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甘肅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甘肅省公安廳修訂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 發布單位:甘肅省公安廳 
修訂背景,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保障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甘肅省公安廳組織專班深入調研、全面梳理,修訂了《甘肅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並公布實施。

檔案全文

甘肅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修訂)
目 錄
一、 治安管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條)
(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2至3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至106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07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08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109條)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10至117條)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18至121條)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122條)
(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123至130條)
(十一)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131條)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32至133條)
(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134至140條)
(十四)居住證暫行條例(141至146條)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147至153條)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54至158條)
(十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59至181條)
(十八)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182至192條)
(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193至213條)
(二十)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214至221條)
(二十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222至223條)
(二十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224條)
(二十三)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25至228條)
(二十四)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29至255條)
(二十五)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56至260條)
(二十六)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61至264條)
(二十七)印刷業管理條例(265至266條)
(二十八)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267條)
(二十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268至270條)
(三十)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271至273條)
(三十一)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274至279條)
(三十二)典當管理辦法(280至283條)
(三十三)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84至286條)
(三十四)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87至291條)
(三十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92條)
(三十六)保全服務管理條例(293至312條)
(三十七)保全培訓機構管理辦法(313至326條)
(三十八)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327至328條)
(三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329條)
(四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330條)
(四十一)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331條)
二、反恐怖主義
(四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332至356條)
三、食品藥品和環境安全
(四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357至360條)
(四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361至372條)
(四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373條)
(四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374至376條)
(四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377至384條)
(四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385至394條)
(四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395至400條)
四、計算機和網路安全
(五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401至419條)
(五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420至425條)
(五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426至433條)
(五十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434至449條)
(五十四)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450至467條)
(五十五)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468至478條)
五、交通管理
(五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479至487條)
(五十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488至504條)
(五十八)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505至519條)
(五十九)機動車登記規定(520至528條)
(六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529至544條)
六、禁毒
(六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545至546條)
(六十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547至561條)
(六十三)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562至563條)
(六十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564條)
七、移民和出入境管理
(六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565至602條)
(六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603至605條)
(六十七)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606至610條)
(六十八)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611至612條)
(六十九)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613條)
(七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614至616條)
八、反電信詐欺
(七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詐欺法(617至623條)
九、其他
(七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624至634條)
(七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635至636條)
甘肅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 治安管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非法持有人民警察成套制式服裝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或者非法持有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不足一百件的,或者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沒有造成後果的,沒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處5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非法持有人民警察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後果的,沒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誌、沒有造成後果的,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警械、證件用於炫耀目的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沒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械、證件;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警械、證件用於非法目的,造成一定社會後果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警械、證件;
3、非法持有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不足五件的;非法持有警棍不足三十根的;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警械、證件;
4、非法持有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非法持有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沒收非法製造、販賣、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警械、證件;
5、非法持有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非法持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非法製造、販賣、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警械、證件;
6、非法製造、販賣成套制式服裝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不足三十件的;非法製造、販賣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不足五件的;非法製造、販賣警棍不足三十根的;非法製造、販賣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不足五十件的;非法經營數額不足三千元,或者非法獲利不足五百元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製造、販賣、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
7、非法製造、販賣成套制式服裝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非法製造、販賣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非法製造、販賣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非法製造、販賣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非法經營數額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非法獲利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製造、販賣、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
8.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 指定生產企業違反規定,超計畫生產或者擅自轉讓生產任務的,除按照上述標準處罰外,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生產資格。
(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
2.生產、銷售仿製警用制式服裝、標誌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生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式樣、顏色、圖案相仿的服裝不足十件的,且尚未銷售的;或者生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相仿的標誌不足一百件,且尚未銷售的,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
2、生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式樣、顏色、圖案相仿的服裝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或者生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式樣、顏色、圖案相仿的服裝不足十件,但已經銷售的;或者生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相仿的標誌一百件以上不足五百件,或者生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相仿的標誌不足一百件,但已經銷售的;或者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式樣、顏色、圖案相仿的服裝不足一百件的;或者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相仿的標誌不足五百件的,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式樣、顏色、圖案相仿的服裝一百件以上的;或者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相仿的標誌五百件以上的;或者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仍然非法生產、銷售的,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穿著、佩帶仿製警用制式服裝、標誌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不及時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3、再次違反或者危害後果較輕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多次違反或者危害後果較重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部分:本法涉及152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其中,公安部對103個本法條款中規定了“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裁量標準。根據2022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直接適用”的要求,上述103個違法行為按照公安部處罰裁量基準執行,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兩個以上“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情節,且無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等法定裁量情節,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以並處”罰款的,一般決定適用並處罰款。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既具有“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情節,又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的,一般決定適用“減輕處罰”。
4.擾亂單位秩序
5.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擾亂單位、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公共場所秩序,經執法人員勸阻拒不離開的;
(三)造成交通擁堵、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單位、公共場所秩序的;
(五)持械擾亂單位、公共場所秩序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6.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
7.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在公共運輸工具上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公共運輸工具運行秩序的;
(二)在非停靠站點強行下車,或者拉扯駕駛員、乘務員,致使公共運輸工具減速或者停行的;
(三)造成交通擁堵、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積極參與聚眾實施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行為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8.破壞選舉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l款第5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干擾他人選舉的;
(二)採取撕毀他人選票、毀壞票箱或者破壞其他選舉設備等行為干擾選舉秩序的;
(三)偽造選舉檔案的;
(四)積極參與聚眾破壞選舉秩序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9.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第1款第l項)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強行進入活動場內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秩序混亂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0.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第1款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不聽現場安保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制止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秩序混亂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第1款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不聽現場安保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制止的;
(二)在大型文化、體育等活動中展示侮辱國家、民族尊嚴的標語、條幅、畫像、服裝等物品的;
(三)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秩序混亂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引發運動員、觀眾及場內其他人員衝突的;
(五)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2.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第1款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不聽現場安保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制止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秩序混亂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引發運動員、觀眾及場內其他人員衝突的;
(四)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3.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第1款第5項)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秩序混亂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引發運動員、觀眾及場內其他人員衝突的;
(三)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4.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第1款第6項)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不聽現場安保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制止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秩序混亂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引發運動員、觀眾及場內其他人員之間衝突的;
(四)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15.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16.投放虛假危險物質
17.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影響範圍較小,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雖然造成輕微危害後果,但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18.尋釁滋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糾集多人或者多次參加尋釁滋事的;
(二)持械尋釁滋事的;
(三)造成人員受傷、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追逐、攔截他人並有侮辱性語言、挑逗性動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五)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攔截他人的;
(六)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在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上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八)利用信息網路教唆、煽動實施擾亂公共秩序違法活動的;
(九)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的;
(十)一次實施兩種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十一)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19.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
20.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
21.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危害後果較輕,並及時改正的;
(二)違法活動涉及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標準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22.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
23.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8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造成較重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對事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國計民生的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進行干擾的;
(三)長時間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四)違法所得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l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統單位的商業秘密、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數據丟失等較大危害的;
(二)侵入國家機關、涉密單位、防範恐怖攻擊重點目標單位或者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25.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違法所得或者造成經濟損失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後果嚴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主要軟體或者硬體功能不能恢復的;
(三)雖未達到前兩項規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26.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對五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二)違法所得或者造成經濟損失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前兩項規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對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27.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式影響運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造成五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受感染的;
(二)違法所得或者造成經濟損失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後果嚴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前兩項規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28.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攜帶危險物質數量較少或者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危險物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物質數量未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標準百分之十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物質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未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標準百分之十的;
(五)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29.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1款)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攜帶彈藥,經告知,主動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贈送為目的,攜帶屬於管制刀具的各類武術刀、工藝刀、禮品刀,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30.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5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盜竊、損毀設施、設備的價值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31.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5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在火車到來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危害後果沒有發生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32.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5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不足以對行車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響的;
(二)未造成機車車輛損壞、旅客人身傷害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33.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5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或者危害鐵路橋樑、涵洞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3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5條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35.擅自安裝、使用電網
36.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在人畜活動較多的區域或者存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附近安裝、使用電網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7.道路施工不設定安全防護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的;
(二)多次實施,或者對多個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8.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的;
(二)損毀、移動多個設施、標誌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9.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的;
(二)盜竊、損毀多個設施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0.違規舉辦大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8條)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存在安全隱患,經公安機關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二)發現安全隱患後,主動停止活動、積極組織疏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41.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對他人身心健康影響較小的,但將相關表演視頻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除外;
(二)經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勸阻及時停止,且後果輕微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42.強迫勞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勸阻及時停止,且後果輕微的;
(二)強迫他人勞動系以勞務抵償合法債務,且勞動強度較低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4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理解與適用】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毆打、捆綁、侮辱等惡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較重危害後果,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屬於“情節較輕”。
44.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因債務糾紛、鄰里糾紛侵入他人住宅,經勸阻及時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45.非法搜查身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勸阻及時停止,且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
(二)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脅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46.威脅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的;
(二)經勸阻仍不停止的;
(三)針對多人實施的;
(四)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47.侮辱
48.誹謗
49.誣告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2項、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使用惡劣手段、方式的;
(二)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譽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經勸阻仍不停止的;
(四)利用信息網路公然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五)針對多人實施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50.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使用惡劣手段、方式的;
(二)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譽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造成人身傷害的;
(四)針對多人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51.傳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5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譽造成較大影響的;
(二)向多人傳送的;
(三)經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52侵犯隱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6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譽造成較大影響的;
(二)利用信息網路散布他人隱私的;
(三)多次侵犯他人隱私或者侵犯多人隱私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53.毆打他人
54.故意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被侵害方有過錯,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二)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主觀上均有過錯,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三)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在校學生初次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悔過態度較好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四)因民間糾紛引發且行為人主動賠償合理費用,傷害後果較輕的;
(五)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55.猥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的;
(二)猥褻多人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6.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惡劣”:
(一)造成現場秩序混亂等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在有多名異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
(三)經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伴隨挑逗性語言或者動作的;
(五)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57.強迫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強迫交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
(二)強迫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
(三)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
(四)事後主動返還財物或者支付有關費用,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58.盜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盜竊防災、救災、救濟等特定財物的;
(三)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四)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或者哺乳期婦女盜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對於盜竊的財物數額未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的百分之十以下的,並能及時改正未造成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59.詐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詐欺財物價值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詐欺防災、救災、救濟等特定財物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設局行騙的;
(四)以開展慈善活動名義實施詐欺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60.哄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哄搶防災、救災、救濟、軍用等特定財物的;
(二)在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現場趁機哄搶,不聽勸阻的;
(三)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物損失較大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61.搶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搶奪財物價值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搶奪防災、救災、救濟等特定財物的;
(三)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物損壞的;
(四)搶奪多人財物的;
(五)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實施搶奪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62.敲詐勒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敲詐勒索數額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三)敲詐勒索多人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63.故意損毀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故意損毀財物價值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故意損毀防災、救災、救濟等特定財物的;
(三)故意損毀財物,對被侵害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
(四)損毀多人財物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64.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不聽執法人員勸阻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等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5.阻礙執行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不聽執法人員制止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阻礙執行職務的;
(四)以駕駛機動車沖闖檢查卡點等危險方法阻礙執行任務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6.阻礙特種車輛通行
67.沖闖警戒帶、警戒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3項、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三)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不聽執法人員制止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等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8.招搖撞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1款)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社會影響較小,未取得實際利益的;
(二)未造成當事人財物損失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69.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
70.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1項、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尚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獲利較少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後果,且能夠及時糾正或者彌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71.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偽造有價票證、憑證的票面數額、數量或者非法獲利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票面數額或者非法獲利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72.偽造、變造船舶戶牌
73.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
74.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偽造、變造船舶戶牌數量較少,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獲利較少的;
(二)偽造、變造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因船舶戶牌丟失,偽造、變造或者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75.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3條)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不聽制止,強行進入、停靠的;
(二)經責令離開而拒不駛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6.非法以社團名義活動
77.以被撤銷登記的社團名義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第1款第1項、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但獲利較少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78.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第1款第3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營時間較短且規模較小的;
(二)主動停止經營且獲利較少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造成較重危害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多次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9.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6條第2款)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發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緝人不報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報告的;
(三)阻撓他人報告或者在公安機關調查時故意隱瞞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0.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第2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二)阻撓他人報告或者在公安機關調查時故意隱瞞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1.違法承接典當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違法承接典當物品較多的;
(二)違法承接典當物品價值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2.典當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涉及贓物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大,不報告的;
(二)發現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報告的;
(三)阻撓他人報告或者在公安機關調查時故意隱瞞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3.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違法收購數量較大或者價值較高的;
(二)造成較重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4.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價值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影響公安機關辦案或者造成其他較重危害後果的;
(三)造成收購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損毀、無法追回的;
(四)物品屬於公共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等物資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5.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違法收購數量較大或者價值較高的;
(二)造成較重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6.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3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拒不聽從管理人員或者執法人員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勝古蹟較重損害後果的;
(三)兩次以上損壞或者損壞兩處以上文物、名勝古蹟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87.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3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不聽管理人員或者執法人員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勝古蹟較重損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88.偷開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4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偷開特種車輛、軍車的;
(二)偷開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的;
(三)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機動車損壞、人員受傷的;
(四)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9.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4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偷開警用、軍用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二)無證駕駛載有乘客、危險品的機動船舶或者駕駛機動船舶總噸位在五百噸位以上的;
(三)酒後無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四)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機動船舶損壞、人員受傷的;
(五)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0.破壞、污損墳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破壞、污損程度較嚴重的;
(二)破壞、污損英雄烈士墳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紀念意義的墳墓的;
(三)引發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1.毀壞、丟棄屍骨、骨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毀壞程度較重的;
(二)引發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2.違法停放屍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等危害後果的;
(二)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3.賣淫
94.嫖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第1款)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賣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95.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7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容留、介紹一人次賣淫,且尚未發生性行為的;
(二)容留、介紹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賣淫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96.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
97.傳播淫穢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製作、複製、出售淫穢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傳播淫穢信息數量、獲利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運輸、出租淫穢物品的“情節較輕”數量基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傳播範圍較小,且影響較小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98.為賭博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設定賭博機的數量或者為他人提供場所放置的賭博機數量達到有關規範性檔案認定構成開設賭場罪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三)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平台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四)為未成年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六)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賭博機的;
(七)發行、銷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八)組織、協助他人出境賭博的;
(九)為賭場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做莊、兌換籌碼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9.賭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賭博的;
(二)利用網際網路、移動終端設備等投注賭博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認定為賭資較大:
(一)參與賭博個人賭資500元以上的;
(二)人均參賭金額500元以上的;
(三)現場查獲共同賭資5000元以上的。
100.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第1款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十株、大麻不滿五百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滿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101.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第1款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種子不滿五克、罌粟幼苗不滿五百株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大麻幼苗不滿五千株、大麻種子不滿五千克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102.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第1款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理解與適用】
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不滿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屬於“情節較輕”。
103.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十克的;
(二)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未達到有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104.提供毒品
105.吸毒
106.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理解與適用】
向他人提供毒品後及時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吸食毒品且無戒毒史或者無戒斷症狀的,欺騙醫務人員開具少量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尚未吸食、注射的,或者其他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屬於“情節較輕”。
第二部分:另有49個因本法條款中無“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情形,公安部沒有規定具體的裁量標準,但是,公安部明確了沒有規定的,依照《公安部關於實施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6〕1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在處罰裁量時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法行為人具有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但裁量基準未規定相關情節的,應當根據法定處罰幅度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二)對具有多個裁量情節的,在調節處罰幅度時一般採取同向情節相疊加、逆向情節相抵減的方式,也可以將對整個案情影響較大的情節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即使同時具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19年修正)第一百六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從重情節,也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具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19年修正)第一百六十條第一至三項規定情節的,不應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
(四)對於有從重情節的違法行為人,同時有立功、主動投案並如實陳述自己違法行為等情節,需要在“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之間選擇認定的,原則上認定為“減輕處罰”。
(五)違法行為人同時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裁量,在具體裁量時互不作為從重情節。
(六)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且無其他法定裁量情節的,依法決定適用警告;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無其他法定裁量情節的,依法決定適用警告或者不予處罰。
(七)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系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且社會危害性不大,同時又無其他法定裁量情節的,一般決定適用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同時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或者同時系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且無其他法定裁量情節的,一般決定適用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對於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專門條款將從重處罰情節規定為獨立的違法行為的,如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等,對該有關行為按照專門條款的規定處罰,處罰裁量時不再將教唆、誘騙等情節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具體違法行為名稱如下:
一、聚眾擾亂單位秩序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三、聚眾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
四、聚眾擾亂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五、聚眾破壞選舉秩序
六、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
七、盜竊、損毀公共設施
八、移動、損毀邊境、領土、領海標誌設施
九、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
十、非法修建有礙國(邊)界線管理的設施
十一、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施
十二、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
十三、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十四、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
十五、違法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
十六、公共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
十七、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
