章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確定為執法證件的發放機關,由其在資格審查、組織培訓、組織考試的基礎上,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製作並發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在持證人方面,《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要求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在法定職責和轄區範圍內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還對證件的遺失、補辦、註銷等程式作了明確的規定。
(五)進一步嚴格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制度。為了突出執法證件作為加強執法監督的重要抓手作用,《規定》第二十八條特別要求發證機關結合實際每年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工作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進行考核,而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第二十九條規定考核結果錄入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本地區、本系統範圍內進行通報。
《規定》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還對暫扣、收繳和吊銷執法證件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當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出現違法、違紀等不當行為時,其執法證件將被暫扣和收繳,嚴重的還會被吊銷。這些責任追究措施將有效督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自覺提高依法行政意識,促進法治政府的建設。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規定》是在什麼背景下制定的?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的憑證,也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證明執法身份的證件。為了規範證件的使用,部曾在1997年頒布了《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年第16號令)。該規定頒布以來,在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規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促進隊伍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發展,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方面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執法隊伍素質不夠高、人員數量膨脹、結構不盡合理,執法行為還不夠規範,執法風紀不夠嚴明,違法執法、粗暴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趨利執法的情況在某些地區還比較嚴重。為適應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需要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急需進一步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的管理、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服務能力。執法證件是管理執法人員、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範執法行為的重要抓手,原有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機制越來越難以滿足形勢發展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執法證件的管理制度,對證件申領、發放、年審和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等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制定《規定》有何重要意義?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直接面對社會公眾,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影響到交通部門的整體形象,因此,需要不斷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和考核監督。《規定》以執法證件的發放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為重點,旨在通過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規定》明確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申請與授予環節,將申領證件、培訓、考試、證件發放、證件年審、責任追究連貫統一起來。這對於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加強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將起到重要作用。
《規定》主要設立了哪些制度?
《規定》是在經過多方調研、反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情況下起草的,借鑑了《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年第16號令)在頒布施行過程中所取得的成功經驗,並充分結合了新形勢下的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特點。《規定》分為總則、證件申領、證件發放與管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附則五個章節。在這五個章節里,主要設立了證件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明確了執法證件管理實施的職責分工。《規定》第三條中明確了交通運輸部對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的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證件管理工作,部屬各機構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嚴格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條件。《規定》第二章對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條件和應參加的培訓作出了具體要求。第七條規定了申請人需滿足年齡、學歷、編制等方面的條件。對於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學歷、編制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規定》要求的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三)進一步健全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制度。為了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規定》既對培訓的內容、師資、方式、職責分工進行了細化,也對考試的內容、形式、組織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申請參加培訓和考試的程式。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參加培訓和考試的,要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各申請材料並接受審查,審查合格的逐級報送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各部屬機構,參加培訓和考試。
二是明確了培訓的職責分工。第十二條規定了部負責組織編制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劃、各執法門類的培訓大綱和教材。部、省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據教學設備設施、教學人員力量等情況組織選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機構。培訓由部、省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各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
三是明確了培訓的主要內容。資格培訓的內容以部組織編寫的執法人員培訓教材為依據,第十六條規定培訓內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規、職業道德規範、現場執法實務和軍訓等內容。其中還要求面授課時數不少於60個學時。
四是明確了考試的職責分工和流程內容。按照《規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要求,部負責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各門類的大綱和考試題庫,並逐步推行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計算機聯網考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各機構負責組織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按照執法門類分別實行統一命題、制卷和閱卷。考試按照申領執法證件的門類分科目進行。培訓和考試結束後,相關信息將及時錄入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本地區、本系統範圍內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審查。
(四)進一步健全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發放和管理制度。在證件管理方面,《規定》第三章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確定為執法證件的發放機關,由其在資格審查、組織培訓、組織考試的基礎上,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製作並發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在持證人方面,《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要求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在法定職責和轄區範圍內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還對證件的遺失、補辦、註銷等程式作了明確的規定。
(五)進一步嚴格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制度。為了突出執法證件作為加強執法監督的重要抓手作用,《規定》第二十八條特別要求發證機關結合實際每年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工作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進行考核,而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第二十九條規定考核結果錄入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本地區、本系統範圍內進行通報。
《規定》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還對暫扣、收繳和吊銷執法證件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當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出現違法、違紀等不當行為時,其執法證件將被暫扣和收繳,嚴重的還會被吊銷。這些責任追究措施將有效督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自覺提高依法行政意識,促進法治政府的建設。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