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是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通知,全文,

通知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為規範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要求,結合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省局對《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進行了修訂,已經12月26日省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冀市監規〔2021〕10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全文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對上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第五條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衝突的,應當適用上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批准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
適用上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機關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對同一違法案件涉及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各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
實施行政處罰,對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的,按照罰款額度高的規定處以罰款處罰,其他處罰種類一併實施。
第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明確區分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準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一)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行政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行政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二)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行政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較低的30%(含本數)以下部分確定。
(三)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內,適用一般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一般的行政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數)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數)以下部分確定。
(四)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行政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較高的30%(不含本數)以上部分確定。
第十一條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者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以及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等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所涉違法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情形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第十九條 法律規定加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加重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的最高限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裁量後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有多個行政處罰種類且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單處或者並處;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單處,但減輕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客觀全面,行政處罰裁量時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案件來源、調查經過、調查認定的事實、證據、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等情況,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裁量權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覆核及採納情況等內容。
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執法監督機制。通過執法監督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執法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有效期為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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