十八、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十九、虐待
二十、遺棄
二十一、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二十二、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
二十三、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信件
二十四、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二十五、不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
二十六、不制止遊客帶入危險物質
二十七、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居住
二十八、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二十九、製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
三十、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
三十一、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三十二、提供虛假證言
三十三、謊報案情
三十四、窩藏、轉移、代銷贓物
三十五、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三十六、協助組織、運輸他人偷越國(邊)境
三十七、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
三十八、偷越國(邊)境
三十九、拉客招嫖
四十、組織播放淫穢音像
四十一、組織淫穢表演
四十二、進行淫穢表演
四十三、參與聚眾淫亂
四十四、為淫穢活動提供條件
四十五、教唆、引誘、欺騙吸毒
四十六、吸毒、賭博、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
四十七、飼養動物干擾正常生活
四十八、放任動物恐嚇他人
四十九、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07.侮辱國旗
【法律依據】
第23條的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有下列行為認定為情節較輕:
(一)主觀惡意不強的;
(二)未滿18歲實施的;
(三)受人蠱惑的;
(四)認錯認罰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08.侮辱國徽
【法律依據】
第18條的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一)主觀惡意不強的;
(二)未滿18歲實施的;
(三)受人蠱惑的;
(四)認罪認罰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109.侮辱國歌
【法律依據】
第15條的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曲、曲譜,以歪曲、以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在現實社會的公共場所侮辱國歌的,處10日以下拘留;
(二)利用網際網路侮辱國歌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10.出售、購買、運輸假幣
【法律依據】
第二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對“出售、運輸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
對“購買偽造、變造人民幣”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裁量基準】
(一)出售、購買偽造或者運輸明知是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下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下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出售、購買偽造或者運輸明知是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四百張(枚)以下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11.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
【法律依據】
第二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一千元以下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變造的貨幣換取貨幣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12.持有、使用假幣
【法律依據】
第四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和第二十一條對“購買、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裁量基準】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不足一千元或者幣量不足一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不足二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四百張(枚)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13.變造貨幣
【法律依據】
第五條: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和第二十一條對“變造人民幣”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
【裁量基準】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一)變造人民幣,總面額不足五百元或者幣量不足五十張(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變造人民幣,總面額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幣量在五十張(枚)以上幣量不足一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變造人民幣,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14.偽造、變造金融票證
【法律依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實施上述(一)至(三)項違法行為,總面額不足五千元或者數量不足五張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實施上述(一)至(三)項違法行為,總面額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在五張以上,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數量不足五張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張以上,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15.金融票據詐欺
【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個人實施金融票據詐欺行為,總數額不足五千元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實施金融票據詐欺行為,總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實施金融票據詐欺行為,總數額不足五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單位實施金融票據詐欺行為,總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16.信用卡詐欺
【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實施上述(一)至(三)項違法行為,總數額不足三千元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實施上述(一)至(三)項違法行為,總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惡意透支,總數額不足五千元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惡意透支,總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17.保險詐欺
【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欺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欺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個人實施保險詐欺行為,總數額不足五千元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實施保險詐欺行為,總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實施保險詐欺行為,總數額不足三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單位實施保險詐欺行為,總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118.偽造人民幣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偽造人民幣,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一)偽造人民幣,總面額不足五百元或者幣量不足五十張(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人民幣,總面額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幣量在五十張(枚)以上不足一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人民幣,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19.變造人民幣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變造人民幣,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變造人民幣,總面額不足五百元或者幣量不足五十張(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變造人民幣,總面額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幣量在五十張(枚)以上幣量不足一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變造人民幣,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20.出售、運輸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總面額不足一千元或者幣量不足一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不足二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21.購買、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不足一千元或者幣量不足一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不足二百張(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四百張(枚)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122.故意毀損人民幣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總面額不足五百元或幣量不足五十張(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總面額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幣量在五十張(枚)以上不足一百張(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或幣量一百張(枚)以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12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二條第一款: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滿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1.有證據表明,屬於受他人脅迫實施上述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
2.實施上述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後,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實施上述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後,配合公安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滿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實施上述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曾受過處罰的;
2.實施上述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被發現後,不配合公安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妨礙公安機關取得證據的。
124.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三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滿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1.實施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後,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實施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後,配合公安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滿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實施上述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曾受過處罰的;
2.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自然人,沒有實際經營業務,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業的。
125.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四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數量、數額累計計算,不滿十五份、五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數量、數額累計計算,十五份以上不滿二十五份、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26.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四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數量、數額累計計算,不滿十五份、五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數量、數額累計計算,十五份以上不滿二十五份、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2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六條第一款: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不滿三十份的,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三十份以上不滿五十份的,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罰款。
128.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六條第二款和 第十一條,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不滿五十份的,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不滿一百份的,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罰款。
129.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六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不滿三十份的,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三十份以上不滿五十份的,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罰款。
130.非法出售發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六條第四款: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註:此處指舊刑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不滿五十份的,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不滿一百份的,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131.放任賣淫、嫖娼活動
【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七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旅館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賣淫、嫖娼活動的,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包括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相關人員處五百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一日到七日;
(二)旅館業等單位曾因對發生在本單位賣淫、嫖娼活動的,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包括不向公安機關報告),被公安機關查處過再次違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七日到十五日;
(三)經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兩年內仍不改正的,建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3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裁量基準】
1、虛報參加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數、起止時間、地點等信息,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2、使用虛假證明申請遊行示威許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未申請或申請未獲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擅自更改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的集會、遊行、示威的起止時間和路線;遊行示威過程中,打出、呼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及有侮辱性、煽動性的橫幅標語和口號;遊行示威過程中,煽動、鼓動其它人員加入集會、遊行、示威團體,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5、遊行沿途刻劃、塗抹標語,張貼、散發傳單,不聽現場人民警察勸阻的;攔截車輛、設定路障、破壞交通設施;進行或者煽動他人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不服從人民警察管理,不聽制止,越過、衝擊臨時警戒線,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損毀郵電通信、供電、供水、煤氣等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地;衝擊國家機關、軍事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遊行示威過程中,不聽人民警察制止,使用暴力手段衝擊人民警察的;出現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煽動民族分裂的或其他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情形,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33.破壞集會、遊行、示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三十條: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採取非暴力滋擾的,處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二)堵塞、占據集會、遊行、示威隊伍進行、停留的通道、場所,或者設定障礙、堵塞、攔截、分割、包圍等方式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採取暴力滋擾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134.騙領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裁量基準】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不及時改正或者危害後果輕微以上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35.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第十六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裁量基準】
(一)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不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責令整改;
(三)兩次以上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或者出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36.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裁量基準】
1、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不及時改正或者危害後果輕微以上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137.冒用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裁量基準】
(一)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兩次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三次以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冒用他人身份證從事其他違法活動的;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五日以上至十日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38.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裁量基準】
(一)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兩次以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使用騙領的身份證三次以上或者逃避民事責任或者從事違法活動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39.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裁量基準】
(一)購買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處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購買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兩次(張)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處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出售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兩次(張)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購買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從事違法犯罪的;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三次(張)以上的;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二次(張)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是逃避民事責任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三次以上的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40.泄露公民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第一、二款: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第二款: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以獲利為目的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
2.以特定人為目標,泄露特定公民個人信息,給特定公民造成侵害,尚不構成犯罪的;
3.一次泄露50人以上公民個人信息的。
(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對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安全保護措施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造成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
2.一次泄露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對單位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無信息安全保護措施,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
2.一次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一萬條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對單位並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一次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2.以營利為目的或以合作名義,將公民個人信息(五萬條以上)私自分享給其他單位使用,造成泄露的。
(十四)居住證暫行條例
14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不及時改正或者危害後果輕微以上的,處警告、責令整改,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42.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將居住證出借他人使用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將居住證出借他人使用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反且危害後果輕微不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責令整改,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兩次以上將居住證出借他人使用的,或者出租、轉讓居住證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43.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保全人員工作中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給予警告、責令整改;
(二)除上述情形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144.冒用他人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冒用他人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以上冒用居住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45.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款: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裁量基準】
(一)使用騙領的居住證,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騙領的居住證予以收繳;
(二)兩次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騙領的居住證予以收繳。
146.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款: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裁量基準】
(一)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的居住證予以收繳;
(二)兩次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的居住證予以收繳。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
147.違規製造、銷(配)售槍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枝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槍枝製造許可證件、槍枝配售許可證件:
(一)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枝的;
(二)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枝的;
(三)私自銷售槍枝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枝的。
【裁量基準】
(一)違規製造槍枝1支、或者成套槍枝散件1件,或者非成套槍枝散件30件以下,並及時追回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違規配售槍枝非成套槍枝散件不足30件,並及時追回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違規製造槍枝2支以上不足5支,或者成套槍枝散件2件以上不足5件,或者非成套槍枝散件30件以上不足150件的,或者違規配售槍枝1支、或者成套槍枝散件1件,或者非成套槍枝散件30件以上不足150件的,或者雖未在達到上述數量標準造成危害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違規銷售槍枝的,吊銷槍枝製造許可證件、槍枝配售許可證件。
148.違規運輸槍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運輸槍枝未使用安全可靠的運輸設備、不設專人押運、槍枝彈藥未分開運輸或者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公安機關,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違反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或者專人押運未經過專門培訓未造成危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運輸槍枝未使用安全可靠的運輸設備、不設專人押運、槍枝彈藥未分開運輸或者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造成危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49.非法出租、出借槍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五款: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枝,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出租、出借的槍枝,應當予以沒收。
【裁量基準】
(一)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枝不超過24小時並及時收回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情形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兩次以上實施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枝行為的;或者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枝超過24小時的;或者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枝不超過24小時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者單位,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枝,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罰款。
150.未按規定標準製造民用槍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製造民用槍枝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枝,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製造民用槍枝,數量在年度限額10%以下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並且被檢查後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槍枝;
(二)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製造民用槍枝,數量在年度限額10%以上的,或者數量在年度限額10%以下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或者被檢查後不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槍枝。
151.不上繳報廢槍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上繳報廢槍枝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枝,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基準】
(一)未及時上繳報廢槍枝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收繳報廢槍枝;
(二)兩次以上未及時上繳報廢槍枝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收繳報廢槍枝;
(三)未及時上繳報廢槍枝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或者拒不配合收繳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52.丟失槍枝不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槍枝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裁量基準】
(一)知道槍枝丟失未立即報告且丟失槍枝被及時找回,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
(二)知道槍枝丟失拖延報告未超過24小時且丟失槍枝被及時找回,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
(三)知道槍枝丟失拖延報告超過24小時且丟失槍枝被及時找回,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53.製造、銷售仿真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製造、銷售仿真槍的。
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基準】
(一)製造、銷售仿真槍數量不足3支的,處警告,沒收其仿真槍;
(二)製造、銷售仿真槍數量3支以上不足10支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沒收其仿真槍;
(三) 製造、銷售仿真槍數量10以上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其仿真槍。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54.組織作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依法應當給予處分。
【裁量基準】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組織十人以下作弊的,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二)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組織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作弊的,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組織二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作弊的,或者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四)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或者組織三十人以上作弊的,或者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55.為作弊提供幫助、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第二項: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便利,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依法應當給予處分。
【裁量基準】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十件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二)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十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二十件以上三十件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四)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多次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的,或者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56.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依法應當給予處分。
【裁量基準】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二)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四)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多次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57.泄露、傳播考試試題、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第四項:在國家教育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依法應當給予處分。
【裁量基準】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十人次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二)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十人次以上二十人次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二十人次以上三十人次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四)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多次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或者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三十人次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58.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第五項: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依法應當給予處分。
【裁量基準】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以組織作弊、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便利、代替他人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泄露或者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以外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的,未造成後果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教育部組織實施的考試,但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以組織作弊、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便利、代替他人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泄露或者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以外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的,已造成後果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十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59.未經許可從事爆破作業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爆破作業活動,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未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爆破作業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後未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從事爆破作業未造成損失且能夠主動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未在資質等級相對應的從業範圍內從事爆破作業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五萬元罰款;
(三)未經許可從事爆破作業未造成損失的,責令停止非法爆破作業活動,給予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四)未經許可從事爆破作業造成損失五萬元以下的,或者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未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爆破作業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後未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從事爆破作業造成損失五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非法爆破作業活動,給予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五)情節嚴重:兩年內多次未經許可從事爆破作業造成損失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未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爆破作業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後未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從事爆破作業造成損失五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非法爆破作業活動,給予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160.未按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記標識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裁量基準】
(一)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足5箱(袋、桶)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數量在5箱(袋、桶)以上不足20箱(袋、桶)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數量在20箱(袋、桶)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61.未按規定對雷管編碼打號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裁量基準】
(一)未編碼打號雷管數量不足10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未編碼打號雷管數量在10枚以上不足100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未編碼打號雷管數量在100枚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62.超出許可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超出許可購買炸藥不足300克的;
2.超出許可購買雷管不足10枚的;
3.超出許可購買索類爆炸物品不足10米的;
4.超出許可購買其他種類民用爆炸物品數量較少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超出許可購買炸藥300克以上不足600克的;
2.超出許可購買雷管10枚以上不足20枚的;
3.超出許可購買索類爆炸物品10米以上不足20米的;
4.超出許可購買其他種類民用爆炸物品數量較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超出許可購買炸藥600克以上不足1000克的;
2.超出許可購買雷管20枚以上不足30枚的;
3.超出許可購買索類爆炸物品20米以上不足30米的;
4.超出許可購買其他種類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後果的。
163.使用現金、實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裁量基準】
(一)交易額不足五千元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交易額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交易額在二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64.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規定保存交易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的。
【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1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1次以上不足3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3次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65.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備案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裁量基準】
(一)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初次違反規定,自民用爆炸物品成交之日起3日內,未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事後在三日內補充備案未發生危害後果,並保證再不違反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未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兩年內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1次以上不足3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企業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個月;
(四)兩年內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3次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企業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6個月。
166.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
【法律依據】
A《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B《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C《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裁量基準】
A(一)初次違反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且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初次違反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且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一個月停產停業整頓;
(三)一年內違反規定2次,且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三個月;
(四)兩年內多次違反規定,且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六個月。
B(一)初次違反規定,未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且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初次違反規定,未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且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個月;
(三)一年內違反規定2次或者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6個月;
(四)一年內多次違反規定或者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C(一)違反規定,未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及時消除違法情形,未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違反規定,未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未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個月;
(三)一年內違反規定2次或者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個月;
(四)兩年內多次違反規定或者未及時消除違法行為的,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167.未按規定核銷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未按照要求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超出規定時間不足3日的,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超出規定時間不足3日的,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1個月停產停業整頓;
(三)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超出規定時間3日以上不足5日或者一年內違反2次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個月;
(四)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超出規定時間5日以上或者兩年內多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6個月。
168.違反許可事項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未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未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69.未攜帶許可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裁量基準】
(一)初次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能夠證明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並保證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初次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不能證明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兩次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多次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責令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70違反規定混裝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範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準】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及時消除違法情形的,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未及時消除違法情形,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責令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71.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輛未按規定懸掛、安裝警示標誌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裁量基準】
(一)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的,責令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72.違反行使、停靠規定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責令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73.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裁量基準】
(一)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的,責令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74.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發生危險未處置、不報告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裁量基準】
(一)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75.未按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D級及以下爆破工程爆破作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個月;
(二)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C級爆破工程爆破作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個月;
(三)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B級爆破工程爆破作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6個月;
(四)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A級爆破工程爆破作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9個月。
(五)多次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屬於“情節嚴重”情形: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176.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區域作業未報告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且及時消除違法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初次違反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未及時消除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個月;
(三)未履行報告規定,發生二人輕傷以下傷害或財產損失不足十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個月;
(四)二年內再次違反未履行報告規定的,或者雖屬初次違反未履行報告規定發生三人以上輕傷或二人重傷,或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限期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6個月。
177.違反標準實施爆破作業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爆破作業的,未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個月;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爆破作業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個月;
(三)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爆破作業受過處罰再次違反或者違反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限期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6個月;
(四)具有下列“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同時應當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1.多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爆破作業的;
2.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爆破作業的;
3.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爆破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178.未按規定設定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技術防範設施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
【裁量基準】
(一)1處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個月;
(二)2處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三個月;
(三)3處以上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六個月;
(四)具有下列屬於“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1.多次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
2.故意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
3.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導致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造成嚴重後果的;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179.違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雷管丟失、被盜、被搶不足30枚的;
2.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炸藥丟失、被盜、被搶不足1000克的;
3.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索類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不足30米的;
4.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其他種類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數量較少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雷管丟失、被盜、被搶30枚以上的;
2.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炸藥丟失、被盜、被搶1000克以上的;
3.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索類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30米以上的;
4.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其他種類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數量較多的。
(三)具有下列屬於“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多次丟失、被盜、被搶的;
