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是2023年9月江蘇省財政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蘇財規〔2023〕7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健全行政裁量基準”要求,更好促進全省財政系統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2.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江蘇省財政廳
  2023年9月1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財政部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選擇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合理行政的原則。
第五條 對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處理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相對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按照其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等,一般劃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初次違法的;
(二)積極配合查清案件事實,如實供述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危害後果較小的;
(五)及時中止或者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從重處罰的考慮因素:
(一)涉案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經責令停止、要求改正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拒絕、阻撓、妨礙財政執法,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拒絕陳述有關情況或者隱瞞事實、作虛假陳述的;
(五)提供虛假證據,轉移、隱匿、銷毀證據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對舉報人、投訴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被查證屬實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處罰幅度以下進行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低於最低罰款數額與最高罰款數額的中間值。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高於最低罰款數額與最高罰款數額的中間值。
第十三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並處的行政處罰種類,不得選擇單處,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除外;可以並處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是否並處,對於輕微違法行為一般不予並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先予責令改正的,應當先書面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不得因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等正當權利而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對照《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綜合考慮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確定違法程度和處罰標準。
第十七條 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裁量理由。
第十八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裁量權,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調離執法崗位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的財政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
第二十一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導致本辦法及《裁量基準》與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和實際工作情況,對本辦法及《裁量基準》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及《裁量基準》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2009年《江蘇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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