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湖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水路運輸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誠信守法的水路運輸市場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結合湖南省水路運輸市場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湖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各水路運輸市場經營人:
現將《湖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2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水路運輸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誠信守法的水路運輸市場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辦水〔2017〕128號)《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海政法〔2017〕202號)《湖南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湘交政務規〔202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結合我省水路運輸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內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評價、套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單位包括從事水路運輸業務經營人和港口業務經營人。其中水路運輸業務經營人包括水路客運、貨運業務經營人、水路運輸輔助業業務經營人。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從業人員是指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以及依法取得有關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考核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相關要求,建立完善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制度體系。
(二)建設和完善湖南省水運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平台”),組織相關單位負責省平台的日常維護與監管。
(三)組織開展全省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信用信息歸集及審核發布,對省內從業單位開展信用評價,發布信用評價等級結果等工作。
(四)指導並督促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套用。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機構按職責分工開展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為:
(一)省水運事務中心負責指導並督促各市州水路運輸市場的信用管理相關工作;協助省交通運輸廳做好從業單位基本信用信息審核工作;及時歸集並錄入省本級對從業單位管理產生的良好行為信息、失信行為信息,並協助省交通運輸廳覆核匯總各市(州)上報的信用評價資料。
(二)省交通運輸廳科技信息中心負責省平台的技術支持及維護,並對信用信息錄入或確認的及時性、規範性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反饋給相關責任單位及監管部門。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並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按要求進行基本信息歸集及動態更新,依經營資質許可許可權做好信息審核工作;
(二)通過日常監管、行政處罰、年度核查和雙隨機檢查等及時發現、確認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的良好行為及失信行為,並及時錄入省平台。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套用,組織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貫徹落實信用建設相關政策措施。
各市州、縣市區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的具體工作可由同級水運事務中心、綜合執法機構等職能部門承擔。市、縣分工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明確。
第七條  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的主要職責為:
(一)申請單位管理賬號。
(二)對省平台中共享歸集的基礎信用信息予以確認,對不完善、不準確的信息及時申請修正。
(三)及時接收各級信用評價管理機構推送的信用評價信息,及時對相關信息予以確認或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其信用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失信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等。
第九條  從業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註冊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運輸市場經營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以及依法取得有關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考核的人員信息;
(四)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本單位基本情況的信息。
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件號等個人信息;
(二)職稱職業資格狀況、從業資格證書及其註冊信息;
(三)從業經歷信息;
(四)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在經營過程中獲得的表彰獎勵信息;失信行為信息是指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接受的處理或處罰信息。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三)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
(四)在申請交通運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從業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塗改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未取得相應種類的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在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省平台是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的統一平台。省內各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使用省平台進行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評價、套用等工作。
第十三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採取如下方式進行採集:
(一)基本信息主要通過相關省級業務系統數據共享歸集到省平台,實現自動採集。暫不具備條件的,由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在省平台進行填報。
(二)良好、失信行為信息主要通過相關省級業務系統數據共享歸集到省平台,實現自動採集。暫不具備條件的,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相關信息產生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採集錄入。
(三)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含定期、動態評價等級結果)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定並發文後實時發布。
第十四條  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補充完善的基本信息實行“審核發布制”,由負責經營資質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省平台進行審核及發布;失信、良好行為信息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信息發布單位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基本信息、信用評價信息永久公開。
(二)表彰獎勵信息、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期滿後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三)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期滿後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四)行政處罰未滿的失信行為信息,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行政處罰未執行的失信行為信息,延長至行政處罰執行結束。
上述期限自相應行為認定之日或做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信用交通.湖南”公示網提供我省註冊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及人員信用信息的公開及一站式查詢服務。“信用交通.湖南”公示網以及交通運輸部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部平台”)發布的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及人員信用信息,可作為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水路運輸行政許可及審批的證據資料。
第三章  信用評價及結果套用
第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開展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工作,縣市區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的信用評價工作。從業人員的良好行為、失信行為歸入其從業單位一併評價。當年新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外省轉入本轄區不足3個月的從業單位,不納入當年信用評價對象。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與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評價周期為1年,由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含水運事務中心、綜合執法機構)對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從業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動態評價是指交通運輸部門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直接進行定級或調降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信用評價打分實行100分計分制,按評價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2)在原始基準分100分的基礎上進行加、減分,並按評價內容分類設定扣分上限,最終評分不超過100分。其中水路運輸業務經營人:經營資質(20分)、運輸服務質量(40分)、安全環保(30分)、社會責任(10分);港口業務經營人:經營資質(20分)、經營服務質量(30)、港口建設(10分)、安全環保(30分)、社會責任(10分)。加分項最高不超過5分。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和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好、較好、一般、較差、差。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日常檢查、行政審批、支持或獎勵政策、評優評先、“信易行”、誠信約談、失信通報等方面開展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套用,對信用主體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詳見附屬檔案3、4)。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含水運事務中心、綜合執法機構)按職責對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實時進行評價打分,並將評價打分情況通過省平台及時推送告知被評價對象。同一時間段發生的相同失信行為不重複扣分。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匯總本級信用評價情況並經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通過省平台及時報送給上級信用評價管理機構,其中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提交;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下一年度的1月20前完成提交。省水運事務中心應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的信用評價情況的覆核匯總工作,並按要求將成果報送至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在門戶網、信用交通.湖南公示網對上年度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結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受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的申訴(詳見附屬檔案5)。省交通運輸廳收到申訴後,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在1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於每年3月上旬完成上一年度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的信用評價工作,並分類發布水路運輸業務經營人、水路運輸業務輔助業經營人、港口業務經營人信用評價等級結果。