2.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180.非法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炸藥不足500克的;
2.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雷管不足10枚的;
3.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索類爆炸物品不足10米的;
4.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其他種類民用爆炸物品數量較少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炸藥500克以上的;
2.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雷管10枚以上的;
3.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索類爆炸物品10米以上的;
4.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其他種類民用爆炸物品數量較多的。
(三)具有下列屬於“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吊銷許可證。
1.多次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2.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3.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181..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以及導致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發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以下輕傷的或者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下的,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以及導致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發生較大事故,造成1人重傷或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對個人經營的的投資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以及導致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發生重大事故,造成2人重傷或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導致爆炸物品流失的,被犯罪分子用於實施、預謀實施爆炸犯罪的,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182.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經道路運輸煙花爆竹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一)項: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83.未攜帶許可證經道路運輸煙花爆竹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二)項: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裁量基準】
(一)未隨車攜帶許可證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未隨車攜帶許可證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184.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車未按規定懸掛、安裝警示標誌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三)項: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裁量基準】
(一)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違反的,責令改正,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85.未按規定裝載煙花爆竹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四)項: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
【裁量基準】
(一)1.首次被發現並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責令限期改正;
(二)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兩次違反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186.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五)項: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裁量基準】
(一)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違反的,責令改正,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87.裝載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超速行駛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六)項: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裁量基準】
(一)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10%以下行駛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188.煙花爆竹運輸車輛經停無人看守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七)項: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裁量基準】
(一)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元以下罰款。
189.未按規定核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八)項: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裁量基準】
(一)超過規定時間不足三天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規定時間三天以上的,責令改正,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元罰款。
190.非法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屬於Ⅲ級(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屬於Ⅱ級(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91.違規從事燃放作業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屬於Ⅲ級(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屬於Ⅱ級(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92.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裁量基準】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責令停止燃放,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責令停止燃放,不立即改正的,處一百元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不聽勸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93.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按規定設定技術防範設施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一)1處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2處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3處以上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因違反規定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情形:
1.多次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
2.故意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的;
3.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定技術防範設施,導致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造成嚴重後果的;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194.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流向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規定行為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95.儲存劇毒化學品未備案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規定行為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96.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信息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1年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規定行為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97.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記錄、材料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1年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規定行為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98.未按規定期限備案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信息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規定行為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99.轉讓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報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規定行為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轉產、停產、停業、解散未備案處置方案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因違反規定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1.單位未經許可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其涉及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不足50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的,,其涉及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在50克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02.個人非法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其涉及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不足50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的,,其涉及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在50克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03.單位非法出借、轉讓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三款: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在50公斤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反規定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在50公斤以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04.違反核定載質量運輸危險化學品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或者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以上違反規定或者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05.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
(一)運輸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基本安全技術條件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基本安全技術條件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06.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擅自進入限制通行區域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裁量基準】
(一)因標識設定不明顯等原因運輸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化學品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經指出立即糾正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經指出立即改正的,對運輸企業處五萬元罰款;
(三)經指出後再次違反的,對運輸企業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07.未按規定懸掛、噴塗危險化學品警示標誌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或者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裁量基準】
(一)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未造成後果且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或者違反規定造成危害後果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8.不配備危險化學品押運人員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裁量基準】
(一)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二)多次違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9.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停車不報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裁量基準】
(一)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可通過110、122報警服務台報告)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二)多次違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10.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流散、泄露未採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準】
(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二)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11.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運輸途中流散、泄露不報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裁量基準】
(一)發現後報告在10分鐘以內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二)發現後報告超過10分鐘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12.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劇毒化學品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因違反上述規定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再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13.使用偽造、變造的劇毒化學品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使用偽造、變造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因違反上述規定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再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十)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214.非法獲取劇毒化學品購買、公路運輸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採取其他欺騙手段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發證的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非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未使用的,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已使用,並且購買劇毒化學品數量在50克以下的,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已使用,並且購買劇毒化學品數量在50克以上或者已使用非法取得《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實施運輸的,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15.未按規定更正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件回執填寫錯誤
【法律依據】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者《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回執第一聯、回執第二聯填寫錯誤時,未按規定在塗改處加蓋銷售單位印章予以確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未按規定在塗改處加蓋銷售單位印章予以確認的,處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或兩次以上未按規定在塗改處加蓋銷售單位印章予以確認的,,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16.未攜帶許可證經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證明,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而只攜帶了複印件,經查證無偽造痕跡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能夠證明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丟失的,處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處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17.違反許可事項經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核准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規定一至二項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三至四項的,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五項以上,或因違反上述規定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再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18.未按規定繳交劇毒化學品購買證件回執
【法律依據】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的回執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或者銷售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此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二)二次以上違反的,處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19.未按規定繳交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件
【法律依據】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交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存查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此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二)二次以上違反的,處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20.未按規定繳交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憑證存根
【法律依據】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將已經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
【裁量基準】
(一)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單位,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時,成冊購買憑證未使用完,未及時交回,經發現立即交回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已經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存根,初次違反交回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三)已經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存根,二次以上違反交回規定的,處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21.未按規定作廢、繳交填寫錯誤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法律依據】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將填寫錯誤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註明作廢並保留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
【裁量基準】
(一)已註明作廢並保留存檔備查,但未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處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註明作廢並保留存檔備查或者進行塗改的,處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222.未按規定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
【法律依據】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未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但未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未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責令改正後,未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未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責令限期改正,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23.違規在網際網路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
【法律依據】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網際網路套用服務中心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連結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在網際網路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連結的,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買賣、儲存、使用信息的,或者單位和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製造爆炸物品方法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網際網路套用服務中心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在網際網路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或者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買賣、儲存、使用信息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網際網路套用服務中心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在網際網路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或者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買賣、儲存、使用信息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網際網路套用服務中心建立相關連結的,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在網際網路建立相關連結的,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活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和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製造爆炸物品方法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下罰款;對非經營活動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224.未攜帶許可證明經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
【法律依據】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檔案的,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運輸放射性物品能夠證明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檔案丟失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放射性物品未隨身攜帶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檔案的,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225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違反行駛規定
【法律依據】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二)項。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
(二)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裁量基準】
(一)運輸二、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造成後果和社會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通過道路運輸二、三類放射性物品或者運輸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造成後果和社會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通過道路運輸一類放射性物品或者運輸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造成一定後果和社會影響,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226.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未懸掛警示標誌
【法律依據】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運輸車輛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裁量基準】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通過道路運輸二、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未懸掛警示標誌,未造成後果和社會影響的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未懸掛警示標誌,未造成後果和社會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未懸掛警示標誌,造成一定後果和社會影響,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227.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未配備押運人員
【法律依據】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配備押運人員的。
【裁量基準】
(一)運輸二、三類放射性物品未配備押運人員,未造成後果和社會影響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一類放射性物品未配備押運人員,未造成後果和社會影響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放射性物品未配備押運人員,造成一定後果和社會影響,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228.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
【法律依據】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的。
【裁量基準】
(一)運輸二、三類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未造成後果和社會影響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一類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未造成後果和社會影響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造成一定後果和社會影響,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二十四)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229.娛樂場所從事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從業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從業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販賣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吸食、注射毒品的;
2.從業人員多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0.娛樂場所為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或者從業人員提供毒品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4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或者從業人員提供毒品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4個月至6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提供毒品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多次提供毒品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1..娛樂場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從業人員賣淫、嫖娼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從業人員賣淫、嫖娼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2.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多次賣淫、嫖娼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2.娛樂場所為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為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為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為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的;
2.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多次為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3.娛樂場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三)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或者其從業人員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數量較少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4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或者其從業人員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數量較少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4個月至6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或者其從業人員多次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2.娛樂場所或者其從業人員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數量較大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4.娛樂場所為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三)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或者從業人員為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提供條件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或者從業人員為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提供條件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多次為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提供條件的;
2.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多次為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提供條件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5.娛樂場所提供營利性陪侍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四)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提供陪舞、陪唱、陪酒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名提供陪侍服務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提供陪舞、陪唱、陪酒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名提供陪侍服務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以設立陪侍女候客廳、“公關經理”“媽咪”等形式組織、介紹陪侍女的;
2、多次提供陪舞、陪唱、陪酒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名提供陪侍服務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6.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從事營利性陪侍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四)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從業人員陪侍的,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從業人員陪侍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多次從事陪侍的,處二萬元的罰款;
237.娛樂場所為提供、從事營利性陪侍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四)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通過提供場所、警戒、兌換金錢、代為結算等方式為他人從事營利性陪侍提供便利和幫助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通過提供場所、警戒、兌換金錢、代為結算等方式為他人從事營利性陪侍提供便利和幫助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多次提供場所和警戒的,
2.娛樂場所代為兌換金錢、代為結算月金額二萬元以上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8.娛樂場所賭博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五)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五)賭博。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以聚眾、計算機網路、電子遊戲機等方式參與賭博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以聚眾、計算機網路、電子遊戲機等方式參與賭博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娛樂場所多次參與賭博的;
2.娛樂場所參與賭博的賭資巨大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39.娛樂場所為賭博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五)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五)賭博。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為進入娛樂場所人員進行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為進入娛樂場所人員進行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多次提供場所、賭具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2.提供的賭資數額巨大的;
3.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40.娛樂場所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六)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非法宗教、迷信活動,或者傳播反動思想,或者絕食、自焚,或者利用迷信方式給他人“治病”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迷信活動,或者傳播反動思想,或者絕食、自焚,或者利用迷信方式給他人“治病”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造成干擾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破壞法制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造成民眾放棄工作、生產、學習,擾亂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
4.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41.娛樂場所為從事邪教、迷信活動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六)項。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娛樂場所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非法宗教、迷信活動,或者傳播反動思想,或者絕食、自焚,或者利用迷信方式給他人“治病”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提供條件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四個月;
(二)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娛娛樂場所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非法宗教、迷信活動,或者傳播反動思想,或者絕食、自焚,或者利用迷信方式給他人“治病”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提供條件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造成干擾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破壞法制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造成民眾放棄工作、生產、學習,擾亂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
4.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
242.娛樂場所設施不符合規定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定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經警告後在限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
2.經警告改正後,一年內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243.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娛樂場所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因未按規定開啟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導致歌舞娛樂場所內發生治安、刑事案件後,無法調取有關監控錄像資料的;
2.歌舞娛樂場所多次在營業期間中斷使用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
3.干擾、阻礙公安機關對歌舞娛樂場所內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調查取證,故意關停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
4.經警告改正後,一年內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244.刪改、未按規定留存娛樂場所監控錄像資料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未按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刪改監控錄像資料,導致歌舞娛樂場所內發生治安、刑事案件後,無法調取有關監控錄像資料的;
2.歌舞娛樂場所多次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3.為妨礙公安機關對歌舞娛樂場所內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調查取證,故意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4.經警告改正後,一年內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245.未按規定配備娛樂場所安全檢查設備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因未配備娛樂場所安全檢查設備而未對進入迪斯科舞廳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有多人攜帶《條例》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違禁物品進入的;
2.因未配備娛樂場所安全檢查設備,造成進入迪斯科舞廳的人員利用非法攜帶違禁物品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3.經警告改正後,一年內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246..未對進入娛樂場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未按規定對進入迪斯科舞廳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有多人攜帶《條例》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違禁物品進入的;
2.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進入迪斯科舞廳的人員利用非法攜帶違禁物品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3.經責令改正,迪斯科舞廳仍未配備專門的安全檢查人員的;
4.安全檢查發現的危險物品沒有依法及時處理的。
247.未按規定配備娛樂場所保全人員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全人員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經責令改正,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全人員的;
2.未與保全服務企業簽訂保全服務契約,聘請其他人員從事保全工作,經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248.設定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設定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設定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備,其賭博機位超過十個的;
2.一年內曾受過處罰又實施該行為的。
249.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娛樂獎品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其價值累計超過一萬元的;
2.一年內曾受過處罰又實施該行為的。
250.非法回購娛樂獎品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娛樂獎品,並回購娛樂獎品,其價值累計超過一萬元的;
2.一年內曾受過處罰又實施該行為的。
251.指使、縱容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娛樂場所從業人員被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治安拘留處罰的或者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一年內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案件達三起以上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
(二)娛樂場所從業人員被公安機關處十一日以上治安拘留處罰的;被處以十日以下治安拘留人數達三人以上的或者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被公安機關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後,一年內又實施同種性質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業整頓2個月;
(三)娛樂場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造成多人以上輕微傷的或者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被公安機關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後,一年內又實施同種性質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同時,建議文化部門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
252.未按規定備案娛樂場所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第四十七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規定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
253.未按規定建立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裁量基準】
(一)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偽造、變造從業人員虛假名簿、營業日誌的;
2.未建立從業人員名簿或者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登記不齊全,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254.娛樂場所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不報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兩次以上發現經營場所記憶體在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2.娛樂場所對經營場所內發生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
3.對被侵害人的求助不予救助,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後果的。
255.未按規定懸掛娛樂場所警示標誌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規定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
(二十五)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256.拒不補齊娛樂場所備案項目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娛樂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項目備案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告知補齊;拒不補齊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規定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
257.未按規定進行娛樂場所備案變更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備案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規定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
258.要求娛樂場所保全人員從事非職務活動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全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全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對保全人員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公安派出所和保全服務企業。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規定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
259.未按規定通報娛樂場所保全人員工作情況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全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全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對保全人員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公安派出所和保全服務企業。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規定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
260.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不予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準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誌、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本辦法規定娛樂場所配合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夠通過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傳輸完成的,應當通過系統完成。
【裁量基準】
(一)未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誌、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初次違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二次違反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誌、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的,處五千元罰款;
(三)未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多次未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誌、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十六)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61.未制止有非法內容的營業性演出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裁量基準】
(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中的第四項至第十項中任何一項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中的第四項至第十項中其中兩項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給予警告,並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至第三項禁止情形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給予警告,並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62.發現有非法內容的營業性演出不報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裁量基準】
(一)因疏忽大意忘記報告的,給予警告,處五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二)故意拖延報告,致使危害後果已經發生或者耽擱了最佳時機的,給予警告,處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款;
(三)故意不報告的,給予警告,處九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63.超過核准數量印製、出售營業性演出門票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演出舉辦單位印製、出售超過核准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演出舉辦單位印製、出售超過核准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再次違反的,並處違法所得四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四萬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三次以上違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建議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264.印製、出售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演出舉辦單位印製、出售超過核准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演出舉辦單位印製、出售緩衝區域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再次違反的,並處違法所得四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四萬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三次以上違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建議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二十七)印刷業管理條例
265.印刷非法印刷品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條: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印製含有反動、淫穢、迷信等內容的印刷品,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千元的,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印製含有反動、淫穢、迷信等內容的印刷品,違法經營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印製含有反動、淫穢、迷信等內容的印刷品,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
(四)印製非法印刷品,違法經營額三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66.印刷經營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報告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裁量基準】
(一)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拖延向公安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
(二)拖延報告給予警告後再次違反的,或者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十八)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
267.旅館變更登記未備案
【法律依據】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2款和第十五條規定,違反規定,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併、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未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兩次違反的,給予警告;
(三)多次違反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268.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責任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出租人在租房契約已告知承租人房屋治安責任和約定承租人承擔後果的,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可以不予處罰;
(二)出租人未對出租的房屋進行經常安全檢查,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並處月租金一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三)承租人為外來暫住人員未辦暫住證的,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並處月租金五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四)承租人無合法的有效證件,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並處月租金十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五)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未報送相關信息的,依據《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123號)撤銷規定處罰.
