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適 用,第三章 程 序,第四章 監 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醴陵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貫徹實施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和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全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二章 適 用

第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在已確認的職權界定結果的基礎上,對法律、法規、規章授予本實施機關帶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分類,並按本規定要求,對違法行為、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制定具體處罰標準,作為本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
第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應當在向社會公布實施前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備案。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還應根據行政處罰依據的變化或執法客觀條件的變化,定期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進行調整,並送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原則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實施後30日內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第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採用其他方式實現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後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時,應當按照過錯與處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相近的帶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的行為和標準進行合併,儘量使用一個處罰標準,並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條件、適用的範圍、裁決的幅度、事實要件的確定標準作出準確、科學、詳細的規定。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循處罰基本一致原則;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列明情況,對何種違法行為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作出相對應的規定;
(三)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對相同違法行為設定多個行政處罰標準的,可以合併使用一個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性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標準幅度較大的,可以根據情節規定一個處罰數額、比例或倍數;
(五)違法行為符合較重、較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在列明具體情況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不得增設或創設條件。
第十四條 制定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標準時,應考慮下列情形: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九)其他可以給予較重處罰的。
第十五條 制定較輕行政處罰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人滿14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給予較輕處罰的。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根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嚴格執行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審查、聽證、決定、執行等程式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登記制度,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時間、地點、被檢查對象、執法原由、執法結果進行登記。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處罰決定中有關較重、較輕或不予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意見,必須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後,再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查簽發。
第二十二條 對重大或複雜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2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從立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需要聽證、檢查、檢測、檢疫、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行政執法投訴機制,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
第二十九條 政府法制、監察部門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本規定的,根據《醴陵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醴政辦發〔2008〕51號)檔案規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改正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評議考核中予以扣分,涉及行政處分的,由市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暫扣或報省政府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並由市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醴陵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的通知》(醴政辦函〔20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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