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財政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章 財務會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第(八)項除外),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第(八)項除外),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第(八)項除外),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含第四十二條第(八)項行為)。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吊銷其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不含)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六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及時採取挽救措施,避免了上述資料大部或全部毀損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不含)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採取挽救措施,導致上述資料大部或全部毀損,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六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賬的;
(二)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生成的會計賬簿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的:
(三)委託不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代理記賬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二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萬元(不含)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帳日結帳;
(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三十九條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三十九條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三十九條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
處罰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對企業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對企業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對企業可處六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一千元(含)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一千元(不含)以上三千元(含)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三千元(不含)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九、《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處罰依據: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二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含)以上2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四千元(不含)以上七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七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含)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十五萬元(不含)以上三十萬元(含)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三十萬元(不含)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對公司處以五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對公司處以五萬元(不含)以上十二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對公司處以十二萬元(不含)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係人造成
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屬初犯或受人脅迫,或者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或者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或者積極改正違法行為,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不合)以上3.5倍(含)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5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十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初次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或者已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經責令積極改正,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經責令拒不改正,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以所得收入2倍(不含)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十四、《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屬初犯或受人脅迫,或者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或者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l倍(含)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或者積極改正違法行為,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l倍(不合)以上2倍(含)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不含)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章 財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不含)以上20%(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不含)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
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採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含)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不含)以上30%(含)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不含)以上20%(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 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30%(不含)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0%(不含)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三萬元(不含)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六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依據: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低不少於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向省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取消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並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含)以下但最低不少於五千元的罰款。對向省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取消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