269.轉租、轉借承租房屋未按規定報告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九條第四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規定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
270.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危險物品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五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對個人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0條的規定和本規定處罰;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30條的規定處罰,對單位依據本辦法處罰;
(二)首次違反的處月租金五倍的罰款;再次違反的處月租金十倍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承租人違反本規定,有違法所得的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三十)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271.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法律依據】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經營額在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並處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被取締後又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72.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
【法律依據】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式等如實進行登記。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未按規定如實登記,收購物品價值不足五千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如實登記,收購物品價值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如實登記,收購物品價值在一萬元以上的,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因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如實登記造成無法查明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來源的或者曾因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受過行政處罰,再次實施該行為的,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五)三次以上未按規定如實登記的或者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273.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
【法律依據】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第九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一)槍枝、彈藥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收購第九條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收購物品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收購第九條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收購物品價值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三)收購第九條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收購物品價值在在三萬元以上的、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曾因收購第九條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受過行政處罰,再次實施該行為的,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五)三次以上收購第九條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或者責令停業整頓不改正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十一)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
274.承修機動車不如實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處罰。
對前款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規定並認錯改正,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
(四)再次違反本規定的,或者受過處罰兩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75.回收報廢機動車不如實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處罰。
對前款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對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
(二)再次違反規定的,或者受過處罰兩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對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行為的裁量基準處罰處罰。
276.承修非法改裝機動車
【法律依據】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承修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變更、改裝審批證明更換髮動機、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的車輛的,由公安機關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上述規定,屬於法律、規章禁止變更、改裝項目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罰款;
(二)違反上述規定,屬於法律、規章禁止變更、改裝項目的,每增加一輛,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增加罰款五千元,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對機動車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增加罰款五百元,最高額不超過二千元。
277.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車輛不報
【法律依據】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修理的,由公安機關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上述規定,以招攬生意為目的,修理交通肇事逃逸車輛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罰款;
(二)違反上述規定,以招攬生意為目,修理交通肇事逃逸車輛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每增加一輛,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增加罰款五千元,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對機動車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增加罰款五百元,最高額不超過二千元。
278.回收無報廢證明的機動車
【法律依據】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回收無報廢證明的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上述規定,回收無報廢證明的機動車的,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處五千元罰款,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罰款;
(二)違反上述規定,回收無報廢證明的機動車的,每增加一輛,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增加罰款五千元,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增加罰款五百元,最高額不超過二千元。
279.更改機動車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
【法律依據】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對更改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對更改一輛機動車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罰款;
(二)每增加更改一輛機動車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增加罰款五千元,累計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增加罰款五百元,累計最高額不超過二千元。
(三十二)典當管理辦法
280.收當禁當財物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枝、彈藥,軍、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27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五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一)(六)(七)項,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二)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三)(四)(八)項,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五)項或者兩年內因違反第二十七條同一行為被行政處罰過或刑事處罰過再次實施該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81.未按規定查驗證明檔案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典當中,被委託人應當出具典當委託書、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檔案。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兩年內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82.未按規定記錄、統計、報送典當信息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並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兩年內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83.發現禁當財物不報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財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枝、彈藥,軍、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拖延報告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不報告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兩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三)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284.未按規定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從業備案
【法律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從業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逾期拒不改正的,督促其限期改正,並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經督促仍不改正的,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285.未按規定保存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登記材料
【法律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規定,登記資料保存期限少於兩年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登記資料保存期限在一年六個月以上不足二年,並承諾再不違反,危害後果輕微的,不予處罰;
(二)登記資料保存期限在一年六個月以上不足二年,造成危害的或者少於一年六個月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86.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中發現贓物、有贓物嫌疑物品不報
【法律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物品被轉移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物品遺失、滅失等嚴重後果;或者因同一行為被行政處罰過或刑事處罰過再次實施該行為的,或者兩次以上違反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十四)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287.擅自變更大型活動時間、地點、內容、舉辦規模
【法律依據】
《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中一項的,或者擅自擴大活動舉辦規模在20%以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中兩項的,或者擅自擴大活動舉辦規模在30%以內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三)承辦者擅自完全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活動舉辦規模在30%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88.未經許可舉辦大型活動
【法律依據】
《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承辦者舉辦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規模的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十萬元罰款;
(二)承辦者舉辦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規模的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承辦者舉辦10000人以上規模的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89.舉辦大型活動發生安全事故
【法律依據】
《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承辦者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承辦者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造成人員受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承辦者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造成人員受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三)承辦者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造成2人以上受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90.大型活動發生安全事故不處置
【法律依據】
《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發生有人員受輕微傷或輕傷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但未發生更嚴重後果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有2人受輕傷或者1人受重傷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但未發生更嚴重後果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多人受輕微傷、輕傷或2人以上受重傷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91.大型活動發生安全事故不報
【法律依據】
《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發生有人員受輕微傷或輕傷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但未發生更嚴重後果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有2人受輕傷或者1人受重傷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但未發生更嚴重後果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多人受輕微傷、輕傷或2人以上受重傷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292.不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措施
【法律依據】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第八條: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
責令單位限期整改治安隱患時,應當製作《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詳細列明具體隱患及相應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個月。《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應當自檢查完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
單位在整改治安隱患期間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確保全全。
第十一條: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三)未設定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的;
(四)未根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五)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未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考核的;
(六)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未履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責的。
第十二條: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措施的;
(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設定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未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確定本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定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並實施重點保護的;
(四)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實,致使在單位管理範圍內的人員違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情況嚴重,治安問題突出的。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建設、使用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整改,並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一)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建設、使用存在治安隱患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
(二)單位存在《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存在《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建設、使用存在治安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單位存在《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單位存在《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嚴重傷害、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建設、使用存在治安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六)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293.未經審核變更保全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全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裁量基準】
(一)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經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不良影響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94.未按規定進行自招保全員備案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裁量基準】
(一)未按規定進行自招保全員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經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不良影響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95.未按規定撤銷自招保全員備案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裁量基準】
(一)未按規定撤銷自招保全員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經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不良影響,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96.超範圍開展保全服務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全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全服務的。
【裁量基準】
(一)超範圍開展保全服務,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經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超範圍開展保全服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97.違反規定條件招用保全員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全員的。
【裁量基準】
(一)招用未取得保全證的人員擔任保全員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經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招用未取得保全證的人員擔任保全員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98.未按規定核查保全服務合法性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保全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全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全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裁量基準】
(一)未對客戶單位主體資格、要求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核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經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未對客戶單位主體資格、要求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核查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99.未報告違法保全服務要求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保全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全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全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裁量基準】
(一)發現違法的保全服務要求拖延報告不超過15天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發現違法的保全服務要求拖延報告超過15天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現違法的保全服務要求不報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00.未按規定簽訂、留存保全服務契約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六)保全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全服務契約的。
【裁量基準】
(一)提供保全服務未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或者在保全服務契約終止後,保全服務契約留存少於2年備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經警告,再次違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違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01.未按規定留存保全服務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
(一)留存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少於30日備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經警告,再次違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違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02.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全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2萬元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違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03.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個人隱私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2萬元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違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04.刪改、擴散保全服務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2萬元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違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05.指使、縱容保全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指使、縱容保全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三)多次違反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06.疏於管理導致發生保全員違法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保全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對保全員疏於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全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裁量基準】
(一)疏於管理、教育和培訓,兩年內發生一起保全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疏於管理、教育和培訓,兩年內發生二起以上保全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07.保全員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保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予以訓誡;
(二)兩次和兩次以上違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
308.保全員參與追索債務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保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予以訓誡;
(二)兩次和兩次以上違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
309保全員採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脅處置糾紛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保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予以訓誡;
(二)兩次和兩次以上違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
310.保全員刪改、擴散保全服務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保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予以訓誡;
(二)二次以上刪改、擴散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吊銷其保全員證。
311.保全員侵犯個人隱私、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保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全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予以訓誡;
(二)兩次和兩次以上違反的,吊銷其保全員證。
312.未按規定進行保全員培訓
【法律依據】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保全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全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全培訓為名進行詐欺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逾期拒不改正的、再次違反或者初次違反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多次違反或者再次違反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多次違反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保全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313.非法獲取保全培訓許可證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全培訓許可證》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該保全培訓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的公安機關撤銷《保全培訓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違反上述規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社會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的公安機關撤銷《保全培訓許可證》;
(二)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危害後果或者社會影響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的公安機關撤銷《保全培訓許可證》。
314.未按規定辦理保全培訓機構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第九條:保全培訓機構成立後,需要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長(院長)、投資主體或者培訓類型的,應當在變更後的二十日內到發放《保全培訓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或者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成立後,需要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長(院長)、投資主體或者培訓類型的,在變更後的20日至3個月內未到發放《保全培訓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在變更後3個月至6個月未到發放《保全培訓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在變更後6個月以上未到發放《保全培訓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315.未按規定時間安排保全學員實習
【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第一款:保全培訓機構學員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或者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實習時間超過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以下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保全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實習時間超過培訓時間的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保全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實習時間超過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316.非法提供保全服務
【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第二款:保全培訓機構不得向社會提供保全服務或者以實習等名義變相提供保全服務。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或者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向社會提供保全服務或者以實習等名義變相提供保全服務,經營金額不足五千元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保全培訓機構向社會提供保全服務或者以實習等名義變相提供保全服務,經營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保全培訓機構向社會提供保全服務或者以實習等名義變相提供保全服務,經營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四)保全培訓機構向社會提供保全服務或者以實習等名義變相提供保全服務,經營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317.未按規定簽訂保全培訓契約
【法律依據】
第十九條:保全培訓機構應當在學員入學時與學員簽訂規範的培訓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如實告知可能存在的就業風險。保全培訓契約式樣應當報保全培訓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或者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在接收學員10日以內不與學員簽訂規範的培訓契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保全培訓機構在接收學員超過十日至三十日以內不與學員簽訂規範的培訓契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保全培訓機構在接收學員超過二十日至三十日以內不與學員簽訂規範的培訓契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四)保全培訓機構在接收學員超過三十日以上不與學員簽訂規範的培訓契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318.未按規定備案保全培訓契約式樣
【法律依據】
第十九條:保全培訓機構應當在學員入學時與學員簽訂規範的培訓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如實告知可能存在的就業風險。保全培訓契約式樣應當報保全培訓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或者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在接收學員10日以內,不按規定將保全培訓契約式樣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保全培訓機構在接收學員超過十日至三十日以內,不按規定將保全培訓契約式樣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保全培訓機構在接收學員超過二十日至三十日以內,不按規定將保全培訓契約式樣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四)保全培訓機構在接收學員超過三十日以上,不按規定將保全培訓契約式樣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319.發布虛假招生廣告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一條:保全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發布招生廣告,不得誇大事實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義誘騙學員入學。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退還學員全部學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不依法發布招生廣告,誇大事實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義誘騙學員入學,收取學費不足五千元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罰款,並責令退還學員全部學費;
(二)收取學費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退還學員全部學費;
(三)收取學費在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退還學員全部學費;
(四)收取學費在二萬元以上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退還學員全部學費。
320.非法傳授偵察技術手段
【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第二款:保全培訓機構不得傳授依法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專有的偵察技術、手段。槍枝使用培訓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培訓機構進行。法律、法規對培訓內容和學員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取消教員授課資格,並對保全培訓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的,責令保全培訓機構取消教員授課資格,並對保全培訓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再次違反的,取消教員授課資格,並對保全培訓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21未按規定內容、計畫進行保全培訓
【法律依據】
第十三條:保全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內容和培訓計畫,對學員進行兩個月以上且不少於二百六十四課時的培訓。
第三十五條: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不根據培訓內容和培訓計畫,違反“對學員進行兩個月以上且不少於二百六十四課時的培訓”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對保全培訓機構處罰:
1.保全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培訓時間已滿五十天不滿六十天或課時已滿二百課時不滿二百六十四課時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2.保全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培訓時間已滿三十天不滿五十天的或課時已滿一百課時不滿二百課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保全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培訓時間不滿三十天或課時不滿一百課時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22.未按規定頒發保全培訓結業證書
【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保全培訓機構對完成培訓計畫、內容和課時且考核合格的學員,應當頒髮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對完成培訓計畫、內容和課時且考核合格的學員,不頒髮結業證書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
(二)逾期30日至6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逾期60日至9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23.未按規定建立保全學員檔案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第一款:保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學員檔案管理制度,對學員成績、考核鑑定等基本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學員文書檔案應當保存至學員畢業離校後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五條: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不建立健全學員檔案管理制度,或者不對學員成績、考核鑑定等基本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或者不將學員文書檔案保存至學員畢業離校後的第五年年底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
(二)逾期30日至6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逾期60日至9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或者學員文書檔案未保存至第五年年底導致無法恢復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24.未按規定備案保全學員、師資人員檔案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第二款:保全培訓機構應當將學員、師資人員文書檔案及電子文檔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不將學員、師資人員文書檔案及電子文檔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
(二)逾期30日至6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逾期60日至9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25.違規收取保全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保全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不按標準收取培訓費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
(二)逾期30日至6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逾期60日至9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26.轉包、違規委託保全培訓業務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保全培訓機構不得以轉包形式開展保全培訓業務,不得委託未經公安機關依法許可的保全培訓機構或者個人開展保全培訓業務。
第三十五條:保全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保全培訓機構以轉包形式開展保全培訓業務,或委託未經公安機關依法許可的保全培訓機構或者個人開展保全培訓業務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全培訓機構限期改正;
(二)逾期30日至6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逾期60日至90日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
327.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未經許可施工
【法律依據】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未經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並按照本辦法報批,同時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已向公安機關書面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許可,未經公安機關審核批准並取得《準予施工通知書》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向公安機關書面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許可的報批手續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並履行報批手續,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28.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報批,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已向原審批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書面申請驗收,未取得《安全防範合格證》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向原審批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書面申請驗收而投入使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履行報批手續,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逃匿
【法律依據】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在事故調查期間逃匿,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發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發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發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的,處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發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的,處十五日拘留。
(四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330.出賣親生子女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裁量基準】
(一)出賣行為給親生子女身心造成不利損害的,或者違背親生子女意志的,或者採取強制、暴力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出賣親生子女兩人以上的,或者兩次以上出賣親生子女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不得少於一萬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十一)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331.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按時回所的,對擔保人處1500元以下罰款;
(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的,對擔保人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反恐怖主義
(四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332.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通過口頭、文字等方式向他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通過音頻、視頻、網路信息等途徑或者多次通過口頭、文字等方式向他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333.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片,或者發布信息等方式煽動他人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製作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片,或者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音頻視頻和其他物品,或者多次發布信息,或者通過講授等方式煽動他人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334.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製作、傳播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335.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以脅迫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以暴力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336.幫助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為宣揚、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為宣揚、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資金、物資的支持、協助、便利,或者多次提供信息、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337.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1.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2.以騷擾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3.以騷擾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4.以騷擾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5.煽動民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7.煽動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以恐嚇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2.以恐嚇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3.以恐嚇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4.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歪曲、詆毀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6.脅迫民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7.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8、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9.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具體適用時,應當在違法行為名稱中註明本條有關項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例如,“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其法律依據適用第81條第1項。
338.窩藏、包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人員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窩藏、包庇,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339.拒絕提供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證據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二次及以上拒絕提供的,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340.未立即凍結涉恐資產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未造成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轉移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造成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轉移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41.未依照規定提供反恐網路執法協助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公安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要求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依照規定提供支持和協助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公安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要求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依照規定提供支持和協助,一年內曾因同一行為受到過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42.未按照要求處置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信息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公安機關以及其他主管部門要求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以及其他主管部門管轄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公安機關以及其他主管部門要求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以及其他主管部門管轄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一年內曾因同一行為受到過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43.未落實網路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信息傳播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對於公安機關監管以及其他主管部門管轄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案十個以上一百個以下的;
2.傳播違法視頻檔案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一百個以上一千個以下的;
3.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案數量十個以上不足一百個、傳播違法視頻檔案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一百個以上不足一千個,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4.致使向一百個以上一千個以下帳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5.致使利用群組成員帳號數累計一百五十個以上一千五百以下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帳號累計一百五十個以上一千五百萬以下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
6.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二百個以上二千五百萬以下的。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對於公安機關監管以及其他主管部門管轄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案一百個以上不足二百個;
2.傳播違法視頻檔案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一千個以上不足二千個;
