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漁業行政處罰量權基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範漁業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促進公正、公平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漁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漁業行政處罰量權基準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 發布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歷程,全文,

歷程

2023年5月25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布《江蘇省漁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自發布之日至2023年6月24日。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範漁業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促進公正、公平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規定,對本省實施漁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一)使用電瓶、逆變器等裝置電魚;
(二)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禁用漁具、漁法進行捕撈;
(三)使用最小網目尺寸規定值70%以下的網具捕撈。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一)使用炸魚、毒魚等方法進行捕撈;
(二)使用發電機、電容等裝置電魚;
(三)使用禁用漁具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
(四)使用快艇進行捕撈;
(五)使用“三無”船舶進行捕撈;
(六)使用最小網目尺寸規定值50%以下的網具捕撈。
第二條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一)未依法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二)故意遮擋、塗改船名、船籍港;
(三)標寫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證書;
(四)標寫其他合法漁業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漁業船舶證書;
(五)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禁用漁具、漁法實施捕撈;
(六)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金額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
(七)在禁漁區、禁漁期實施捕撈;
(八)使用快艇進行捕撈。
第三條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一)捕撈許可證作業場所核定為內陸水域的船舶在海洋捕撈;
(二)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
(三)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禁用漁具、漁法捕撈;
(四)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規定值的網具捕撈;
(五)同時違反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場所、作業類型、作業時限、漁具數量等的兩項以上規定。
第四條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五條進行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造成嚴重後果”:
(一)所投放物種可能在自然生態系統中自行繁殖和擴散,明顯影響當地生態環境,損害當地生物多樣性;
(二)所投放外來物種可能會破壞生態系統的自然性和完整性,危害動植物多樣性,影響遺傳多樣性;
(三)所投放物種造成開放水域種質資源污染。
第五條 實施漁業行政處罰,在根據本基準裁量具體處罰額度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認定有從輕處罰情形的,罰款數額乘以0.3至0.5的係數計算,但最終處罰數額不得低於法定幅度下限;有從重處罰情形的,罰款數額乘以1.3至1.5的係數計算,但最終處罰數額不得高於法定幅度上限;認定有減輕處罰情形的,降低相應層級處罰。
第六條 相關法律條款已經明確了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物品、吊銷證照等類型行政處罰內容的,本基準不做重複表述,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涉海漁業行政處罰事項實施裁量一般按照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執行,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檔案規定自行制定裁量基準的行政處罰事項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基準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以及保護區所涉湖泊,是指本省確定的長江流域禁捕退捕重點水域以及國家、省級水生生物保護區所涉及的湖泊;
(二)其它內陸水域,是指除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以及保護區所涉湖泊以外的其它內陸水域;
(三)“三無”船舶,是指具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業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動或漂浮設施、裝置。
第九條 本基準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制定的《江蘇省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蘇海法〔20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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