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旨在整合交通運輸領域執法隊伍,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監管有力、服務優質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2023年7月27日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作的關於《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審議意見報告。

立法進程,草案內容,內容解讀,

立法進程

2023年7月13日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2023年7月27日,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作的關於《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審議意見報告。

草案內容

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及其保障、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是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統一履行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屬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直屬機構負責省級職責範圍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職責範圍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屬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級職責範圍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行局隊合一體制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名義履行職責範圍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職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健全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機制,統籌解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配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做好轄區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推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在證據收集、執法數據分析等方面的運用,推行非現場執法、掌上執法、移動執法,提高證據採集核查、執法文書送達、信息提示等執法業務的智慧型化水平,通過數字賦能提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能力。
第七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目錄應當明確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責任層級等基本要素,並納入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事項。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省級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前款規定事項目錄基礎上補充編制本級依法規定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事項目錄基礎上補充編制本級依法規定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應當根據編制依據的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管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
兩個以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執法機構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指定管轄。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其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證據、財物等移送有管轄權的其他部門。
第十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通過政務服務信息平台、入口網站等載體公示行政執法案件的基本信息、結果信息等。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製作電子筆錄、送達回證等材料;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結合本機構執法的行為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對擬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依法開展法制審核。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開展行政檢查,應當製作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對行政檢查過程中涉及到的證據材料,應當依法及時收集、固定、提取並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毀損已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二)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車船停放費、場所管理費、財物保管費等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向社會公布。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依法制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向社會公布。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得超出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劃定的階次、幅度。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全面、客觀、公正、及時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法定辦案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進行檢驗、檢測、鑑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辦案期限。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跨區域、跨層級的協作工作機制,推進違法線索證據材料、執法標準、處理結果的互通、互認,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交通運輸領域有關機構應當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提出執法協助請求:
(一)單獨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二)不能通過自行調查取得行政執法所需資料;
(三)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所掌握,難以自行收集;
(四)需要請求行政執法協助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請求事項,屬於被請求部門或者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被請求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與公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在重點領域推行聯合執法。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輔助人員經考核合格後,在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帶領和監督下,協助開展宣傳教育、信息採集、巡查巡航、勸阻違法行為、後勤保障等執法輔助工作。
執法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工作,應當語言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管理範圍、人口數量、路網規模、航道里程、航道設施、管理車船量等因素,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執法服裝、執法車船、執法裝備、辦公場所等。具體配置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結合工作需要,按照厲行節約的原則,統籌考慮區域面積、氣候條件、路網規模、執法人員數量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方式開展執法活動:
(一)調閱、複製有關資料;
(二)進行拍照、錄音、錄像;
(三)核實涉嫌違法行為人員和車船等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使用統一制定的執法文書,推行執法文書標準化、電子化和使用電子印章。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執法案件,可以刻制和使用行政執法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不作為或者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處理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執法輔助人員是指在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中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經考核合格的公職人員和工勤崗位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草案)》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屬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含省級直屬機構)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行局隊合一體制的,以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名義履行行政執法職能這一情形作了規定。
《條例(草案)》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編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進一步釐清不同層級執法許可權和職責,對執法工作實行清單化管理,並納入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事項,推動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改革要求落地見效。
《條例(草案)》針對基層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經費、人員、裝備配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對執法人員、服裝、裝備、站房配置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確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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