3.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案數量一百個以上不足二百個、傳播違法視頻檔案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一千個以上不足二千個,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4.致使向一千個以上二千個用帳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5.或者致使利用群組成員帳號數累計一千五百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帳號累計一千五百萬以上不足三萬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
6.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二千五百萬以上不足五萬的;
7.致使造成擾亂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8.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44.未依照規定執行網際網路服務實名制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電信、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法情節輕微並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二)電信、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執行網際網路服務實名制的,依法書面責令改正;
(三)對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兩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兩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345.未依照規定執行住宿實名制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的,公安機關第一次發現依法書面責令改正;
(二)對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兩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兩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46.未依照規定對危險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危險物品生產、進口單位未依照規定對槍枝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危險物品生產、進口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危險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的,公安機關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二)對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兩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兩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適用時,應當在違法行為名稱中註明本項規定的危險物品種類,例如,“未依照規定對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作出電子追蹤標識”。
347.未依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進口單位未依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法情節輕微並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進口單位未依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的,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三)對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兩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兩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48.違反危險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法情節輕微並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進口單位違反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屬於公安機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三)對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兩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兩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適用時,應當在違法行為名稱中註明本項規定的危險物品種類,例如,“違反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349.未落實重點目標反恐防範應對措施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防範恐怖攻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落實重點目標反恐防範應對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防範恐怖攻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或者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違法情節輕微並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二)防範恐怖攻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落實下列重點目標反恐防範應對措施之一的,公安機關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1.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的;
2.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3.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的;
4.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的;
5.對公共運輸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開展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的;
6.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係統正常運行以及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少於90日的。
(三)對違反前款措施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前款措施兩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兩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適用時,應當在違法行為名稱中註明本款有關項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例如,“未落實重點目標反恐防範應對措施(未建立經費保障制度)”,其法律依據適用第88條第1款第2項。
350.未依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二)對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對兩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兩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51.違反約束措施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下列約束措施的,公安機關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1.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指定的住所的;
2.參加大型民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的活動的;
3.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特定的場所的;
4.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的;
5.不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的;
6.不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的。
(二)對違反前款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對違反前款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兩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後兩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為人因違反反恐約束措施被予以拘留處罰,拘留執行完畢時,如恐怖活動嫌疑仍未調查結束,相關約束措施的期限仍未屆滿的,可以繼續執行約束措施。
352.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條規定,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新聞媒體等單位或者其他個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尚未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由公安機關對新聞媒體等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個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新聞媒體等單位或者其他個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由公安機關對新聞媒體等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個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
353.違反規定報導、傳播、發布恐怖事件信息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條規定,新聞媒體等單位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新聞媒體等單位或者其他個人轉載轉發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由公安機關對新聞媒體等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個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新聞媒體等單位直接採訪報告或者其他個人直接散發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由公安機關對新聞媒體等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個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
354.未經批准報導、傳播反恐應對處置現場情況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條規定,新聞媒體等單位未經批准,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新聞媒體等單位或者其他個人未經批准,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未對處置工作人員、人質人身安全產生威脅,影響下一步處置行動開展的,由公安機關對新聞媒體等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個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新聞媒體等單位或者其他個人未經批准,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對處置工作人員、人質人身安全產生威脅,影響下一步處置行動開展的,由公安機關對新聞媒體等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個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
355.拒不配合反恐工作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
(一)對拒不配合公安機關履行反恐責任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兩次及以上拒不配合公安機關履行反恐責任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下列屬於造成嚴重後果情形的,處十五日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罰款;對不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處十五日拘留。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56.阻礙反恐工作
【法律依據】
《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裁量基準】
(一)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等各類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等各類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十五日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罰款。
三、食品藥品和環境安全
(四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57.拒不停建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主要辦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
【裁量基準】
(一)公安機關對具有以下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後,發現仍在建設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二)公安機關對具有以下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罰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再次違反規定,仍在建設的。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被責令停止建設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58.拒不停止無證排污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主要辦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
【裁量基準】
(一)公安機關對具有以下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後,發現仍在排污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
(二)公安機關對具有以下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罰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排污期間再次違反規定,仍存在排污事實的。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被責令停止排污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59.逃避監管違法排污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主要辦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
【裁量基準】
(一)公安機關對違反以下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二)公安機關對再次違反以下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2.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採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採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採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3.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4.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360.生產、使用違禁農藥拒不改正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主要辦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
【裁量基準】
(一)公安機關對違反以下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
2.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
(二)公安機關對再次違反以下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
2.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361.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62.生產、經營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
363.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364.經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365.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特定人群的食品
366.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
367.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製品
368.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369.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370.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371.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裁量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
(三)造成食源性疾病並造成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四)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372.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後自行將農作物銷毀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二)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四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373.種植中藥材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法律依據】
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兩次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二)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造成危害的。
(四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374.非法向農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
【法律依據】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兩次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二)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危害的。
375.未按規定採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措施
【法律依據】
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採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措施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委託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2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未按規定採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措施的,兩次及以上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罰後,仍未按規定採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措施的;
(二)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採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措施,造成危害後果的。
376.未按規定實施土壤污染修復
【法律依據】
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實施土壤污染修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委託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2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未按規定實施土壤污染修復,兩次及以上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罰後,仍未按規定實施土壤污染修復的;
(二)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實施土壤污染修復,造成危害程度擴散的。
(四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377.生產、銷售屬於假藥、劣藥的疫苗
【法律依據】
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或者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劣藥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兩次生產、銷售屬於劣藥的疫苗;
(二)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
(三)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生產、銷售屬於劣藥的疫苗造成危害的。
378.以欺騙方式申請疫苗臨床試驗、註冊、批簽發
379.編造疫苗生產、檢驗記錄
380.更改疫苗產品批號
381.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接種單位供應疫苗
382.未經批准委託生產疫苗
383.未經批准變更疫苗生產工藝、生產場地、關鍵設備
384.未經批准更新疫苗說明書、標籤
【法律依據】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疫苗以及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的疫苗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設備等物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的,按50萬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檔案,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十年內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申請疫苗臨床試驗、註冊、批簽提供虛假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二)編造生產、檢驗記錄或者更改疫苗批號;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向接種單位供應疫苗;
(四)委託生產疫苗未經批准;
(五)生產工藝、生產場地、關鍵設備等發生變更按照規定應當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六)更新疫苗說明書、標籤按照規定應當經批准而未經核准。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兩次違反本條(一)至(六)項規定之一的;
(二)同時違反本條(一)至(六)項規定兩項以上的;
(三)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影響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五)違反本條(一)至(六)項規定,造成危害的。
(四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385.生產、銷售假藥、劣藥
【法律依據】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兩次生產、銷售劣藥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
(三)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輕微傷害的。
386.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檔案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獲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所獲收入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檔案,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10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兩次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
(二)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檔案,造成危害的。
387.騙取涉藥品許可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臨床試驗許可、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醫療機構製劑許可或者藥品註冊等許可的,10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10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手段兩個以上的;
(二)兩次騙取涉藥品許可的;
(三)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388.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進口藥品
389.使用騙取的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進口藥品
390.使用未經審評的原料藥生產藥品
391.未經檢驗銷售應檢驗藥品
392.生產、銷售禁用藥品
393.編造藥品生產、檢驗記錄
394.未經批准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以及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的,按10萬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檔案,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進口藥品;
(二)使用騙取的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進口藥品;
(三)使用未經審評的原料藥生產藥品;
(四)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
(五)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
(六)編造生產、檢驗記錄;
(七)未經批准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兩次違反本條(一)至(七)項規定之一的;
(二)同時違反本條(一)至(七)項規定兩項以上的;
(三)一年內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五)藥品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
(六)違反本條(一)至(七)項規定,造成危害的。
(四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
395.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396.在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設施場所、生活垃圾填埋場
397.將危險廢物提供、委託給無證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
398.無許可證、未按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399.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400.未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其他嚴重後果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裁量基準】
下列情形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違反本條(二)至(六)項中的一項,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
(三)積極採取防範措施,減輕危害後果的。
五、計算機和網路安全
(五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401.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裁量基準】
(一) 違反規定,未造成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 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未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
3.未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因拒不改正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或者一年內曾因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受過罰款處罰的;
2.未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兩項以上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
3.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未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造成網路安全危害擴大的;
4.未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造成調查網路違法犯罪活動取證難的。
402.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定,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未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未履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或者一年內曾因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受過罰款處罰的;
2.未履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兩項以上網路安全保護義務,造成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
403.設定惡意程式
【法律依據】
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設定惡意程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定惡意程式。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傳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套用軟體,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裁量基準】
(一)設定惡意程式,未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或者設定惡意程式,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不改正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或者一年內曾因設定惡意程式受過罰款處罰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04.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
【法律依據】
第六十條 第二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未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 拒不改正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或者一年內曾因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受過罰款處罰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05.網路運營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驗義務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定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規定,未導致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及時整改的,不予處罰;
(二)未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實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且未導致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為五十個以上不足一百個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接入服務的;
2.為一百個以上不足兩百個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一年內曾因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驗義務被罰款處罰的;
2.為一百個以上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接入服務的;
3.為兩百個以上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
4.未履行身份信息核驗義務導致所提供服務用於刑事犯罪的;
5.導致公安機關查處網路違法犯罪活動取證、查處難的。
406.未按規定開展網路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二條 的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展網路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一年未按規定開展網路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二年未按規定開展網路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的;
3.導致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
4.作出虛假檢測、風險評估的;
5.造成經濟損失四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部門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導致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或者一年內因曾未按規定開展網路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受過罰款處罰的;
2.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網路安全事件的;
3.造成經濟損失八千元以上的。
407.違法發布網路安全信息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 違反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 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兩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部門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多次違反規定的,或者一年內曾因未按規定開展網路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違法發布網路安全信息受過罰款處罰的;
2.導致發生危害網路安全事件的;
3.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四千元以上的。
408.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裁量基準】
(一) 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三組以上不足五組的;
2.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一百組以上不足二百五十組的;
3.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五台以上不足十台,或者對五台以上不足十台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4.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兩千五百元的,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5.造成三台以上不足五台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運行的;
6.造成為二十五台以上不足五十台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兩千五百以上不足五千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個小時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組以上不足七組的;
2.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二百五十組以上不足四百組的;
3.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十台以上不足十五台,或者對十台以上不足十五台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4.違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5.造成五台以上不足七台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運行的;
6.造成為五十台以上不足七十五台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個小時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七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1.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七組以上不足十組的;
2.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四百組以上不足五百組的;
3.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十五台以上不足二十台,或者對十五台以上不足二十台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4.違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5.造成七台以上不足十台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運行的;
6.造成為七十五台以上不足一百台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七千五百以上不足一萬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個小時以上的。
409.提供危害網路安全活動專門程式、工具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工具,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工具五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2.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五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3.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4.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二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式、工具不足三人次的;
2.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的;
3.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不足三人次的;
4.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的;
5.違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6.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五人次以上不足七人次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七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1.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式、工具三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2.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工具十五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3.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三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4.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十五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5.違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6.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七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410.為危害網路安全活動提供幫助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裁量基準】
(一) 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為二個以上不足五個違法對象提供幫助和服務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五千元的;
4.違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為犯罪對象或者五個以上不足十個違法對象提供幫助和服務的;
2.支付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不足十五萬元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二萬五千元以上不足四萬元的;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七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1.為兩個犯罪對象或者十個以上違法對象提供幫助和服務的;
2.支付結算金額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四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4.違法所得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5.被幫助對象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411.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法律依據】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裁量基準】
(一) 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1.具有下列情節兩項的:
(1) 未公開收集使用規則;
(2) 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3) 未經本人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4) 違反必要性原則,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5) 未經本人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6) 未按照法律規定提供刪除或者變更個人信息功能;
2.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一百五十條以上不足三百條的;
3.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一千五百條以上不足三千條的;
4.致使泄露前述2、3項以外的用戶信息一萬五千條以上不足三萬條的;
5.同時具有前述2、3、4項情形,數量雖未達到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6.對用戶依法提出的對其公民個人信息刪除、更正要求,拒不執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具有第二款1所列情節多項的;
2.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三百條以上不足五百條的;
3.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三千條以上不足五千條的;
4.致使泄露前述2、3項以外以外的用戶信息三萬條以上不足五萬條的;
5.同時具有前述2、3、4項情形,數量雖未達到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6.對用戶依法提出的對其公民個人信息刪除、更正要求,拒不執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7.造成他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嚴重後果的。
412.非法獲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裁量基準】
(一) 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
1.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十五條以上不足三十條的;
2.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一百五十條以上不足三百條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述1、2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一千五百條以上不足三千條的;
4.同時具有前述1、2、3項情形,數量雖未達到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違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6.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從事非法活動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從事非法活動,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三十條以上不足五十條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三百條以上不足五百條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述3、4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三千條以上不足五千條的;
6.同時具有前述3、4、5項情形,數量雖未達到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413.非法利用信息網路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欺,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欺,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裁量基準】
(一) 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處二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2.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兩個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百以上不足六百的;
3.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三十條以上不足六十條的;
(2) 向六百個以上不足一千二百個用戶賬號傳送有關信息的;
(3) 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不足兩千的通訊群組傳送有關信息的;
(4) 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萬以上不足兩萬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
4.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兩個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不足兩千的;
2.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三個以上不足五個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六百以上不足一千的;
3.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六十條以上不足一百條的;
(2) 向一千二百個以上不足兩千個用戶賬號傳送有關信息的;
(3) 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訊群組傳送有關信息的;
(4) 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二萬以上不足三萬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
4.違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414.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義務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實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但未導致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網路運營者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其中兩項義務的;
3.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案六十個以上不足一百二十個的;
4.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案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六百個以上不足一千二百個的;
5.同時具有前述3、4項情形,數量雖未達到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6.致使向六百個以上不足一千二百個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7.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一千個以上不足兩千個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一萬以上不足兩萬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
8.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五千以上不足三萬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且有前述2中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義務被罰款處罰後一年內再次被查獲的;
2.網路運營者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多項義務的;
3.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案一百二十個以上不足兩百個的;
4.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案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一千二百個以上不足兩千個的;
5.同時具有前述3、4項情形,數量雖未達到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6.致使向一千二百個以上不足兩千個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7.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兩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兩萬以上不足三萬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
8.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三萬以上不足五萬的。
415.電子信息傳送、套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義務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八條第二款:電子信息傳送服務提供者、套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電子信息傳送服務提供者和套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裁量基準】
(一)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電子信息傳送服務提供者、套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對電子信息、提供的套用軟體含有惡意程式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其中兩項義務的。
(三)電子信息傳送服務提供者、套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對電子信息、提供的套用軟體含有惡意程式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其中多項義務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16.網路運營者不按公安機關要求處置違法信息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網路運營者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 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致使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的;
3.接到公安機關要求停止傳輸、消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等處置措施時,故意推諉、拖延,未及時有效開展處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且有前述(二)中情形之一,或者因不按公安機關要求處置違法信息被罰款處罰後一年內再次被查獲的;
2.致使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的。
417.網路運營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未導致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不予處罰;
(二)初次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有侮辱、謾罵、威脅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等行為;
3.隱匿、轉移相關被檢物品、數據信息等行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且有前述(三)中2或者3情形之一,或者因拒絕、阻礙公安機關監督檢查被罰款處罰後一年內再次被查獲的;
2.多次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3.公安機關執行重大安保工作任務時,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4.公安機關開展重大違法犯罪偵查工作時,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418.網路運營者拒不向公安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 網路運營者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規定未導致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不予處罰;
(二)違反規定,且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致使行政案件證據滅失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因拒不向公安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被罰款處罰後一年內再次被查獲的;
