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河北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是河北省公安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公安廳
  • 發文字號:冀公消[2012]226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消防行政執法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依據本辦法進行裁量。
公安派出所依照有關規定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管轄範圍內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檢查。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二章 自由裁量的要求
第四條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符合程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等原則。
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於違法主體、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裁量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對違法的主體、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進行認真調查,準確把握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情節,合理地作出決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消防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消防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有下列輕微消防違法行為且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未保持完好有效,總計兩處以下;
2.除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以下簡稱“易燃易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外,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妨害安全疏散行為,總計兩處以下;
3.除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外,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行為,總計兩處以下;
4.除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外,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害消防車通行行為,總計兩處以下;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檢查前,已改正或者正在改正違法行為的;
2.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已改正完畢或者實際停止消防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依照前款規定從輕處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相應處罰階次的最低數額或者下降一個階次處罰。當符合前款條件且按本辦法處罰裁量標準為最低階次的,可以依法適用減輕處罰;給予罰款處罰的,減輕處罰的最低數額不得低於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執法的;
(四)隱匿、銷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教唆、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造成人身死亡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等較嚴重後果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八)發生火災事故後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九)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十)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十一)虛假備案或者惡意備案,規避建設工程消防備案抽查、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
(十二)其他依法或者按本辦法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實施從重處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相應裁量階次的最高數額或者從重一個階次處罰,但不能超過法定最高額度。
第九條 一個違法主體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其中數個處罰決定為罰款的,合併執行累加的罰款數額;數個處罰決定為行政拘留的,合併執行累加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日。
第三章 消防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
第十條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或者《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下列場所或者建設工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總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三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二)建築總面積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三)建築總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國小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四)建築總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五)建築總面積不足一萬平方米的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六)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且建築高度不足一百米;
(七)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液體、氣體總儲量不足一千立方米,固體總儲量不足五千千克的工廠、倉庫;
(八)加油站、加油加氣站,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調壓站。
第十一條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或者《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下列場所或者建設工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總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五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二)建築總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萬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三)建築總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國小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四)建築總面積二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五)建築總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三萬平方米的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六)單體建築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築;
(七)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且建築高度一百米以上;
(八)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液體、氣體總儲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千立方米,固體總儲量五千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千克的工廠、倉庫,以及除加油加氣站以外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
第十二條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或者《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下列場所或者建設工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總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一萬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築總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築總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建築總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八)單體建築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九)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液體、氣體總儲量三千立方米以上,固體總儲量十千千克以上的工廠、倉庫。
第十三條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四項規定,對下列場所或者建設工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總面積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或者建築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但不具備娛樂功能的茶館、咖啡廳等;
(二)建築總面積不足五千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三)建築面積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地下工程;
(四)多層住宅,多層商住樓,多層辦公樓、寫字樓;
(五)建築總面積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寺廟、教堂;
(六)建築總面積不足三萬平方米的非勞動密集型生產車間、庫房。
第十四條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四項規定,對下列場所或者建設工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面積不足二萬平方米的體育館、會堂;
(二)建築總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三)建築面積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四)國家標準規定的二類以下高層住宅建築,高層辦公樓、寫字樓;
(五)建築總面積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
(六)建築總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非勞動密集型生產車間、庫房。
第十五條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或者《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三第二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一)建築總面積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不足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不足一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築總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一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三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萬五千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一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築總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三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一萬平五千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或者《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前或竣工後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已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時限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已開始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三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照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一)建築總面積不足五千平方米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築總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二萬平方米的,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築總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實施處罰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照違反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每一條處一萬元罰款的標準並處罰款,違反十條及十條以上並處十萬元罰款。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實施處罰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照本辦法第一款從重並處罰款。
第十八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數量不足三處,其他場所不足五處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數量不足三處,其他場所不足五處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數量不足三處,其他場所不足五處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占用防火間距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數量不足三處,其他場所不足五處的;
(五)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且當場改正的。
第十九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數量三處以上、不足五處,其他場所五處以上、不足十處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數量三處以上、不足五處,其他場所五處以上、不足十處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數量三處以上、不足五處,其他場所五處以上、不足十處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數量三處以上、不足五處其他場所五處以上、不足十處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且不能當場改正的。
第二十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數量五處以上,其他場所十處以上的;
(二) 人員密集場所、易爆場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數量五處以上,其他場所十處以上的;
(三)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數量五處以上,其他場所十處以上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數量五處以上或者其他場所十處以上的。
