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

《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經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制定,2014年11月27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28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
  • 制定機關: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0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4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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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2014年11月27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
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
(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制定,2014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
(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
(三)政府債務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審計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所需的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併協助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履行相關義務。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諮詢、招標代理、徵收等相關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應當接受審計調查。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年度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跟蹤審計和決(結)算審計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經濟、技術、社會、環境等指標,重點檢查和評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績效。
第九條 投資來源為市本級政府資金或者市本級政府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管轄;投資來源為區級政府資金或者區級政府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區審計機關管轄。
審計管轄範圍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
市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也可以對區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直接審計。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批核准情況同時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將年度審計計畫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協助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社會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被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審計機關應當制定社會審計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程式和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內部審計,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利用社會審計機構、相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形成的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建立健全審查覆核機制,並對使用其工作結果的審計結果負責。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相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工作結果失實或者違法、違規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另行組織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建設程式和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以及投資控制計畫等執行情況;
(二)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變動情況;
(三)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四)土地和房屋徵收補償情況;
(五)招標投標程式和執行情況;
(六)契約簽訂、履行和變更情況;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
(八)工程(造價)結算和竣工決算情況;
(九)項目投資績效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機關規定期限內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立項、用地許可、建設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概(預)算以及綜合驗收等檔案和資料;
(二)勘察資料,設計、施工、竣工圖紙,施工圖審查檔案和工程變更資料;
(三)招標投標檔案、契約資料;
(四)隱蔽工程、現場簽證、設備材料檢驗、工程質量檢驗、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
(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資料;
(六)工程質量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工程(造價)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資料;
(七)審計機關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三個月內出具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載明預留適當比例的工程價款,在竣工決算審計後結算。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未按照規定整改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採取責令限期執行、提請相關部門協助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審計工作的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審計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受理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核實處理,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並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相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對於不屬於審計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於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由審計機關責令調整;多付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收回。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諮詢、招標代理、徵收等相關單位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追回,對相關單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騙取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工作結果,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將社會審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告知相關主管部門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規範審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行政處罰的種類、範圍和幅度進行細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相關部門和單位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索賄、受賄或者接受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與被審計單位、聘請的外部專業技術人員、社會審計機構串通舞弊的;
(五)無故拖延導致在國家規定期限內不能出具審計報告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市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且未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以及由政府回購或者收回所有權等項目的審計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4年10月30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投資規模和數量不斷加大,在政府投資建設領域存在超標準投資,工程造價高估冒算等問題,迫切需要加強審計監督。而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關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方面的規定,部分條款比較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對哪些項目進行審計、項目審計涉及哪些單位、審計的具體內容、審計方式、審計結果的運用以及藉助社會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員加強審計力量等規定都不夠具體明確。因此迫切需要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內容規範科學、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為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未分章節,共二十八條。主要在總結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和審計工作的新要求,在審計範圍、審計方式、審計管轄、審計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被審計單位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義務以及加強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等方面做了規範。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範圍。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是保證政府資金有效使用的重要監督途徑,也是本次立法的主要目的。因此,條例既要嚴格遵守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又要本著“對納稅人的錢負責”的原則,對政府的投資進行有效跟蹤和監督。為了使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的界定更加規範、準確,《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是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方式使用“項目財政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同時,為了保證對政府其他投資資金進行有效監督,《條例》在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參照執行的範圍。
(二)關於績效審計。績效審計是審計監督工作的發展方向和未來審計工作的重點。為了適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績效審計的要求,實現審計工作的社會綜合效益,使地方性法規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條例》依據《江蘇省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在第八條對績效審計作出了原則、概括性規定。
(三)關於社會審計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由於政府投資項目面廣量大,如完全依靠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審計,既不可能,也影響效率。社會審計力量作為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工作的有力補充,既要合理利用,又要加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對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和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方式、管理做了規定。同時,《條例》第二十四條還明確了社會審計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關於跟蹤審計。近年來,我市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日益增多,對民生領域的投入力度也不斷加大。這些項目事關民生,影響很大,客觀上需要重點監督,為了增強對這些項目和工程的審計監督力度,《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審計機關應當實施跟蹤審計
(五)關於審計結論的效力。為有效保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增強審計監督的執行力,在遵循《江蘇省審計條例》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載明預留適當比例的工程價款,該預留價款在竣工決算審計後結算。
以上說明連同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審計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國土廳等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5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規模和數量不斷加大,政府投資建設領域不斷出現超標準投資,工程造價高估冒算等問題,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十分必要。該條例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範圍、審計機關的責任、審計質量的控制、審計結果的運用、人大常委會的監督等方面作了具體細化的規定,條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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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經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南京市首次將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確認。對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把關,既是對政府資金負責,更是對納稅人負責。
為進一步強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南京市結合政府審計機關多年審計監督工作實踐制定了《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條例的出台,使南京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納入了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條例總計28條,主要對政府投資審計監督適用範圍、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畫制定、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行政許可權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同時對相關政府部門、建設單位甚至是審計機關都給出了清晰的權責界定。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方式使用財政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和政府債務資金等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根據條例要求,南京市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實施跟蹤審計。條例指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實施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諮詢、招標代理、徵收等相關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都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調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內部審計,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主要內容,條例從立法角度首次作出了全面的明確,即基本建設程式和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以及投資控制計畫等執行情況;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變動情況;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土地和房屋徵收補償情況;招標投標程式和執行情況;契約簽訂、履行和變更情況;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工程(造價)結算和竣工決算情況;項目投資績效情況等。
條例強調,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被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工作結果,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另外,審計機關將把社會審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告知相關主管部門,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為進一步加強對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條例首次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年度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對審計監督工作的效率,條例也做出規定,明確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和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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