第二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在全省水路運輸市場適用,有效期為1年。在評價等級結果適用期內,當水路運輸從業單位出現嚴重失信行為時,由所屬市州交通運輸局將相關情況自發生後15日內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依程式動態評價其信用等級,四自信息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及人員信用信息虛假的,可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核查並予以處理,對於實名舉報的應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  水路運輸市場經營人發現省平台發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遺漏、侵犯其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超過發布期限仍未解除發布的,可向省交通運輸廳書面提出異議,省交通運輸廳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並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二)未經授權違規發布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對舉報信息、異議信息進行核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修復參照《湖南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湘交政務規〔202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附屬檔案:
1.湖南省水路運輸經營人信用評價標準
2.湖南省港口經營人信用評價標準    
3.湖南省水路運輸經營人信用評價結果套用措施
4.湖南省水路港口經營人信用評價結果套用措施
5.湖南省水路運輸經營人信用評價申訴書

內容解讀

為推進我省交通運輸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我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部、省相關行業管理規定,結合我省行業實際,省廳組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
第一,行業發展有迫切需求。我省雖是水運大省,但“大而不強”,為提升水路運輸服務質量,進一步加強行業治理,在我省推行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是我省港航資源整合和行業發展的迫切需求。第二,部、省有明確工作要求。2017年以來,交通運輸部相繼印發了《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加強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運行管理的通知》,2022年省廳出台了《湖南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均明確要開展水路運輸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並實施本《辦法》是落實落細部、省信用管理的明確要求。第三,提高行業監管水平的有效途徑。我省推行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將信用評價結果與政務事項辦理、評優表彰、日常檢查、“信易行”等事項掛鈎,是推動港航業健康發展,提升行業監管效率及質量的有效途徑。
二、《辦法》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個章節及四個附表,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信用管理對象、職責分工,規定了相關管理部門、從業單位權利、責任和義務;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明確了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失信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的內容及採集、審核、套用方式;第三章 信用評價及結果套用,明確了信用評價的具體分級、評價標準及周期、評價結果套用等;第四章 監督管理,明確了異議舉報、信息安全制度等的相關內容;第五章 附則,明確了辦法試用期限。四個附表為:水路運輸經營人、港口經營人信用評價標準;水路運輸經營人、港口經營人信用評價結果套用措施。明確了各類經營人評分標準及信用評價結果的套用措施。
四、主要條文釋義
(一)第二條 關於管理對象。《辦法》明確評價對象包括從業單位和有關從業人員。一是對從業企業實施分類信用管理。全省水路運輸市場分水路客、貨運運輸業務經營人、輔助業業務經營人等實施信用信息管理、分類開展信用評價,發布信用等級結果。充分考慮管理實際需求,體現管理的差異性。二是對主要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的僅為關鍵主要的從業人員,不是全部的從業人員。明確為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以及依法取得有關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考核的相關人員。
(二)第三條-第七條 關於職責分工 《辦法》明確了我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具體分條明確了省交通運輸廳、省級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機構、各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從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三)第八條-第十一條 關於信用信息的分類及管理平台。《辦法》明確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失信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等,並分條明確了含義及內容。明確了省平台是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的統一平台。省內各從業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使用省平台進行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評價、套用等工作。
(四)第十二條-第十六條 關於信用信息歸集、審核及套用。《辦法》明確信用信息主要通過數據共享實現自動採集,暫不具備條件的,由經營人或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省平台進行填報。有兩點予以說明:一是《辦法》規定了對填報的信息實行“審核發布制”,由負責經營資質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及發布基本信息,以確保信息的完善與真實。二是《辦法》明確了部、省平台發布的信用信息可作為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水路運輸行政許可及審批依據。我省水路運輸經營人在申報辦理水路運輸行政許可及審批時,可不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五)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關於信用評價實施主體及評價方式。《辦法》明確省交通運輸廳組織開展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工作,縣市區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的信用評價工作。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與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六)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關於信用評價計分模式,評價分級。《辦法》明確信用評價打分實行100分計分制,按評價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2)在原始基準分100分的基礎上進行加、減分,並按評價內容分類設定扣分上限,最終評分不超過100分。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和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好、較好、一般、較差、差。
(七)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關於信用評價程式及方法《辦法》明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按職責對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實時進行評價打分,並將評價打分情況通過省平台及時推送告知被評價對象。各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匯總本級信用評價情況並經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通過省平台及時報送給上級信用評價管理機構。信用評價等級結果信息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受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的申訴。每年3月上旬完成上一年度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的信用評價工作,並分類發布水路運輸業務經營人、水路運輸業務輔助業經營人、港口業務經營人信用評價等級結果。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在全省水路運輸市場適用,有效期為1年。
(八)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關於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及人員信用信息虛假的,可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省平台發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遺漏、侵犯其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超過發布期限仍未解除發布的,可向省交通運輸廳書面提出異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九)附屬檔案1-2 關於信用評價標準。《辦法》附屬檔案1-2制定了評價標準209項,分水路運輸業務經營人和港口業務經營人兩大類。有兩點予以說明:一是評價標準主要依據國家及我省現行水路運輸市場政策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相關條款,結合我省水路運輸市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借鑑外省成功經驗反覆研究制定的。二是各級水運行業主管部門需對應選擇評價標準予以加、扣分,通過“信用管理”打造市場管理閉環,抓好行業相關政策法規的執行落實。
(十)附屬檔案3-4關於評價結果的套用。《辦法》附屬檔案3-4將評價結果與政務事項辦理、運力審查、評優表彰、政府資金補貼、日常檢查、“信易行”等掛鈎。有兩點予以說明:一是套用措施的制定原則是“鼓勵誠信企業做大做強,失信企業逐步被市場淘汰”;二是套用措施制定以“能執行落地”為基礎,參考了重慶、江蘇、浙江等先進省市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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