2.多次拒不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3.公安機關執行重大安保工作任務時,拒不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4.公安機關開展重大違法犯罪偵查工作時,拒不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5.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419.發布、傳輸違法信息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發布或者傳輸該法第12條第2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
該條為銜接性的規定,對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傳輸的信息的行為,分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420.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且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處警告;
(二)經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或者兩年內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或者未按公安機關要求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停機整頓。
421.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制度且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的,處警告;
(二)經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或者兩年內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停機整頓。
422.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案件不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裁量基準】
(一)發現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警告;
(二)經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或者兩年內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或者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停機整頓。
423.拒不改進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裁量基準】
(一)未要求改進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警告;
(二)經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或者兩年內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或者不按要求改進安全狀況造成嚴重後果的,停機整頓。
424.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有害數據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安全專用產品中含有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對不足3台計算機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
(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
1.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或者兩次以上實施上述行為的;
2.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
425.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經許可出售安全專用產品,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沒有申領銷售許可證而將生產的安全專用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的;
(二)安全專用產品的功能發生變化,而沒有重新申領銷售許可證進行銷售的;
(三)銷售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申領手續而繼續銷售的;
(四)提供虛假的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報告或者虛假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研究的備案證明,騙取銷售許可證的;
(五)銷售的安全專用產品與送檢樣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專用產品上標明“銷售許可”標記而銷售的;
(七)偽造、變造銷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標記的。
【裁量基準】
(一)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不足3份的;
3.個人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單位違法所得不足一萬五千元的。
(二)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
1.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或者兩次以上實施上述行為的;
2.個人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一萬五千元以上的;
3.騙取銷售許可證的,或者偽造、變造銷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標記的。
(五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五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426.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和第十四條、《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我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兩次以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27.接入網路未通過網際網路接入國際聯網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接入網路未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條第一款:接入網路必須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接入網路未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聯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兩次以上接入網路未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28.未經許可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第二款:接入單位擬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有權受理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對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以下簡稱經營性接入單位)實行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制度。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制定。
經營許可證由經營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頒發,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經營性接入單位實行年檢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限期辦理經營許可證;在限期內不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聯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未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辦理經營許可證;在限期內不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聯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兩次以上未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29.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國際聯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第三款:接入單位擬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應當報經有權受理從事非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接入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裁量基準】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國際聯網,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辦理經營許可證;在限期內不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聯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兩次以上經批准擅自進行國際聯網,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30.未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條第一款: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路,需要進行國際聯網的,必須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路必須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用戶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兩次以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31.未經接入單位同意接入接入網路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路,需要接入網路的,應當徵得接入單位的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裁量基準】
(一)未經接入單位同意接入網路的,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兩次以上未經接入單位同意接入網路的,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接入單位同意接入網路的,且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32.未辦理登記手續接入網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路,需要接入網路的,應當徵得接入單位的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裁量基準】
(一)未辦理登記手續接入網路的,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兩次以上未辦理登記手續接入網路的,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登記手續接入網路的,且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33.違規經營國際網際網路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進行國際聯網的專業計算機信息網路不得經營國際網際網路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一)實施違規經營國際網際網路業務,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兩次以上違規經營國際網際網路業務,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實施違規經營國際網際網路業務,且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434.利用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使用違法信息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裁量基準】
(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視頻信息不足兩個;或者有害音頻信息不足十個;或者有害圖片、文章、簡訊信息不足二十件;或者有害信息實際點擊數一百次以下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二)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視頻信息兩個以上不足五個;或者有害音頻信息十個以上不足二十五個;或者有害圖片、文章、簡訊信息二十件以上不足五十件;或者有害信息實際點擊數一百次以上不足一千次;或者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一定危害後果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三)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視頻信息五個以上不足十個;或者有害音頻信息二十五個以上不足五十個;或者有害圖片、文章、簡訊信息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或者有害信息,實際點擊數一千次以上不足五千次;或者以會員方式使用有害信息,註冊會員不足一百人;或者有害信息,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數量,但分別達到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中兩項以上數量一半以上以及有害信息造成較重危害後果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視頻信息十個以上不足二十個;或者有害音頻信息五十個以上不足一百個;或者有害圖片、文章、簡訊信息一百件以上不足二百件;或者有害信息,實際點擊數五千次以上不足一萬次;或者以會員方式使用有害信息,註冊會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或者有害信息,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數量,但分別達到一般情節的違法行為情形中兩項以上數量一半以上以及有害信息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一年內因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制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受到公安機關兩次以上處罰的,責令停業整頓。
435.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直接接入網際網路的計算機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初次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因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同種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一年內因實施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責令停業整頓。
436.未建立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巡查制度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的。
【裁量基準】
(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警告後,檢查再發現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警告處罰後,檢查發現仍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多次警告處罰後,仍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437.不制止、不舉報上網消費者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裁量基準】
(一)發現上網消費者有違法行為,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沒有制止並舉報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警告處罰後,發現上網消費者有違法行為,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仍沒有制止並舉報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警告處罰後,發現上網消費者有違法行為,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仍沒有制止並舉報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多次警告處罰後,仍發生髮現上網消費者有違法行為,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仍沒有制止並舉報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438.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
【裁量基準】
(一)經現場抽查,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足三人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現場抽查,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三人以上不足五人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經現場抽查,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五人以上不足十人或者經處罰後,發現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現場抽查,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十人以上;或者經兩次處罰後,發現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因經營者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以致影響公安機關辦案,造成逃犯在此上網沒有發現或他人利用逃犯身份證上網等其他嚴重後果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因經營者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以致影響公安機關辦案,造成逃犯在此上網沒有發現或他人利用逃犯身份證上網等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439.未按規定記錄上網信息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裁量基準】
(一)未按規定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警告,仍未按規定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經公安機關兩次以上處罰,仍未按規定記錄有關上網信息或者影響公安機關辦案,造成逃犯在此上網沒有發現或他人利用逃犯身份證上網等其他嚴重後果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因經營者未按規定記錄有關上網信息,以致影響公安機關辦案,造成逃犯在此上網沒有發現或他人利用逃犯身份證上網等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440.未按規定保存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
【裁量基準】
(一)上網消費者上網日誌留存四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上網消費者上網日誌留存三十日以上,不足四十日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上網消費者上網日誌留存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上網消費者上網日誌留存不足十日或者經處罰後,仍未按規定保存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上網消費者上網日誌留存不足十日或者經處罰後,仍未按規定保存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441.擅自修改、刪除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裁量基準】
(一)因經營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故意編寫虛假身份信息進行登記,或偽造上網信息,尚未影響公安機關辦案,或尚未造成其他後果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因經營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故意編寫虛假身份信息進行登記,或偽造上網信息,尚未影響公安機關辦案,但造成其他後果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因經營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故意編寫虛假身份信息進行登記,或偽造上網信息的,以致影響公安機關辦案,造成公安機關無法取證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影響公安機關辦案,造成公安機關無法取證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442.上網服務經營單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冊事項、終止經營手續、備案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裁量基準】
(一)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登記註冊事項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七日以下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登記註冊事項,逾期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登記註冊事項,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登記註冊事項逾期六十日以上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1.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登記註冊事項逾期六十日以上的;
2.向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443.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內利用明火照明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選用明火照明的。
【裁量基準】
(一)檢查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處罰後,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仍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處罰後,檢查中再次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多次處罰後,檢查中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1.多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2.因實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
444.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內不制止吸菸行為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發現吸菸不予制止的。
【裁量基準】
(一)檢查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吸菸行為,不予制止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處罰後,再次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吸菸行為,不予制止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處罰後,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吸菸行為,仍不予制止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多次處罰後,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吸菸行為,仍不予制止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1.經多次處罰後,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存在吸菸行為,仍不予制止的;
2.因實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
445.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禁菸標誌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
【裁量基準】
(一)檢查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設定“禁止吸菸”警示標誌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處罰後,再次檢查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仍未設定“禁止吸菸”警示標誌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處罰後,再次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設定“禁止吸菸”警示標誌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
(四)經多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設定“禁止吸菸”警示標誌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1.經多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設定“禁止吸菸”警示標誌的;
2.因實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
446.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允許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裁量基準】
(一)檢查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允許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處罰後,又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允許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允許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1.經兩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允許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因實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
447.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裝固定封閉門窗柵欄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裁量基準】
(一)檢查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裝固定封閉門窗柵欄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處罰後,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仍未拆除固定封閉門窗柵欄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仍未拆除固定封閉門窗柵欄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1.經兩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仍未拆除固定封閉門窗柵欄的;
2.因實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
448.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期間封堵、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裁量基準】
(一)檢查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期間封堵、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處罰後,又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期間封堵、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期間封堵、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1.經兩次處罰後,仍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期間封堵、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2.因實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
449.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法律依據】
處罰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裁量基準】
(一)檢查發現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處罰後,未及時恢復安全技術措施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處罰後,仍未及時恢復安全技術措施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多次處罰後,仍未恢復安全技術措施或者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處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
1.經多次處罰後,仍未恢復安全技術措施或者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影響公安機關辦案或其他嚴重後果;
2.因實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
(五十四)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450.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傳播違法信息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裁量基準】
(一)實施第五條規定(不包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下,或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下的。
(二)實施第五條規定(不包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或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4.經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後再次違反的,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451.擅自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實施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二)實施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
4.擅自進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上支付結算、 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金融服務信息網路系統,或者其網路資源的。
452.擅自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未經允許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實施未經允許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二)實施未經允許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
4.擅自使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上支付結算、 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金融服務信息網路系統,或者其網路資源的。
453.擅自改變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六條第2項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實施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二)實施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
454.擅自改變計算機信息網路數據、應用程式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實施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二)實施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
455.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式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實施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二)實施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
4.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5人次以上的;
5.10台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破壞性程式的。
456.未建立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一)項的規定, 未建立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未建立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等的。
457.未採取國際聯網安全技術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項的規定,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未採取國際聯網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等的。
458.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三)項的規定,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未建立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等的。
459.未按規定提供安全保護管理相關信息、資料、數據檔案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四)項的規定,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檔案,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檔案,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等的。
460.未依法審核網路發布信息內容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五))項的規定,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461.未依法登記網路信息委託發布單位和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五)項的規定,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462.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信息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六)項的規定,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463.未按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七)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464.未按規定關閉網路伺服器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七)項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關閉伺服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關閉伺服器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465.未建立公用賬號使用登記制度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八)項的規定,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裁量基準】
(一)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466.違法轉借、轉讓用戶賬號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九)項的規定,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裁量基準】
(一)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或者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
2.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
3.影響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467.不履行國際聯網備案職責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第十一條: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製。
第十二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裁量基準】
(一)實施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停機整頓不超過6個月的處罰:
1.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 同種行為的;
2.正式聯網90日後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3.接到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備案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備案的;
4.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五十五)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468.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一、二款。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計算機病毒。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檔案、軟體、媒體:
(三)銷售、出租、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
(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第十六條: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裁量基準】
(一)單位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在非經營活動中,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尚未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尚未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
(二)單位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有下列情節的,在非經營活動中,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尚未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造成10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受感染的,或者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式軟體加以派送、散發3人以上的;
2.一年內因同一行為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多次實施本行為的。
469.發布虛假計算機病毒疫情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七條。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發布虛假計算機病毒疫情,未造成後果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發布虛假計算機病毒疫情,造成一定後果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70.未按規定提交計算機病毒樣本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批准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規定且情節輕微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兩次及以上違反的,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71.未按規定上報計算機病毒分析結果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九條: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確認,並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規定且情形輕微的,處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
472.未建立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規定且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後果,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73.未採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採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規定且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後果,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74.未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培訓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規定且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後果,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75.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規定且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後果,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76.未按規定使用具有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未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裁量基準】
(一)違反本規定且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後果,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77.未按規定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
第十四條: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工作,並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裁量基準】
(一)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初次違反、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處罰後再次違反,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
(三)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多次違反的,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478.未依法保存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記錄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
第十四條: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工作,並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裁量基準】
(一)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未依法保存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記錄,初次違反、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未依法保存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記錄,處罰後再次違反,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
(三)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未依法保存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記錄,多次違反的,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五、交通管理
(五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20年4月1 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規定的具體標準執行;對於交通違法行為行政拘留裁量,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479.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裁量基準】
(一)主動配合調查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不配合調查的,或者有損害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80.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二)有下列情形這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侵害其他車輛所有人合法權益的;
2.不如實交待實施違法行為情況的;
3.多次實施該類違法行為的;
4.用於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
481.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營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五日以上八日以下拘留;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營運機動車、校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82.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的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或者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可以並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於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從罰。故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非營運機動車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83.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行為人不認為發生了交通事故離開現場的,或者行為人認為交通事故已了結離開現場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造成交通事故後棄車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並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84.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規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的規定,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規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或者財產損失1000元以下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規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輕傷的,或者財產損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規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或者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的,可以並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85.違反交通管制強行通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的規定,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造成後果的,可以並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86.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的規定,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誤導機動車、非機動機、行人錯誤通行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交通填過堵塞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並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87.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的規定,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的,可以並處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可以並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十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488.使用拼裝、報廢機動車接送學生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裁量基準】
(一)對駕駛人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對車輛所有人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三)對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為同一人的,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89.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裁量基準】
(一)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處2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對未被確定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的任何主體,提供校車服務的,處2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90.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裁量基準】
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處2萬元罰款。
491.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處5000元罰款。
492.不按規定配備校車安全設備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處3000元罰款。
493.不按規定安全維護校車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處3000元罰款。
494.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裁量基準】
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處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95.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開啟校車標誌燈的,處200元罰款。
496.未按審核的校車線路行駛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處200元罰款。
497.上下學生未按照規定停靠校車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處200元罰款。
498.未運載學生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處200元罰款。
499.上路前未檢查校車車況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的,處200元罰款。
500.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501.校車載有學生時加油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的,處200元罰款。
502.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處200元罰款。
503.不避讓校車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不避讓校車的,處200元罰款。
504.未按規定指派照管人員
【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依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裁量基準】
未按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處500元罰款。
(五十八)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505.隱瞞有關情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裁量基準】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五百元罰款。
506.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裁量基準】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五百元罰款。
507.考試賄賂、舞弊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裁量基準】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處二千元罰款。
508.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裁量基準】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二千元罰款。
509.組織、參與實施隱瞞有關情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參與實施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裁量基準】
組織、參與實施隱瞞有關情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並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10.組織、參與實施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四款:組織、參與實施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並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裁量基準】
組織、參與實施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並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11.組織、參與實施考試賄賂、舞弊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四款:組織、參與實施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並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裁量基準】
