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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河北省廣播影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區、各單位在執行中要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冀政[2010]152號)規定,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嚴格按照標準規範施行。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同時,積極探索其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各地在施行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並及時向省局反饋實施情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廣播影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合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冀政[2010]152號),現結合我省廣播影視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區域內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裁量制,即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等級。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標準。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應當考慮適用從重行政處罰的標準。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九)其他故意違法的,或者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行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倍數的,減輕處罰或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於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倍數的,減輕處罰或從輕處罰應低於最高罰款額度與最低罰款額度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於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而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或從輕處罰應當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應當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各級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行政處罰裁量權迴避制度
第十三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關係的;
(二)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迴避的。
第十四條 符合迴避條件的廣播影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迴避。申請迴避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用口頭方式申請迴避的,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行政執法迴避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行政處罰裁量權說明理由制度
第十六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及時受理並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
第十七條 在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時,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組織陳述、申辯的具體程式參照聽證程式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是否採納,以及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理由等,應以書面形式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對查明的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標準進行說明。
第四章 行政處罰裁量權公開制度
第二十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組織聽證會,應當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可以邀請與違法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及對行政機關執法負有監督、指導職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監察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列席旁聽。
第二十一條 對於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應當採取公開審案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應當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行政處罰結果應當通過公示欄、網站等方式對外公示,允許社會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行政處罰裁量權集體討論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在裁量權範圍內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或者對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作出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本部門(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情節複雜裁量案件主要指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性質較重或者危害較大的;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第二十五條 集體討論案件的處理,應當通過主管(分管)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集體討論中,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允許保留個人意見,但經集體決定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並不得有違背集體決定的言行;因某種特殊情況,本次會議不能形成集體決定時,下次會議再議。
第二十七條 集體討論事項時,會務人員必須全面客觀準確地記錄會議的有關情況,並做出會議紀要。
第六章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備案,接受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處罰主要指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五千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章 行政處罰責任制度
第三十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處罰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發證機關或持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人員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暫扣執法證;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法證,並由有關部門依據《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號)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河北省廣播電影電視局根據本辦法,制定《河北省廣影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見附屬檔案)。河北省各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統一遵守本制度和《河北省廣播影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河北省廣播影視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
一、廣播電視台(站)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擅自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教育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28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教育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投資總額1倍的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投資總額1倍的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三)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 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台名、台標、節目設定範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2) 出租、轉讓播出時段的;
(3) 轉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
(4) 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時間超出規定的;
(5) 播放廣告時間超出規定的;
(6) 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7) 播放未取得電視劇製作許可的單位製作的電視劇的;
(8) 播放未經批准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和其它廣播電視節目的;
(9) 未經批准,擅自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出租、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技術參數的;
(2)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的;
(3)未經批准,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
(4)未經批准,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
(5)未經批准,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的;
(6)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的;
(7)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五)危害廣播電台、電視台安全播出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廣播電台、電視台安全播出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未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第十一條第三款: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並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責令改正,予以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責令改正,對個人並處2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責令改正,對個人並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超出許可接收、傳送範圍接收、傳送衛星電視節目的;
(2)在車站、碼頭、機場、商店和影視廳、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傳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
(3)利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播反動淫穢的衛星電視節目的;
(4)電視台、電視轉播台、電視差轉台、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轉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
(5)擅自塗改、轉讓《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的。
處罰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如下:對單位可給予警告、1千元至5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對個人可給予警告、5百元至5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責令改正,予以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責令改正,對單位並處1千元至2萬元罰款,對個人並處5百元至2千元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責令改正,對單位並處2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吊銷《許可證》,對個人可並處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吊銷《許可證》。
(三)未持有《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提供安裝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施工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國家廣電總局令第60號)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供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對個人可以並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2千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對個人並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存在利益關聯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利益關聯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處2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
(五)有關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宣傳、廣告違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及《〈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四款: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1千至3萬元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處1千元以上至1萬元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處1萬元以上至3萬元的罰款。
三、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擅自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
(2)變更註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或上市融資,或重大資產變動時,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3)未建立健全節目運營規範,未採取著作權保護措施,或對傳播有害內容未履行提示、刪除、報告義務的;
(4)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
(5)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的;
(6)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及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等與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服務的;
(7)未履行查驗義務,或向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其《許可證》或備案載明事項範圍以外的接入服務的;
(8)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的;
(9)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的;
(10)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11)拒絕、阻撓、拖延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12)以虛假證明、檔案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處罰依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二)擅自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擅自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三)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收繳其節目載體,處2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收繳其節目載體,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四)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五)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四、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擅自拆除或者損壞天線、饋線、地網以及天線場地的圍牆、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2)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3)移動、損壞監測接收天線、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4)在中波天線2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25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5)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範圍內穿越架空電力線路、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5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6)在功率300千瓦以上定向天線前方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7)在饋線兩側各3米範圍內建築施工;
