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是為了規範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審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10日,江蘇省審計廳印發《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審計廳
  • 文號:蘇審規〔2023〕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江蘇省審計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
(蘇審規〔2023〕1號)
各市、縣(市、區)審計局,省廳各部門、單位:
《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審計廳
2023年11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審計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內,根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三條 全省各級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按照其基本違法事實,劃分為三類: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教育。
第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審計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積極配合審計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從重行政處罰的考量因素:
(一)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對檢舉人、舉報人、證人或者審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中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當事人適用的行政處罰,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基本違法事實對應的處罰標準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同時規定了最低數額(倍數)和最高數額(倍數)罰款的,罰款的數額應當低於最低罰款數額(倍數)與最高罰款數額(倍數)的中間值。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基本違法事實對應的處罰標準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同時規定了最低數額(倍數)和最高數額(倍數)罰款的,罰款的數額應當高於最低罰款數額(倍數)與最高罰款數額(倍數)的中間值。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對照《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附屬檔案),確定違法程度和處罰標準。當事人符合本辦法不予行政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的決定。當事人同時具有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考慮案件所有情節,綜合裁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條 審計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審計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審計機關擬作出下列審計處罰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或者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
(二)對被審計單位處以沒收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舉行審計聽證的具體程式,按照《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對違法行為建議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說明必要的理由。審計機關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審計行政處罰進行法制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由兩名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參加的審計業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裁量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導致本辦法與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江蘇省審計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廳發〔2009〕22號)、《江蘇省審計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廳發〔2012〕1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江蘇省審計廳印發了《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以及配套的《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適用辦法》《裁量基準》),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便於各有關部門、單位更好地理解適用檔案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適用辦法》《裁量基準》出台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結合行政處罰工作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處罰種類、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對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規範審計執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去年7月份以來,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先後發文,要求各地各部門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二、起草過程
江蘇省審計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涉及審計行政處罰工作的條款進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礎上,以原有裁量基準制度為基礎,吸收新修訂行政處罰法最新要求,同時借鑑其他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形成《適用辦法》及其附屬檔案《裁量基準》初稿。先後向全省13個設區市局、廳內各業務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和採納合理意見後,組織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核,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公布。
三、主要內容
《適用辦法》共十五條,配套的《裁量基準》共六條。
一是明確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以及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二是根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輕微、一般、嚴重的裁量階次,明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等處罰情形,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三是明確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要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審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經過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由兩名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參加的審計業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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