組織、參與實施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並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12.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四款: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並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裁量基準】
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並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1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申請校車駕駛資格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校車駕駛資格。
【裁量基準】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處五百元罰款。
514.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校車駕駛資格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校車駕駛資格。
【裁量基準】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處五百元罰款;
515.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校車駕駛資格,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校車駕駛資格。
【裁量基準】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處二千元罰款。
516.審驗教育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學習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無效,重新參加審驗學習,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學習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五百元罰款。
517.代替審驗教育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的,處一千元罰款。
518.組織實施審驗教育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一百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他人實施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學習過程中弄虛作假,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組織他人實施參加審驗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學習過程中弄虛作假,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組織他人實施參加審驗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學習過程中弄虛作假,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519.組織實施代替審驗教育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一百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他人實施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組織他人實施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組織他人實施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五十九)機動車登記規定
520.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登記。
【裁量基準】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登記的,處五百元罰款。
521.通過虛假交易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發現申請人通過機動車虛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登記。
【裁量基準】
申請人通過機動車虛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處五百元罰款。
52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登記。
【裁量基準】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處二千元罰款。
52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未收繳的,公告作廢,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處二千元罰款。
524.組織、參與實施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參與實施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登記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裁量基準】
組織、參與實施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登記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25.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並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裁量基準】
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並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26.組織、參與實施通過虛假交易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參與實施通過機動車虛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裁量基準】
組織、參與實施通過機動車虛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27.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並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裁量基準】
組織、參與實施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並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28.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備案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七十八條第八項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變更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二十三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後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聯繫方式變更的;
(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鏽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五)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
  (六)載貨汽車、掛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式樣散熱器面罩、保險槓、輪轂的;屬於換裝輪轂的,不得改變輪胎規格。
【裁量基準】
已註冊登記機動車的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後,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的,處二百元罰款。
(六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529.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裁量基準】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530.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裁量基準】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531.組織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裁量基準】
組織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32.組織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裁量基準】
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33.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中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處五百元罰款。
534.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相應記分扣減記錄,恢復相應記分,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處五百元罰款。
535.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的,處一千元罰款 。
536.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處一千元罰款。
537.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中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538.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539.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540.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541.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罰款。
542.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罰款。 543.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罰款。 544.組織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組織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罰款。
六、禁毒
(六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545..容留吸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無償)的;
(二)近親屬之間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
546.介紹買賣毒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介紹一人次購買毒品,且毒品數量為海洛因一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關規定折算)的;
(二)介紹近親屬之間買賣毒品一次的。
(六十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547.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違反規定購買易製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貨主違反規定運輸易製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分別按照第三十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在下列數額、或者累計在下列數額以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設備、工具,處非法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未經許可或者備案初次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能夠說明合法用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下的;
  3.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一千五百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4.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5.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下的;
  6.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7.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下的;
8.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9.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鄰氯苯基環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10.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以下違法行為,達到下列數額、或者累計達到下列數額,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設備、工具,處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貨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三千五百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二百千克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鄰氯苯基環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四千五百克以上不滿十五千克的;
9.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548.騙取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製毒化學品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一萬元罰款,並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裁量基準】
對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未實際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法律依據應同時援引《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並按照《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予以處理。
549.使用他人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他人的許可證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在下列數額、或者累計在下列數額以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非法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初次使用他人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能夠說明合法用途的;
2.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下的;
3.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一千五百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5.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六千五百克的;
  6.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7.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下的;
8.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9.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鄰氯苯基環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四千五百克以下的;
  10.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達到下列數額、或者累計在下列數額以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非法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貨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多次使用他人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能說明合法用途,尚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三千五百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鄰氯苯基環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四千五百克以上不滿十五千克的;
10.使用他人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550.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在下列數額、或者累計在下列數額以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非法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初次使用他人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能夠說明合法用途的;
2.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下的;
3.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一千五百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5.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下的;
6.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7.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下的;
8.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9.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鄰氯苯基環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四千五百克以下的;
10.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在下列數額、或者累計在下列數額以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非法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貨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多次使用他人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能說明合法用途,尚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三千五百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鄰氯苯基環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四千五百克以上不滿十五千克的;
  10.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551.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對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單位進行檢查,初次發現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後果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單位進行檢查,初次發現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後果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三)經處罰後,逾期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四)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後,逾期整頓仍不合格的,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552.轉借易製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將易製毒化學品購買或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基準】
(一)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或者他人已經使用,未造成後果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造成一定後果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三)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經處罰後,逾期仍不改正的,沒收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四)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後,逾期整頓不合格的,沒收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553.超出購買許可、備案範圍購買易製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在下列數額、或者累計在下列數額以下,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1.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製毒化學品,能夠說明合法用途的;
2.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下的;
3.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一千五百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4.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三千五百克的;
  5.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下的;
6.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7.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下的;
8.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9.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鄰氯苯基環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四千五百克以下的;
10.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達到下列數額、或者累計達到下列數額,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1.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製毒化學品,不能說明合法用途的;
2.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三千五百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鄰氯苯基環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四千五百克以上不滿十五千克的;
  10.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三)經處罰後仍實施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行為的,沒收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四)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後,仍實施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行為的,沒收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554.未按規定記錄、保存、備案易製毒化學品交易情況
【法律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銷售、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銷售、購買單位初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一次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二)銷售、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二次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三)銷售、、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多次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四)經處罰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五)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後,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555.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不報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第二類、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未流入非法渠道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第一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未流入非法渠道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易製毒化學品非法流入市場,經處罰後,再次發生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未及時報告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後,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556.使用現金、實物交易易製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初次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一次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二)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兩次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三)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多次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四)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經處罰後,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五)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後,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557.未按規定報告易製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庫存情況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製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裁量基準】
(一)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初次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製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二)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兩次以上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製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反規定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
(三)經處罰後,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四)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後,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558.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貨證不符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與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與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貨值在五千元以下的,責令停運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與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貨值在五千元至一萬元的,責令停運整改,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與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貨值在一萬元以上的,責令停運整改,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59.運輸易製毒化學品未攜帶許可證、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易製毒化學品的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已通過網上系統辦理相關證件,但運輸途中未攜帶紙質證明,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停運整改,不予處罰;
(二)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貨值在五千元以下的,責令停運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貨值在五千元至一萬元的,責令停運整改,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貨值在一萬元以上的,責令停運整改,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60.違規攜帶易製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攜帶易製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沒收易製毒化學品,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個人攜帶易製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貨值在一千元以下的,沒收易製毒化學品,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攜帶易製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貨值在一千元至二千元的,沒收易製毒化學品,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個人攜帶易製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貨值在二千元以上的,沒收易製毒化學品,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561.拒不接受易製毒化學品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裁量基準】
(一)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二)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影響監督檢查工作開展的,屬於“情節嚴重”,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處罰。
1.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影響監督檢查工作正常開展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造成監督檢查工作無法開展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十三)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562.向無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製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製毒化學品,尚未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裁量基準】
(一)有下例違法行為,或者在下列數額,或者累計在下列數額以下,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追繳違法所得。
1.初次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2.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1-苯基-2-丙酮七百克以下的;
3.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七百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二十千克以下的;
  4.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二千克以下的;
  5.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6.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7.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8.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七十千克以下的;
9.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鄰氯苯基環戊酮四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10.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達到下列數額,或者累計達到下列數額,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追繳違法所得。
1.多次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較大數量易製毒化學品的;
2.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1-苯基-2-丙酮七百克以上二千克以下的;
3.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七百克以上二千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二十千克以上四十千克以下的;
4.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二千克以上四千克以下的;
5.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三千五百克以上七千克以下的;
6.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三十五千克以上七十千克以下的;
7.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三十五千克以上七十千克以下的;
8.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七十千克以上二百千克以下的;
9.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鄰氯苯基環戊酮四千克以上不滿八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三千五百克以上不滿七千克的;
10.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三)有下例違法行為,或者達到下列數額,或者累計達到下列數額,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追繳違法所得。
1.被公安機關處罰後,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規定的;
2.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四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四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七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鄰氯苯基環戊酮八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滿十五千克的。
  10.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563.超出購買許可、備案範圍銷售易製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一)有下例違法行為,或者在下列數額,或者累計在下列數額以下,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追繳違法所得。
1.初次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2.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1-苯基-2-丙酮七百克以下的;
3.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七百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二十千克以下的;
4.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二千克以下的;
  5.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6.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7.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8.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七十千克以下的;
9.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鄰氯苯基環戊酮四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10.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有下例違法行為,或者達到下列數額,或者累計達到下列數額,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追繳違法所得。
1.多次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2.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1-苯基-2-丙酮七百克以上二千克以下的;
3.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七百克以上二千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二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4.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二千克以上四千克以下的;
5.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三千五百克以上七千克以下的;
6.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三十五千克以上七十千克以下的;
7.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三十五千克以上七十千克以下的;
8.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七十千克以上二百千克以下的;
9.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鄰氯苯基環戊酮四千克以上不滿八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三千五百克以上不滿七千克的;
10.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三)有下例違法行為,或者達到下列數額。或者累計達到下列數額,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追繳違法所得。
1.被公安機關處罰後,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規定的;
2.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四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四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七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鄰氯苯基環戊酮八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滿十五千克的;
10.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六十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56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
【法律依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違反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許可證明檔案。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沒有造成危害,數量較小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經處罰後,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數量較少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多次流入非法渠道,累計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處罰後,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七、移民和出入境管理
(六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565.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證件出境、入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六條規定的標準:
(一)非法出境入境,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調查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採取持用口岸限定區域通行證件等方式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後非法出境入境的;
3.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準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的期限內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566.冒用證件出境、入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六條規定的標準:
(一)非法出境入境,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調查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採取持用口岸限定區域通行證件等方式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後非法出境入境的;
3.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準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的期限內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567.逃避邊防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六條規定的標準:
(一)非法出境入境,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調查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採取持用口岸限定區域通行證件等方式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後非法出境入境的;
3.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準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的期限內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568.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六條規定的標準:
(一)非法出境入境,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調查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採取持用口岸限定區域通行證件等方式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後非法出境入境的;
3.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準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的期限內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569.協助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七條規定的標準:
(一)協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該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協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該違法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
3.口岸經營等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協助他人弄虛作假騙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單位具有除上述第3項行為外的其他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70.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八條規定的標準:
(一)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一份(次)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騙取出境入境證件二份(次)的;
2.中國公民在不準出境、不予簽發出境證件期限內騙取出境證件的;
3.外國人在不準入境、不予簽發簽證期限內騙取入境證件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騙取出境入境證件三份(次)以上的;
2.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騙取出境入境證件的;
3.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出境入境證件的;
4.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弄虛作假騙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71.違反規定為外國人出具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九條規定的標準:
(一)違反規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一件(次)的,罰款從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罰一千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罰款從一萬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罰一萬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從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罰一千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
(二)因違反規定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一萬元。
572.(中國公民)出境後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中國公民出境後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裁量基準】
(一)中國公民出境後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立即遣返的,自被遣返之日起6個月至1年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二)中國公民出境後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滯留1年以內的,自被遣返之日起1年至2年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三)中國公民出境後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滯留超過1年的或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自被遣返之日起2年至3年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573.拒不接受查驗出境入境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條規定的標準:
(一)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給予警告;
(二)採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因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74.拒不交驗居留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條規定的標準:
(一)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給予警告;
(二)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超過規定時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驗居留證件三次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因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75.未按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第四十條第一款: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應當在嬰兒出生六十日內,持該嬰兒的出生證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為其辦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記。
第七十六條: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條規定的標準:
(一)未辦理出生登記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下的,給予警告;
(二)未辦理出生登記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未辦理出生登記超過規定時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辦理出生登記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76.未按規定辦理死亡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死亡的,其家屬、監護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該外國人的死亡證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註銷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
第七十六條:未按照規定辦理死亡申報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條規定的標準:
(一)未辦理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下的,給予警告;
(二)未辦理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未辦理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辦理死亡申報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77.未按規定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條規定的標準:
(一)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給予警告;
(二)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四日以上十日以下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的;
2.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五次以上的;
3.因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78.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條規定的標準: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截止,給予警告;
(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因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79.違反外國人住宿登記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條規定的標準:
(一)外國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國人或者留宿人未辦理登記超出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給予警告;
(二)外國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國人、留宿人未辦理住宿登記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辦理住宿登記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外國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國人、留宿人未辦理住宿登記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或者未辦理住宿登記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國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80.未按規定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
(一)旅館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給予警告;
(二)旅館未按照規定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旅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規定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
581.擅自進入限制區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未經批准,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外國人未經批准,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責令立即離開;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公安機關責令其立即離開,但仍在該區域滯留的;
2.再次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收繳、銷毀其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收繳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
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582.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的,給予警告並強制遷離;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
