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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通知
蘇商規〔2023〕3號
各設區市商務局,廳機關各處室(中心、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健全行政裁量基準”的要求,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1號),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商務廳
2023年12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省商務行政處罰行為,依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商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行使商務領域行政執法權的部門(以下統稱商務執法部門),實施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本省商務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處罰法定、程式公正、公平合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綜合裁量原則。
第五條 商務執法部門對商務領域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裁量時,應當根據不同違法行為的特點,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二)實施違法行為的方法、手段;
(三)違法行為的規模或涉及的區域範圍;
(四)違法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情況,涉及的財物數量、價值,違法得利情況;
(五)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頻次;
(六)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程度;
(七)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八)當事人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的地位、作用;
(九)當事人配合調查處理、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後果的情況;
(十)其他因素。
第六條 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階次。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不含本數)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不含本數)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處罰事項不適宜細化量化的,不再劃分裁量階次。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商務執法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商務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商務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考量因素: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原則上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從重行政處罰的考量因素:
(一)違法行為對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構成較大隱患的;
(二)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等較重危害後果的,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自商務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發生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五)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商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對舉報人、投訴人、證人及商務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商務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的;
(八)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商務執法部門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或偽造、隱匿、毀滅其他證據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因存在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當事人已被行政處罰的,商務執法部門不再因該情形從重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裁量因素的,作出裁量決定時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案件所有裁量因素。在調節處罰幅度時,一般採取同向因素相疊加、逆向因素相抵減的方式,也可以將對整個案情影響較大的裁量因素作為主要考量因素。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遵循以下適用規則:
(一)對只有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不再實施可並處的罰種;
(二)對只有從輕行政處罰情形的,可以不再實施可並處的罰種;
(三)對只有一般或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實施可並處的罰種。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並處罰款的,對於減輕行政處罰情形,可結合實際處以低於規定處罰幅度的罰款;對於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情形,應當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並處罰款。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情形行政處罰的,對“情節嚴重”情形的確定,遵循以下適用規則:
(一)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未對“情節嚴重”情形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立法本意,綜合考慮本地區商務行政執法實際和案件具體違法事實等情況,全面考察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對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情形進行判斷。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倍數)有一定幅度的,遵循以下適用規則:
(一)從輕行政處罰的,罰款的數額(倍數)為罰款幅度的最低值到最高值區間內較低的30%部分(含本數);
(二)一般行政處罰的,罰款的數額(倍數)為罰款幅度的最低值到最高值區間內30%至70%部分(不含本數);
(三)從重行政處罰的,罰款的數額(倍數)為罰款幅度的最低值到最高值區間內較高的30%部分(含本數)。
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倍數)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倍數)的,最低罰款數額(倍數)以零計算。
法律、法規、規章對罰款幅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商務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再進行行政處罰的,應當作出書面責令改正通知,明確責令改正的期限。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裁量理由。
第二十一條 商務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監督與指導,發現行使商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糾正。因不規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附《江蘇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本規定一併執行。本省各級商務執法部門行使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原則上應直接適用。
省商務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對本規定及《江蘇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時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