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河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6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 發文字號:冀民[2011]58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6月23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處罰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1)輕微違法行為: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責令能夠立即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責令期限內未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1)輕微違法行為: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能夠立即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期限內未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1)輕微違法行為: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或者以各種理由、藉口阻撓,致使監督檢查無法正常進行的。
行政處罰標準: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嚴重違法行為: 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阻撓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後果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輕微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嚴重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5、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1)輕微違法行為: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責令能夠立即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責令期限內未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1)輕微違法行為: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經營額在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
(2)一般違法行為: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經營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輕微違法行為: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輕微違法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章《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處罰依據
《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違反《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社會團體設立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經營機構,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處罰,並在10日內報民政部門備案。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違反《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社團停止籌備活動後,應當及時清退籌集的資金和其它款物。無法清退的,上繳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按章程規定的期限,對理事會、常務理事和負責人進行換屆改選,並自換屆改選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會議決議、新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及有關財務審計報告,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門備案。”
違反《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社會團體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由其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在30日內向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上繳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印章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30日內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七百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違反《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60日內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章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處罰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1)輕微違法行為: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責令能夠立即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1)輕微違法行為: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能夠立即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1)輕微違法行為: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或者以各種理由、藉口阻撓,致使監督檢查無法進行的。
行政處罰標準:限期停止活動。
(3)嚴重違法行為: 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阻撓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後果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輕微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限期停止活動。
(3)嚴重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5、設立分支機構的。
(1)輕微違法行為:設立分支機構,責令能夠立即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設立分支機構,責令期限內未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設立分支機構,造成嚴重後果,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1)輕微違法行為: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經營額在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
(2)一般違法行為: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經營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7、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輕微違法行為: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輕微違法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基金會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處罰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1)輕微違法行為: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活動。
(3)嚴重違法行為: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2、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1)輕微違法行為: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責令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 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活動。
(3)嚴重違法行為: 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3、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輕微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活動。
(3)嚴重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4、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1)輕微違法行為: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高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百分之八,高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高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百分之五,高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百分之二(含百分之二)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活動。
(3)嚴重違法行為: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百分之二。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5、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1)輕微違法行為: 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 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活動。
(3)嚴重違法行為: 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或者連續兩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6、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1)輕微違法行為: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責令期限內能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活動。
(3)嚴重違法行為: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撤銷登記。
第五章《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並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致使界樁稜角、文字遭到簡單破環,但沒有影響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實地位置和界樁樁體文字內容辨認的。
行政處罰標準: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並處三百元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致使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整體傾斜或倒在原地,可在原地重新樹立的。
行政處罰標準: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並處三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致使界樁斷裂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不易辨認或部分消失,不須重新測定原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具體位置,可在原地修復或原地重新樹立的。
行政處罰標準: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並處五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致使界樁完全損壞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完全消失,須重新測定原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具體位置並重新樹立的。
行政處罰標準:支付修復標誌物的費用,並處八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沒有違法所得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
2.一般違法行為: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
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違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
2、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至五項的規定使用標準地名的;
3、不按規定書寫、拼寫、譯寫地名的;
4、不按規定將建築物名稱備案的;
5、不按規定設定、維護地名標誌的。”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不按規定書寫、拼寫、譯寫地名,使用非標準地名
處行政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不按規定書寫、拼寫、譯寫地名,使用非標準地名,不按規定設定、維護地名標誌。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不按規定書寫、拼寫、譯寫地名;不按規定設定、維護地名標誌;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不按規定將建築物名稱備案,在涉外協定、檔案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告、檔案,以及報刊、書籍、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街巷標誌、建築物標誌、居民區標誌、門戶樓院牌、景點指示標誌、交通導向標誌、公共運輸站牌、商標、牌匾、廣告、契約、證件、印信中使用非標準地名。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圖、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未使用標準地名,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之內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圖、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未使用標準地名,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圖、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未使用標準地名,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單位和個人擅自編纂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地名出版物,能按民政部部門規定的時限停止印刷和銷售,但不按民政部部門規定的時限主動銷毀出版物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一點五倍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單位和個人擅自編纂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地名出版物,能按民政部部門規定的時限停止印刷,但不能按民政部部門規定的時限停止銷售和主動銷毀出版物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違法所得一點五倍以上二點二倍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編纂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地名出版物,民政部門提出限期糾正後,繼續印刷、銷售和不銷毀出版物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違法所得二點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四、違反《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擅自塗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擅自塗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之內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擅自塗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改正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擅自塗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20天以上改正的,或造成損失的。
行政處罰標準: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處罰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超過3個月,尚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2、嚴重違法行為: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超過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或雖未超過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但造成不良後果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處以冒領金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採取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超過6個月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處以冒領金額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八章 《殯葬管理條例》《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未經批准的殯葬設施,對外銷售額(營業額)在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未經批准的殯葬設施,對外銷售額(營業額)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未經批准的殯葬設施,對外銷售額(或營業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有十個以下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或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有十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墓穴占地面積標準,或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有五十個以上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或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六倍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
⑴一般違法行為: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製造、銷售額在是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以製造、銷售金額一倍的罰款。
⑵嚴重違法行為: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製造、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含三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以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⑶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製造、銷售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以製造、銷售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
⑴一般違法行為: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製造、銷售額在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沒收,可以並處以製造、銷售金額一倍的罰款。
⑵嚴重違法行為: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製造、銷售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沒收,可以並處以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⑶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製造、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給予沒收,可以並處以製造、銷售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一)處罰依據
《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火葬區內,禁止生產、銷售棺木等為土葬服務的喪葬用品。”
《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在火葬區內,生產、銷售棺木等為土葬服務的喪葬用品的。
(1)一般違法行為:生產、銷售為土葬服務的喪葬用品,經教育能夠立即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且未造成後果的。
行政處罰標準:視為情節輕微,免予處罰。
(2)嚴重違法行為:生產、銷售為土葬服務的喪葬用品,非法所得金額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標準: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生產、銷售為土葬服務的喪葬用品,非法所得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標準: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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