(一)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超過規定時限五日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強制遷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超過規定時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阻礙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強制遷離決定的;
2.因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
583.非法居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
(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處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罰款從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計算);
2.超過臨時入境手續規定的期限停留、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過臨時入境手續規定的期限停留、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
584.未盡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
(一)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處警告。
(二)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處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處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因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被處罰後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處警告,並處罰款一千元。
585.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六條規定的標準: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的;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下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二人(次)的;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三人(次)以上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三十日以上的;
2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或者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國人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其他情節嚴重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86.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六條規定的標準: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的;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下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二人(次)的;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三人(次)以上;通過故意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等方式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的;
2.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因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其他情節嚴重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87.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六條規定的標準: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一份(次)的;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下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一份(次)的;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二份(次)以上的;
2.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或者由於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其他情節嚴重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88.非法就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
(一)外國人非法就業三十日以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外國人非法就業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外國人非法就業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業所得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外國人非法就業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業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業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
589.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具有在勞動單位或者個人與不符合就業規定的外國人之間居間介紹或者其他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590.非法聘用外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非法聘用一人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非法聘用外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一)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停留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二)聘用超出工作許可限定地域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聘用超出工作許可限定單位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四)違反勤工助學崗位範圍和時限的規定聘用外國留學生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五)其他非法聘用外國人的情形。
591.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
1.未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進入口岸限定區域的;
2.在口岸限定區域內未按照邊防檢查機關指定路線通行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未經批准在檢查現場、候檢區域拍照、攝像,不聽勸阻或者拒不刪除已拍攝內容的;
2.未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進入口岸限定區域,經勸告後仍滯留的;
3.協助他人未經批准進入口岸限定區域的;
4.不按規定候檢或者經勸告後仍滯留口岸限定區域,影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5.阻礙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侮辱出境入境邊防檢查人員的;
6.再次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
7.以其他方式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秩序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造成出境入境人員滯留、交通運輸工具延誤等後果的;
2.阻礙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侮辱出境入境邊防檢查人員,情節嚴重的;
3.強行沖闖口岸限定區域、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後衝擊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執勤場所,或者故意毀損口岸限定區域內設施的;
4.以編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領口岸限定區域通行證件的;
5.因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592.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外國船員及隨行家屬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入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
(一)尚未離開船舶所在港區,主動返回的,給予警告。
(二)登入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或者再次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入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登入時間二十四小時以上的;
2.因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入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93.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條規定的標準:
(一)持用過期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給予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持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或者再次持用過期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給予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登輪證件,或者冒用他人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
2.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後從事違法活動的;
3.因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94.交通運輸工具擅自出境、入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交通運輸工具擅自出境、入境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準:
(一)擅自出境入境,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出境入境後不主動報告、不配合調查處理,或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2.強行出境入境的;
3.載有不準出境入境人員擅自出境入境的;
4.載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的;
5.因擅自出境、入境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6.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95.交通運輸工具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交通運輸工具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標準:
(一)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後不主動報告、不配合處理,或者再次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2.因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96.交通運輸工具未按規定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通運輸工具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對其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標準:
(一)交通運輸工具未在規定時限內或者未按規定形式申報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申報單班次交通運輸工具員工或者旅客信息不準確數量十人以下的,處一萬元罰款;申報單班次交通運輸工具員工或者旅客信息不準確數量十人以上的,處每申報員工或者旅客信息不準確一人一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
(三)申報貨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準確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申報信息不準確的貨物或者物品為槍枝彈藥、國家秘密檔案、違禁物品的;
2.未申報的;
3.因未按規定申報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97.交通運輸工具拒絕協助邊防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通運輸工具拒絕協助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對其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
(一)拒絕協助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出境入境人員滯留的;
2.造成交通運輸工具延誤的;
3.再次拒絕協助邊防檢查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嚴重擾亂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秩序的;
2.因拒絕協助邊防檢查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98.交通運輸工具違反規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交通運輸工具違反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規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對其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標準:
(一)違反規定擅自上下人員三人(次)以下,或者違反規定裝卸貨物或者物品兩件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出境入境人員滯留的;
2.造成交通運輸工具延誤的;
3.違反規定擅自上下人員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或者裝卸貨物或者物品兩件以上四件以下的;
4.再次違反規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規定擅自上下人員六人(次)以上,或者裝卸貨物或者物品四件以上的;
2.違反規定擅自上下具有不準出境入境情形人員的;
3.違反規定裝卸違禁物品、國家秘密檔案的;
4.因違反規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599.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的,處每載運一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下罰款。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其已經採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標準:
(一)載運持用偽造、變造、過期、未生效、破損不能識別身份或者無法使用的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出境入境,載運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出境入境的,每載運一人,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二)載運未持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出境入境的,每載運一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明知是前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不準出境入境人員仍予載運的,每載運一人,處一萬元罰款。
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其已經採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600.(中國或者外國船舶)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船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國或者外國船舶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對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標準:
(一)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船舶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持用過期的搭靠證件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搭靠證件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
2.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證件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
3.再次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船舶後從事違法活動的;
2.因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船舶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601.(外國船舶、航空器)未按規定路線、航線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外國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未按規定路線、航線行駛的,對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
(一)未按規定路線、航線行駛主動報告並配合處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路線、航線行駛且不主動報告、不配合處理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因未按規定路線、航線行駛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602.(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的,對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下罰款。
【裁量基準】
適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標準:
(一)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主動報告並配合處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且不主動報告、不配合處理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因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603.騙取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提交虛假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和戶籍資料等騙取普通護照,在護照簽發之前被發現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提交虛假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和戶籍資料等騙取普通護照,持證人無出入境記錄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處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三)弄虛作假騙取護照並使用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二年內再次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或者在國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604.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出入境通行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
【裁量基準】
(一)為他人提供1本偽造、變造的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拘留,並處2000元罰款;非法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
(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通行證,持證人無出入境記錄,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罰款,收繳非法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及其印製設備;
(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通行證,持證人有出入境記錄,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收繳非法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及其印製設備。
605.出售護照、出入境通行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售護照、出入境通行證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
【裁量基準】
(一)向他人出售護照,出售出入境通行證,持證人無出入境記錄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收繳非法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及其印製設備;
(二)向他人出售護照,出售出入境通行證,持證人有出入境記錄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收繳非法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及其印製設備。
(六十七)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606.偽造、塗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偽造、塗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可以單處或者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偽造、塗改、轉讓、倒賣台灣旅行證件一本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塗改、轉讓、倒賣台灣旅行證件二本或者二次以上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07.非法獲取往來台灣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行證件的,可以單處或者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情形的,在處罰執行完畢6個月以內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請。
【裁量基準】
(一)非法獲取往來台灣旅行證件一本的,處警告,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獲取往來台灣旅行證件二本或二次以上的,並處五百元罰款。
有上述情形的,在處罰執行完畢6個月以內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請。
608.協助騙取往來台灣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單處或者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協助騙取旅行證件一本的,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協助騙取旅行證件二本或二次以上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罰款。
609.台灣居民未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
【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台灣居民來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和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農村72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手續,違反規定的,不辦理暫住登記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不作細化。
610.台灣居民非法居留
【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台灣居民來大陸後,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所持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向市、縣公安局申請換髮。違反規定的,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每逾期1日100元的罰款。
【裁量基準】
根據《關於對逾期非法居留的台灣居民執行罰款處罰設定最高限額的通知》(公境【2005】1671號)及《關於處理台灣居民在大陸逾期非法居留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境台【2010】3171號)相關規定:
(一)逾期非法居留九十日以下的,處警告;
(二)逾期非法居留九十一日以上的,單處或者並處每逾期非法居留一日一百元,總額不超過四千元罰款。
(六十八)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611.偽造、塗改、轉讓往來港澳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偽造、塗改、轉讓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偽造、塗改、轉讓1本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處5日以下拘留;
(二)偽造、塗改、轉讓2本或者2本以上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612.非法獲取往來港澳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初次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往來港澳旅行證件的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處警告;
(二)已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有兩次以上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往來港澳旅行證件的,處5日以下拘留。
(六十九)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613.因滯留不歸被遣返回國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旅遊者因滯留不歸被遣返回國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其護照。
《護照法》第14條:因非法居留被遣返回國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回國之日起6個月至3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裁量基準】
對於因非法居留被遣返回國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回國之日起6個月至3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的情形,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非法居留的,適用《護照法》;出境後非法前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適用《出境入境管理法》。
(七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
614.持用偽造、塗改、過期、失效的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持用偽造、塗改、過期、失效的邊境通行證的,除收繳其證件外,應當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持用過期、失效的邊境通行證的,收繳其證件,給予警告;
(二)持用偽造、塗改的邊境通行證的,收繳其證件,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615.冒用他人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冒用他人邊境通行證的,除收繳其證件外,應當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冒用他人邊境通行證能夠認錯的,收繳其證件,給予警告;
(二)冒用他人邊境通行證不認錯的,收繳其證件,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616.偽造、塗改、盜竊、販賣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偽造、塗改、盜竊、販賣邊境通行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除收繳其證件外,處1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偽造、塗改、盜竊、販賣邊境管理區通行證一本的,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收繳其證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塗改、盜竊、販賣邊境管理區通行證二本或者二次以上的,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收繳其證件,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反電信詐欺
(七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詐欺法
617.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欺活動
【法律依據】
《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欺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數額一千元以下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數額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罰款;
(三)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數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處十五日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罰款;
(四)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欺活動,傳送詐欺信息三千條以下的,或者撥打詐欺電話三百人次以下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欺活動,傳送詐欺信息三千條以上不足五千條的,或者撥打詐欺電話300人次以上不足500人次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618.為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提供幫助
【法律依據】
《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為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提供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為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提供幫助,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為一個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五萬元以下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二萬元以下的。
(二)為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提供幫助,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為二個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
(三)為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提供幫助,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為三個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4.其他為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提供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
619.非法製造、買賣、提供、使用設備、軟體
【法律依據】
《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第四十二條:非法製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網際網路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路等功能的設備、軟體,批量賬號、網路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簡訊驗證、語音驗證的平台;其他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體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非法使用設備、軟體,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1.用於違法活動的註冊帳號數累計500個以下的;
2.通訊群組成員帳號數200個以下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提供、使用設備、軟體,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1.用於違法活動的設備、軟體、平台一個或者註冊帳號數累計500個以上1000個以下的;
2.通訊群組設備數量達到二個以上三個以下或者群組成員帳號數200個以上500個以下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提供、使用設備、軟體,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以下罰款。
1.用於違法活動的設備、軟體、平台二個或者註冊帳號數累計1000個以上1500個以下的;
2.通訊群組設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四個以下或者群組成員帳號數500個以上800個以下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提供、使用設備、軟體,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三十五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
1.用於違法活動的設備、軟體、平台三個及以上或者註冊帳號數累計1500個以上2000個以下,尚不構成犯罪的;
2.通訊群組設備數量達到四個以上五個以下或者群組成員帳號數800個以上1000個以下,尚不構成犯罪的。
620.為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出售、提供個人信息被他人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被他人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1.出售、提供個人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條以下的;
2.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3.出售、提供1、2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下的;
4.數量未達到1、2、3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違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
6.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數量 或者數額達到1、2、3、4、5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二)出售、提供個人信息被他人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1.出售、提供個人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條以上二十條以下的;
2.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十條以上二百條以下的;
3.出售、提供1、2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二千條以下的;
4.數量未達到1、2、3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違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6.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數量 或者數額達到1、2、3、4、5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三)出售、提供個人信息被他人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以下罰款。
1.出售、提供個人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二十條以上三十五條以下的;
2.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二百條以上三百五十條以下的;
3.出售、提供1、2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三千條以上三千五百條以下的;
4.數量未達到1、2、3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
6.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數量 或者數額達到1、2、3、4、5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四)出售、提供個人信息被他人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三十五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
1.出售、提供個人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三十五條以上不足五十條的;
2.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三百五十條以上不足五百條的;
3.出售、提供1、2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三千五百條以不足五千上的;
4.數量未達到1、2、3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違法所得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6.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數量 或者數額達到1、2、3、4、5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621.幫助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洗錢
【法律依據】
《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為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洗錢的,或者其他為電信網路詐欺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價值一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價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三)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價值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以下罰款;
(四)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價值三千元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三十五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
62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銀行卡、電話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
【法律依據】
《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等,致使為電信網路詐欺支付結算金額二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等,致使為電信網路詐欺支付結算金額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等,致使為電信網路詐欺支付結算金額八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款;
(四)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等,致使為電信網路詐欺支付結算金額八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七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623.幫助提供實名核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開立銀行卡、電話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賬戶、賬號
【法律依據】
《反電信網路詐欺法》第四十四條:幫助提供實名核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開立銀行卡、電話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賬戶、賬號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幫助提供實名核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開立銀行卡、電話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賬戶、賬號,致使為電信網路詐欺支付結算金額二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幫助提供實名核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開立銀行卡、電話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賬戶、賬號,致使為電信網路詐欺支付結算金額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處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三)幫助提供實名核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開立銀行卡、電話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賬戶、賬號,致使為電信網路詐欺支付結算金額八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款;
(四)幫助提供實名核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開立銀行卡、電話卡、電信線路、簡訊連線埠賬戶、賬號,致使為電信網路詐欺支付結算金額八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七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拘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九、其他
(七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24.違規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並立即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未經批准擅自進入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警告;
(三)攜帶禁止物品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625.違規使用明火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未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初次違反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處警告;
(三)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且能主動消除隱患,或者配合整改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四)拒不改正的,或者具有偽造、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一年內實施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到過處罰再次實施的,或者抗拒、妨礙、不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執法且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626.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未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初次違反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處警告;
(三)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能主動消除隱患,或者配合整改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四)拒不改正的,或者具有偽造、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一年內實施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到過處罰再次實施的,或者抗拒、妨礙、不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執法且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627.指使、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初次違反且未造成危害後果,行為人主動整改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違反規定且造成火災直接損失5萬元以下,行為人主動整改的,處警告;
(三)造成火災直接損失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或者受災不足三戶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四)造成火災直接損失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或者三人以下受傷的,或者一人重傷的,或者受災戶五戶以下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造成火災直接損失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人員三人以上受傷的,或者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傷的,或者受災戶五戶以上十戶以下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628.過失引起火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火災直接損失5萬元以下的,處警告;
(二)火災直接損失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或者受災不足三戶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火災直接損失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受傷三人以下,或者受災三戶以上不足五戶的,或者一人重傷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造成火災直接損失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人員三人以上受傷的,或者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傷的,或者受災戶五戶以上十戶以下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629.阻攔、不及時報告火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火災直接損失5萬元以下的,處警告;
(二)火災直接損失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火災直接損失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受傷三人以下,或者受災三戶以上不足五戶的,或者一人重傷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造成火災直接損失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人員三人以上受傷的,或者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傷的,或者受災戶五戶以上十戶以下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630.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不聽勸阻、執意進入火場拿取自家財物,影響救火安排的,處警告;
(二)煽動他人搶救自家財產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現場散布謠言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堵塞交通或者其他妨礙救火行為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631.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拒絕提供水源、電源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未造成後果的,處警告;
(二)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拒絕提供水源、電源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救援被延誤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拒絕提供水源、電源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火災直接損失擴大二十萬元以下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拒絕提供水源、電源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火災直接損失擴大二十萬元以上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632.故意破壞、偽造火災現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下的火災現場,並能及時改正,尚未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造成影響的,處警告;
(二)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直接損失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火災現場,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直接損失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火災現場,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直接損失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火災現場,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633.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場所、部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擅自拆封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未恢復使用,經批評教育及時改正的,處警告;
(二)擅自拆封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未恢復使用,經批評教育不及時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封且恢復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四)擅自拆封后,轉移、移除查封場內物品或者改變被查封場所原狀的,處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634.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的,處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二)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的,導致在場人員不能迅速離開,導致人員傷亡事故的,處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635.阻礙情報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初次以非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並及時改正的,處警告;
(二)以非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拒不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三)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
636.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二十九條: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過失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未造成後果並主動消除的,處警告;
(二)過失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造成後果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三)故意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

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甘肅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包括治安管理、反恐怖主義、食品藥品和環境安全、計算機和網路安全、交通管理、禁毒、移民和出入境管理、反電信詐欺和其他9個部分,涉及法律法規規章75部,約29萬字。
一是在2017年版的基礎上增加了反恐怖主義、食品藥品和環境安全、反電信詐欺、交通管理、其他5個部分,同時將交通管理分散的裁量權基準進行整合併作了細化,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範圍內對賭資較大的數額、輕微盜竊行為的處罰進行合理細化量化。
二是明確規定了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明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階次,有處罰幅度的明確了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三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的四種不同形式分別進行設定。對法律、法規、規章條文中明確規定了“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等情形的,規定了具體適用情形;對法律、法規、規章條文中規定的處罰幅度區間較大的,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一條條文中規定了多項違法行為的,就每項違法行為在本條中的處罰幅度作出了量化;對法律、法規、規章條文中有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或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明確相應處罰種類、單處或者並處的裁量情形。
四是兼顧了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銜接。對於違法犯罪行為,只有危害後果等輕重之分的,在規定“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情形時,借鑑了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行為對象及發生時間、地點等構成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表述。在規定數額基準問題上,參照刑事立案追訴標準設立數額標準,作為“情節較重”“情節較輕”的適用情形之一。數量(額)達到立案追訴標準50%以上的,作為“情節較重”的裁量情形;數量(額)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十分之一的,作為“情節較輕”的裁量情形,解決了《裁量基準》與刑事案件定案追訴標準銜接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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