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

《徐州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徐州市委深改委會議、徐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9月26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6日
  • 發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23〕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法定行政執法事項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並向社會公布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三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
織、協調、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制定和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有關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制定和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制定和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賦權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被賦權行政機關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綜合考慮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法定要求等因素,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區分行政執法類別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事項名稱、法定依據、裁量對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實施主體。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執法為民理念落實到行政裁量基準的制定和適用中:
(一)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最佳化簡化工作流程,壓縮裁量空間,實現精準執法;
(二)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事項處理結果基本一致;
(三)依法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選擇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沒有損害或者損害最小的方式;
(四)對輕微違法行為和從輕、減輕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將柔性執法作為首選方式,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給予行政相對人容錯
糾錯空間;
(五)對屬於鼓勵創新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範疇的,針對其性質、特點實行包容審慎監督管理。
第二章 制定標準
第七條 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許可條件未明確或者有選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條件和對應選擇許可條件的具體情形;
(二)對行政許可程式以及許可的變更、撤回、撤銷、註銷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條件和程式;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材料清單;
(四)對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
(五)對行政許可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具體時限;
(六)對行政許可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明確限制數量和遴選規則;
(七)對涉及收取費用的行政許可,明確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標準;
(八)行政許可需要由市、縣兩級行政機關分別實施的,明確兩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許可權、程式和辦理時限;
(九)對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八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對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免於行政處罰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規定不予或免於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三)依法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對應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四)依法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五)同一違法行為的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
(六)對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適用的具體情形;
(七)對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只有原則性規定的, 明確界定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八)對限期改正的期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期限幅度;
(九)對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決定停止執行行政處罰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適用的具體情形;
(十)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列明單處或者並處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十一)對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九條 制定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採用非行政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明確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
(二)行政強制的適用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適用的具體情形;
(三)對行政強制的期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具體期限幅度;
(四)對行政強制的種類和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行政強制種類、方式的具體情形及程式;
(五)對需要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緊急情況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緊急情況的具體情形;
(六)對行政強制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條 制定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給付條件、程式、方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條件、程式、方式;
(二)對行政給付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材料清單;
(三)對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具體標準;
(四)對行政給付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具體時限;
(五)對行政給付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一條 制定行政徵收徵用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徵收徵用的標準、程式、許可權和辦理時限進行細化量化;
(二)對行政徵收徵用財產和物品的範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明確具體情形;
(三)對行政徵收項目的徵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四)行政徵收數額、減征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適用的具體情形;
(五)行政徵收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選擇的,明確各種徵收數額計算方法適用的具體情形;
(六)對行政徵收徵用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二條 制定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確認條件、程式、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條件、程式、辦理時限;
(二)對行政確認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材料清單;
(三)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到場確認的,明確特殊情況的具體情形;
(四)對行政確認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三條 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檢查許可權、檢查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予以明確,列出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二)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明確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督管理的事項;
(三)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一般性行政檢查的,應當明確職責範圍,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牽頭實施,並列出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四)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行政檢查事項,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範圍,明確合併或者聯合行政檢查的事項,對信用優良、無違法記錄的企業,依法減少檢查頻次;
(五)對行政檢查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三章 制定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四條 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本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本市有關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
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存在裁量空間的,由市級有關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能滿足實際執法需求的,市、縣級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其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內細化具體的操作性規定。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應當以規範性檔案形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
公布、備案審查等程式,確保行政裁量權基準科學合理、管用好用。
第十六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法定依據已經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經過批准調整適用的,行政機關應當依許可權及時修改行政裁量權基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基準適用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行政執法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對具體適用情況予以載明。
除相關依據變化外,在事實、性質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量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直接適用有關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適用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
行政機關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
第五章 保障實施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將行政裁量基準納入執法平台管理,建立健全網上執法辦案、信息共享查詢機制。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實務納入業務培訓和考試範圍,通過專業講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擬等方式,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市級行政機關應當選取具有代表性、針對性和示範性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典型案例,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導本系統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宣傳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監督和評議行政執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裁量權
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使行政裁量權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其他行政執法事項存在裁量空間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全面推動我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高質量發展,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出台《徐州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徐政辦發〔2023〕57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23〕1號)對推進行政裁量權工作進行了部署,要求各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範化、管理科學化。
二、制定過程
市司法局在對我市行政裁量權工作進行深入調研基礎上,結合實際,起草了《徐州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公開徵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執法機關意見修改完善後,於2023年9月14日通過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集體審議。《辦法》於2023年9月26日正式實施。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制定標準、制定許可權和程式、基準適用、保障措施和附則,共29條。
(一)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內涵和理念考量。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法定行政執法事項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並向社會公布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將執法為民理念落實到行政裁量基準的制定和適用中。
(二)設定執法事項裁量標準的具體要求。
分別列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法定行政執法事項裁量標準的具體要求。
(三)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許可權。
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存在裁量空間的,由市級有關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能滿足實際執法需求的,市、縣級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其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內細化具體的操作性規定。
(四)規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許可權程式。
本市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應當以規範性檔案形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公布、備案審查等程式,確保行政裁量權基準科學合理、管用好用。
(五)提出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方式。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直接適用有關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行政執法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對具體適用情況予以載明。行政裁量權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履行程式可調整適用。
(六)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保障實施機制。
強化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實務納入業務培訓和考試範圍,選擇典型案例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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