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江蘇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是為了規範全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蘇工信規〔2022〕6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省無線電監測站:
現將《江蘇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對照執行。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12月13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設區市無線電管理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決定對當事人涉及無線電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原則,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實以外的因素差別對待。對違法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五條 行使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案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相同。
第六條 行使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行使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二)違法行為涉及的無線電業務類型;
(三)違法行為涉及的無線電台(站)數量、無線電發射設備數量;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涉及的區域範圍;
(五)違法所得、違法次數和違法手段;
(六)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程度;
(七)其他依法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可在裁量基準的基礎上,根據違法情節,給予行政相對人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決定。
(一)具有一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並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該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照較低幅度予以處罰;對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並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該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照最低幅度予以處罰。
(二)具有一個從重處罰情節,並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該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照較高幅度予以處罰;對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並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該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照最高幅度予以處罰。
(三)對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其違法事實、情節及危害後果等因素予以處罰。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並處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情節、危害後果等,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並處;
(三)同時具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綜合考慮各情節比重予以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對正常無線電業務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無線電管理機構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未影響無線電業務正常開展,社會危害性較小,經責令改正並達到整改要求的;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經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妨礙無線電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或者偽造、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違法行為涉及多地、多頻率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次數多的或者因同種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行使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對可能影響裁量結果的案情作充分調查,聽取和核實當事人有關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 決定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載明行使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七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工作制度;推進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
第十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處罰過錯責任:
(一)未按照本規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
(二)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
(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的。
有前款涉及行為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追究行政處罰過錯責任。
第十九條 附屬檔案《江蘇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表》與本規則配套使用,實施時間和有效期與本規則一致;除特別說明外,處罰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標準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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