第二十一條 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未消除的火災隱患不足三項且未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消除的火災隱患三項以上、不足五項且未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消除的火災隱患五項以上或者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有前款情形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 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一)建築面積不足五百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場所與居住場所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或者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建築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一千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場所與居住場所安全距離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建築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場所與居住場所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易燃易爆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內的,依照前款從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 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對違法人員實施拘留處罰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足一千千克,非法攜帶不足兩千克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處五日拘留;
(二)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一千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千克,非法攜帶兩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處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五千千克以上,非法攜帶十千克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險進品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處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的工作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 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初次實施故意謊報火警且未造成消防隊出動等後果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經警告或勸阻後仍故意謊報火警,或者故意謊報火警造成消防隊出動等後果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三)多次謊報火警且造成兩個以上中隊調度出動等嚴重後果的,處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對違法人員實施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的,處五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處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延誤滅火救援及其它危害後果的,處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法人員實施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違法行為人主動認識錯誤並立即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三日以下拘留;不聽勸阻進入或者違反規定進入人員為場所工作人員的,處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三)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處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在其他場所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三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條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易燃易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冒險作業但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除易燃易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其他場所冒險作業但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二)過失引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不足五萬元、或者受災兩戶以下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過失引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或者受災三戶以上五戶以下,或者一人重傷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過失引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受災六戶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重傷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罰款。
(三)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在五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或者造成一人重傷、死亡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二人以上重傷、死亡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罰款。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處十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直接財產損失較小的火災現場,且能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尚未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造成影響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破壞或者偽造涉及三戶以上五戶以下,或者直接財產損失五萬以上不足五十萬且無人員傷亡火災現場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破壞或者偽造涉及六戶以上,或者直接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人員傷亡火災現場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罰款。
(六)擅自拆封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未恢復使用,經批評教育及時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拆封且恢復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擅自拆封后,轉移、移除查封場內物品或者改變被查封場所原狀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按照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的貨值確定罰款階次:
(一)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責令停產停業處罰:
(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的種類兩類以上或者使用數量占所選用該類消防產品總數30%以上的;
(二)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第二十九條 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按照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一)除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除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罰款;
(三)人員密集場所或者易燃易爆場所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違法人員實施拘留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火災造成重傷三人以下的,處五日拘留;
(二)火災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四人以上六人以下的,處六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三)火災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七人以上重傷的,處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非消防行政許可類工程,或者實施定期檢測、維保、評估時,出具虛假檔案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行政許可類工程出具虛假檔案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檔案,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在除易燃易爆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人員密集場所以外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或者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員工不足五人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處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十人以上的,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易燃易爆場所或者具有火災危險性的人員密集場所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員工不足五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十人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在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場所及其周邊舉辦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導致重大火災損失的,處三萬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二)在其他文物保護場所及其周邊舉辦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以下罰款;導致重大火災損失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施工現場未設定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車通道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現場未設定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通道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施工現場同時存在未設定與建設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通道三種違法行為,其中供水管道與建築建設進度相差不足五層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相差五層以上不足十層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相差十層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造成直接財產損失不足五萬元,或者受災兩戶以下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直接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或者受災三戶以上五戶以下,或者一人重傷、死亡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直接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受災六戶以上,或者二人重傷、死亡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處罰的,依照前款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單位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屬於除公眾聚集場所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人員密集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二)屬於除公共娛樂場所以外的公眾聚集場所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屬於公共娛樂場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單位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施工,並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未依法對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建築內裝修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依法對人員密集場所內裝修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多次違反見證取樣檢驗有關規定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單位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責令停止使用,並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一般單位未依法進行電氣設備、防雷防靜電檢測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公眾聚集場所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未依法進行電氣設備、防雷防靜電檢測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易燃易爆場所或者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未依法進行電氣設備、防雷防靜電檢測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租、出借、非法轉讓資質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在一般輸油、輸氣管線安全距離內建設有礙消防安全建築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跨地區輸油、輸氣管線安全距離內建設有礙消防安全建築物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跨省輸油、輸氣管線安全距離內建設有礙消防安全建築物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行政處罰裁量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除實施當場行政處罰外,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實行法律審核制度。
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部門或人員應當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意見,並說明行政處罰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將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門或者法制員審核。未經法制審核,不得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八條 對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已立案但不予處罰以及重大、疑難案件,應當先進行集體議案,才能做出處罰決定,並在集體議案記錄和行政處罰審批表中說明裁量理由。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裁量納入消防監督管理系統,實行網上裁量、網上審批、網上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法制部門或者負責內部執法監督的部門對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活動實施監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當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關規定立案偵查;涉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據規定程式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各地可以結合執法實際,在本辦法規定範圍內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河北省公安消防總隊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5月7日印發的《河北省消防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冀公消〔2010〕1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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