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

《江蘇省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是為了規範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地方金融行政執法實際,制定的規則。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的通知
蘇金監規〔2023〕1號
各處室、中心,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為規範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我局制定了《江蘇省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地方金融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或者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職責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執法部門),在辦理地方金融監管或者處置非法集資行政違法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執法部門結合工作實際,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地方金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行政處罰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行政處罰尺度和標準。
第四條 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避免行政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平。
第五條 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是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
對同一類別的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處理結果應當基本一致。
第六條 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區分其在共同違法中所起的主次作用,分別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一)不予處罰是指違法事實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違法事實已構成應受行政處罰行為,但基於法定事由,對有關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二)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以下進行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四)一般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五)從重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部門依法應當不予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部門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部門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三)屢查屢犯的;
(四)不依法配合監管執法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執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處罰幅度
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從輕處罰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較低的 30%(不含)範圍內確定,一般處罰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 30%(含)至 70%(不含)範圍內確定,從重處罰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較高的 30%(含)範圍內確定;
(二)罰款數額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輕處罰在最低倍到最高倍的幅度中較低的 30%(不含)範圍內確定,一般處罰在最低倍到最高倍的幅度中 30%(含)至 70%(不含)範圍內確定,從重處罰在最低倍到最高倍的幅度中較高的 30%(含)範圍內確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或者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在最高限額或者倍數的 30%(不含)以下範圍內確定,一般處罰在最高限額或者倍數的 30%(含)至 70%(不含)範圍內確定,從重處罰在最高限額或者倍數的 70%(含)以上範圍內確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具有不予、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處罰。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照最高檔次實施處罰。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照最低檔次實施處罰。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裁量作出適當處罰;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一般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四條 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執法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下級執法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如下級執法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執法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第十六條 適用本級執法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集體討論記錄應當納入行政處罰案卷歸檔保存。
適用上級執法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部門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
第十七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一是制定《適用規則》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行政裁量基準制定與管理政策要求的需要。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針對“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細化量化行政裁量基準,實現“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要綜合考慮行政職權的種類,以及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應確屬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的管理目標。2023年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1號),明確“省級行政機關負責對本系統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中的行政執法事項制定裁量權基準”“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同時,還應當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規則,確保行政執法人員能夠結合實際準確適用”。制定適用規則及相關裁量基準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必要舉措。
二是制定《適用規則》是提升我省地方金融監管執法水平的需要。近年來,地方金融領域法律法規逐步完善。2021年5月1日,《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施行;同年7月1日,《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施行。目前,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權責清單中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依據除以上兩個法規外,還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典當管理辦法》。為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等執法問題,需要儘快出台相關法規規章的裁量基準,避免行政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平。
三是制定《適用規則》是加強系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的需要。目前,地方金融領域行政執法隊伍體系較為複雜。以處置非法集資領域行政執法為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目前,市縣層面處置非法集資行政執法職能分散在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公安、財政、經發等多個部門,如果沒有統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易出現不同執法部門執行口徑層次不齊、執法監督評價標準不一的情況。為指導全省各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規範有效實施行政處罰,需要出台《適用規則》及相關裁量基準,統一執法與協調監督評價尺度。
二、主要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
2.《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2021年)
3.《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
4.《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2021年)
5.《典當管理辦法》(2005年)
6.《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7.《關於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1號)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適用規則》正文共十八條,同時,包括《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江蘇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兩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鑒於地方金融領域行政執法職能承接的複雜性,《適用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則的適用範圍為全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和牽頭處置非法集資相關職責的其他部門。
(二)明確裁量階次。《適用規則》第八條明確了不予、減輕、從輕、一般、從重的五個裁量階次,並分別給予概念界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的裁量階次包括不予、免予、減輕、從輕、一般、從重六檔,由於《行政處罰法》中沒有明確劃分不予與免予,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將法理中的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兩種情形進行合併。
(三)明確判定條件。對照《行政處罰法》,《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條明確了不予處罰及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形;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部署要求和實體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明確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兩個《基準》在此基礎上,結合地方金融領域實務,對相關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對一般情形和同一行為存在兩種以上裁量情節的明確了裁量規則。針對五檔情形落地到實體法規規章,兩個《基準》作出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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