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是海南省商務廳於2022年12月29日印發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商務廳
印發通知,制度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修訂)》和《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修訂)》的通知
各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省商務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商務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省商務廳對原《海南省商務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瓊商法規〔2021〕2號)進行修訂,形成《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修訂)》和《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海南省商務廳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制度全文

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商務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商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商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依據本制度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我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包括行政違法行為、法律依據、裁量階次、裁量因素、裁量基準等內容。
第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依據法定許可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式。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三)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相同。
(四)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社會、法律效果的統一。
(五)處罰和教育結合原則。既要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也要教育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
第五條 同一行政違法行為違反了多個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規範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選擇。
(一)效力高的法律規範優先適用;
(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應當並處的,一併處罰。
第二章 裁量準則
第七條 根據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輕微違法、一般違法、較重違法、嚴重違法。
第八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原則上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遵守法定程式執行。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有明確規定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行政違法行為,綜合考量並作出行政處罰。
第九條 發現行政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行政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行政違法行為的;
(三)行政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行政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行政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行政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行政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三章 程式規則
第十二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有陳述的、申辯意見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作出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案卷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採取書面形式進行,包括:
(一)處罰事項是否屬於商務部職能範圍,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三)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五)處罰文書是否完備、規範;
(六)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法制審核結束後,法制機構應當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擬作出以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申請聽證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對自然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價值總額達到第一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和主要證據材料報送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審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每季度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主動糾正。
第十七條 商務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海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行動態調整。法律、法規、規章新制定、修改和廢止的,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後效果不好、達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進行修訂、調整和完善。
如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能直接適用本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可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各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省商務廳報告動態調整及實施情況,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海南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本制度一併執行。原《海南省商務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瓊商法規〔2021〕2號)、《海南省商務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瓊商法規〔2021〕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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