(8)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和水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
(9)在監測台、站周圍違反國家標準架設架空電力線路、興建電氣化鐵路、公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
(10)在監測天線周圍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堆放超高物品;
(11)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500米範圍內爆破作業;
(12)在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塔桅(桿)、拉線周圍500米範圍內進行燒荒;
(13)在衛星天線前方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物品;
(14)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1500米範圍內興建有嚴重粉塵污染、嚴重腐蝕性化學氣體溢出或產生放射性物質的設施;
(15)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500米範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煤氣站等易燃易爆設施。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建築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築、設施,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予以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至3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至5萬元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對個人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範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
(2)在饋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種植樹木、種植高桿作物;
(3)在天線、桅(桿)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範圍內挖沙、取土、鑽探、打樁、傾倒腐蝕性物品;
(4)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和水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進行拋錨、拖錨、挖沙等施工作業;
(5)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的地面周圍1米範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
(6)在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周圍1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圍5米範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在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上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
(8)在監測台、站周圍違反國家標準設定金屬構件;
(9)在監測台、站測向場強室周圍150米範圍內種植樹木、高桿作物、進行對土地平坦有影響的挖掘、施工;
(10)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的地面周圍1米範圍內種植根莖可能纏繞傳輸線路的植物。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有上述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2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當事人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範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
(2)在天線、饋線保護範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3)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4)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或者擅自製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或者擅自製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製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製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製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製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內容的節目,收繳其節目載體,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停止製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內容的節目,收繳其節目載體,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製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內容的節目,收繳其節目載體,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六、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電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2)一般標準: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未完整傳送國家廣電總局規定必須傳送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2)擅自在所傳送的節目中插播節目、數據、圖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
(3)未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從事傳送業務的;
(4)營業場所、註冊資本、股東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原發證機關的;
(5)未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傳送節目的完整信號,或干擾、阻礙監測活動。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個得,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個得,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個得,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的;
(2)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非法來源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傳送服務的;
(3)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個得,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個得,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個得,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視頻點播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電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規活動,給予警告。(2) 一般處罰:責令停止違規活動,處2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規活動,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未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
(2)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許可證事項、註冊資本、股東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終止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
(3)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原發證機關的;
(4)播放不符合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5)播放含禁止內容視頻點播節目的;
(6)播放未經廣電總局審查的境外影視劇的;
(7)播出超出視頻點播節目限制類別的節目的;
(8)播出前端未按規定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控系統進行聯網的。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2)一般標準: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整改,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整改,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賓館飯店允許未獲得《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賓館飯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2)塗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電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二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2)一般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3)從重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
九、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處罰裁量標準
(一)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電總局令第61號),違規播放禁止播放的廣告內容,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2)一般處罰: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2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責令改正,由原發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違規插播廣播電視廣告,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插播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裁量標準:(1)減輕或從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2)一般處罰: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下2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由原發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違規替換、遮蓋廣播電視廣告,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1)減輕或從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2)一般處罰: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電影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攝製含有《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規定禁止內容的電影片,或者洗印、加工、進口、發行、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規定禁止內容的電影片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攝製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或者洗印、加工、進口、發行、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該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電影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裁量標準: (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0萬元罰款。(2)一般處罰: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況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的,由電影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止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裁量標準: (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0萬元罰款。(2)一般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止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1)未經批准,擅自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攝製電影,或者擅自到境外從事攝製活動的;
(2)擅自到境外進行電影底片、樣片沖洗或者後期製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檔案載明的要求執行的;
(3)洗印加工未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攝製的電影底片、樣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拷貝的;
(4)未經批准,接受委託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或者未將洗印加工的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全部運輸出境的;
(5)利用電影資料片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的發行、放映活動的;
(6)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比例放映電影片,或者不執行國務院廣播電影行政部門停止發行、放映決定的。
處罰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影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止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2)一般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止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違反電影藝術檔案管理規定,由省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處罰
處罰依據:《電影藝術檔案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檔案局令第64號)第三十二條:電影藝術檔案機構在保管、利用屬於國家所有的電影藝術檔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電影藝術檔案發生超額損傷的;
(2)損毀、丟失和擅自銷毀電影藝術檔案的;
(3)利用電影藝術檔案謀取非法利益的;
(4)未經批准利用電影藝術檔案的。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千元以下罰款。(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一、安全播出管理裁量標準
違反《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令第62號),由縣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以下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下達《安全播出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機構和人員設定、技術系統配置、管理制度、運行流程、應急預案等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播出質量達不到要求的;
(2)對技術系統的代維單位管理不力,引發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3)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之間責任界限不清晰,導致故障處置不及時的;
(4)節目播出、傳送質量不好影響用戶正常接收廣播電視節目的;
(5)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未使用專用信道完整傳輸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6)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播出、傳輸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
(7)妨礙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故調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播出統一調配的;
(8)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的;
(9)未按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的。
裁量標準:(1)從輕或減輕處罰:責令改正,下達《安全播出整改通知書》。(2)一般處罰: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從重處罰: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