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土地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江蘇省常用土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蘇自然資規發〔2023〕2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
《江蘇省土地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江蘇省常用土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經第3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5月19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土地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土地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依法立案查處的土地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進行裁量時,應當適用本辦法。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履行立案查處土地違法行為職責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土地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應當依照法定依據、法定程式,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內行使,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應當將教育先行、鼓勵主動整改與實施處罰相結合,教育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三)過罰相當原則。處罰結果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行政處罰畸重畸輕,輕責重罰、重責輕罰。
(四)公平公正原則。對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近的違法案件,應當適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標準。
(五)綜合考量原則。應當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進行全面調查取證、綜合審查,確定需要適用的裁量標準。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超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當事人為初次違法,屬於“未供即用”類違法用地,已具備按國有土地劃撥或集體土地使用方式完善用地手續條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外),且已提交完善用地手續申請的;
(二)行政處罰告知作出前,當事人主動拆除整改到位或恢復原狀的;
(三)符合設施農用地辦理條件,經督促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的;
(四)符合臨時用地辦理條件,經督促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並全過程記錄。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並處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並處罰款:
(一)違法用地發生時已經取得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手續的;
(二)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主動拆除整改到位或恢復原狀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配合調查處理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省級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且已履行立項、環評、用地預審等前置報批手續的;
(二)當事人已經主動拆除整改,拆除到位的違法建(構)築物建築面積達到違法建(構)築物總面積50%以上,且退出的違法建(構)築物占地面積達到違法占地總面積50%以上的;
(三)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應急需要使用土地的,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臨時用地1年內未恢復原狀,永久性建設用地在規定期限內未及時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
(一)經依法制止,仍繼續實施土地違法行為,致使危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
(二)故意銷毀、轉移、隱匿或者偽造證據的;
(三)拒絕、拖延配合調查,嚴重阻礙調查進程的;
(四)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妨礙、阻撓、抗拒執法的;
(五)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六)違法行為引發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重大負面輿情、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違法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從重處罰。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裁量權時,對同時具有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應當遵循綜合考量原則,根據其主要情節適用裁量基準。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處罰、不並處罰款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等情節的證據,並在調查報告中具體說明行使裁量權的建議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相關證據材料歸入行政處罰案卷。
第十二條 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對行使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審查,提出審理意見。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人員或者審理人員在研究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對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裁量建議。
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法制審核人員應當對裁量權行使是否適當進行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提交決策。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給予合理的改正期限。
第十五條 屬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情節複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執法機構負責人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提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立法目的、法律精神相牴觸的情況下,調整適用裁量階次,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需要突破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裁量基準的,應當報請基準制定機關同意後執行。
第十七條 發現行使裁量權明顯不當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行使裁量權明顯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適用的裁量基準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或危害程度明顯不符的,應當認定為行使裁量權明顯不當。
第二十條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依據本辦法制定《江蘇省常用土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裁量基準》中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確定的原則行使裁量權。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結合本地實際進行細化,按照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相應的細化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行政處罰罰款標準最低值以下給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裁量基準》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對應的罰款標準最低值以上、中間值以下給予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裁量基準》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對應的罰款標準中間值以上、最高值以下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處法定最高罰款數額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和《裁量基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試行辦法〉和〈江蘇省國土資源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國土資規發〔2015〕2號)中涉及土地類的裁量權實施辦法和裁量基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