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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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已經中國氣象局2022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承擔氣象探測設施和環境保護、氣象信息服務、人工影響天氣、防雷與升放氣球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並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基準》將氣象行政處罰事項分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類”“雷電防護管理類”等7大類,梳理違法行為69項,針對每項違法行為,根據違法事實、性質、危害程度、主觀情節等,確定不同的違法情形及其對應的處罰尺度、標準,既設定了情節輕微不予處罰的裁量,也設定了情節嚴重頂格處罰的裁量,供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在實際案件辦理中使用,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基準》的實施,是氣象部門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重要舉措,有利於保障氣象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同時也避免了氣象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松不松、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將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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