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地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揚州市地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國家事務,城市揚州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地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 屬性:地震
  • 城市:揚州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條

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認真開展“陽光工程—規範事權行動”,進一步規範地震行政執法行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動行政執法標準化,促進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健全行政執法內部制約監督機制,預防職務犯罪,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作出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按照公開、公正、合法和過罰相當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

第五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使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當。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並處的,可以選擇使用;對規定應當並處或應當先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使用。

第七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法規、規章的,在適用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效力高的法律、法規、規章優先使用;
(二)法律、法規、規章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使用;
(三)法律、法規、規章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使用。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根據違法行為情節和危害結果的輕重,可分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九條

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能夠主動賠償經濟損失,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二)占用地震監測設施,能夠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三)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但在工程開工前改正的;
(四)建設單位未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但在工程開工前改正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它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低限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低於處罰幅度所設定的處罰標準。
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執法人員應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線以下確定處罰標準。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違法案值大,違法所得數額大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
(四)其它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執法人員應當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自由裁量權適用的事實、理由、依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由市地震局防震減災管理處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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