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

《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的法規,於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是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後,全國第一部規範行政裁量權的省政府規章。該辦法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定提出了製作程式和規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最佳化營商環境,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法定行政執法事項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並向社會公布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三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制定、修改、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有關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制定、修改、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制定、修改、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五條 鼓勵本省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與北京市、天津市有關行政機關對接,探索在相應領域建立健全京津冀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研究解決共性問題,協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範制定和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應當依法、合理設定行政執法事項,對實施的主體、標準、條件、程式、種類、幅度、方式、時限等要素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縮減裁量空間。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本系統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本省有關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能直接適用的,省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全省本系統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存在裁量空間的,由設區的市級有關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能滿足實際執法需求的,設區的市、縣級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內作出細化操作性的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綜合考慮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定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區分行政執法類別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事項名稱、法定依據、裁量對象、裁量標準、實施主體等內容。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法定依據已經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修改行政裁量權基準,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依法依規,且不得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無法定依據的,不得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或者減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第九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對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列明對應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三)在裁量階次上列明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有處罰幅度的列明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四)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列明單處或者並處的具體情形;
(五)對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條 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許可條件未明確或者有選擇性規定的,列明具體條件和對應選擇許可條件的具體情形;
(二)對行政許可程式以及許可的變更、撤回、撤銷、註銷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明具體條件和程式;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列明材料清單;
(四)對行政許可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具體時限;
(五)對行政許可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明確限制數量和遴選規則;
(六)行政許可需要由不同層級行政機關分別實施的,明確不同層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許可權、程式和辦理時限;
(七)對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明具體情形;
(八)對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一條 制定行政徵收徵用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徵收徵用的標準、程式和許可權進行細化量化;
(二)對行政徵收徵用財產和物品的範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予以明確;
(三)對行政徵收項目的徵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減收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列明各幅度適用的具體情形;
(四)對行政徵收徵用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二條 制定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確認條件、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明具體條件、程式;
(二)對行政確認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列明材料清單;
(三)對行政確認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具體時限;
(四)對行政確認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三條 制定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給付條件、程式、方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明具體條件、程式、方式;
(二)對行政給付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列明材料清單;
(三)對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列明具體標準;
(四)對行政給付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具體時限;
(五)對行政給付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四條 制定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採用非行政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列明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
(二)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明適用的具體情形;
(三)對行政強制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明具體程式;
(四)對需要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緊急情況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明緊急情況的具體情形;
(五)對行政強制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五條 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檢查許可權、檢查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予以明確;
(二)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列明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督管理的事項;
(三)對同一行政檢查對象可以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行政檢查範圍的,列明合併或者聯合行政檢查的事項;
(四)對行政檢查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的具體措施,將科學合法適用的行政執法尺度和標準體現到行政裁量權基準中:
(一)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範圍,對信用優良、無違法記錄的企業,依法減少檢查頻次;
(二)對屬於鼓勵創新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範疇的,針對其性質、特點實行包容審慎監督管理,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督管理;
(三)對輕微違法行為和從輕、減輕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將柔性執法作為首選方式,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給予市場主體容錯糾錯空間;
(四)統一規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結果樣本等實施要素,壓縮裁量空間,通過清理兜底條款、減少申請材料、規範核驗踏勘、壓減辦理時限、嚴格中介服務等措施,最佳化審批服務流程;
(五)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引導和促成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適當;
(六)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徵收徵用項目外,一律不得增設新的徵收徵用項目,不得將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的徵收徵用項目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
(七)其他體現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行政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十七條 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研究論證,聽取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了解基層需求,確保行政裁量權基準科學合理、管用好用、符合實際。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裁量權的類型,確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發布形式。對明確行政許可具體條件的原則上以政府規章形式制定發布行政許可實施規範,對其他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以行政規範性檔案形式制定發布。
以政府規章形式制定發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河北省政府規章制定辦法》規定,嚴格執行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程式;以行政規範性檔案形式制定發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按照國家以及《河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公布等程式。
第十九條 以政府規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審查;以行政規範性檔案形式制定裁量權基準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制定的行政機關按照規定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事項處理結果應當基本一致。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對適用情況予以載明。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適用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批准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當歸入行政執法案卷保存。
行政機關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
出現前兩款情形進行調整適用的,制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際及時修改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實務納入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範圍,通過專業講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擬等方式,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省級行政機關應當收集、整理、分析本系統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案例,選擇典型案例統一發布,指導本系統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推動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綜合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手段,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宣傳,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監督和評議行政執法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制定、修改而未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二)不依法依規或者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三)制定發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形式不符合規定的;
(四)制定發布行政裁量權基準不符合法定程式的;
(五)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暫扣行政執法證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行政裁量權基準而未適用的;
(二)錯誤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三)擅自調整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四)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謀取私利或者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的;
(五)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其他行政執法事項存在裁量空間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統一行政裁量“度量衡” 避免“同案不同罰”。
該辦法共31條,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鏈條、全方位、全過程規定,涉及全部行政執法領域和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7類執法行為,涵蓋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則、制度要求、制定主體、職責許可權等內容。
此次出台的辦法明確規定由省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本系統統一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下級機關如需細化量化,不得突破或超出上級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這樣就統一了全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度量衡”,最大限度避免“同案不同罰”“同事不同辦”。
將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要求體現在制定和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過程中,是該辦法的又一創新點。2022年開始,河北省全面推行輕微免罰制度,32個省級執法部門制定免罰事項384項,不予行政強制措施事項19項。辦法中對這項制度進行了固化,提出將柔性執法作為首選方式,在裁量中體現包容審慎監管、非強制性手段等內容,給經營主體容錯糾錯空間。此外,辦法還針對民眾和企業需求,對最佳化審批服務流程、嚴格限制徵收徵用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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