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暫行辦法》是貴州省交通運輸廳2022年4月2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交通運輸廳
全文
省交通運輸廳關於修訂印發《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交辦〔2022〕11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廳屬各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終止與善後等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設施毀損、人員傷亡、交通阻斷、生態環境破壞等後果,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員,搶修設施,保障通行,提供緊急運輸保障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成立貴州省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和貴州省綜合交通運輸安全應急指揮部。貴州省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全省交通運輸行業應急管理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研究部署全省交通運輸行業應急管理工作。貴州省綜合交通運輸安全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負責全省除道路交通以外(主要包括水上、鐵路、民航、城市軌道交通、郵政等)的其他綜合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工作。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在各市(州)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設立或者指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和回響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負責本系統單位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設立或者指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和回響高速公路、道路運輸、水上交通、交通建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省公路局負責本系統單位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設立或者指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和回響國省幹線公路及所屬交通建設工程領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廳屬其他單位和部門負責本單位(部門)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設立或者指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和回響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貴州交通信息與應急指揮中心是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履行突發事件應急值守、信息接報處理、綜合協調、統計分析、總結評估等職責,負責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急保障、指揮調度、信息發布、調查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協調聯動的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體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有關單位應當會同應急、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衛生、氣象、地震、消防等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協作機制,合力應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
第五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工作聯動的機制,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減災相統一,推動應急管理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編制並發布全省交通運輸應急體系發展規劃,統籌指導全省交通運輸系統應急體系建設等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並發布地方交通運輸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統籌規劃指導本轄區應急體系建設等工作。
廳屬有關單位依照全省交通運輸應急體系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專項應急建設規劃,統籌本系統應急體系建設。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制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結合職能職責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要求,制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交通運輸應急保障措施,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監測預警、應對處置、應急保障、恢復與重建、信息發布、培訓與演練等具體內容。
第九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程式應當符合《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與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應急預案銜接一致。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有關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共運輸工具、重點港口和場站的經營單位以及儲運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交通運輸企業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形勢發展和演練驗證,適時修訂。
第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有關單位,以及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和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應急工作實際需要,完善應急裝備、應急物資和運力儲備,形成工程機械類、應急處置類、後勤保障類、應急物資類等物資類目,確保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道路運輸、水上交通和工程建設領域救援搶險物資高低搭配、互為補充、全面覆蓋。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有關單位,以及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維護、管理和調撥制度,配備必要的應急指揮交通工具和應急通信裝備,及時維護和補充更新,確保應急物資裝備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內應急裝備、應急物資、運力儲備和應急隊伍的實時情況及時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將本單位應急裝備、應急物資、運力儲備和應急隊伍的實時情況及時報主管部門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可以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專業應急隊伍。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隊伍。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應急隊伍應急專業知識技能和人員身體心理素質建設,定期組織訓練,加強專業應急隊伍與非專業應急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及演練,提高協同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採取簽訂合作協定的方式與社會救援力量建立必要的應急合作關係。
第十六條  所有列入應急隊伍的交通運輸應急人員,其所屬單位應當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鼓勵志願者參與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組建應急專家庫,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高決策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制度,創新培訓方法,採用“線上+線下”“理論+實操”等教學模式,提高培訓人員覆蓋率、培訓課程資源利用率、培訓效果實效率。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應急培訓計畫,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範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編制公路、水路、道路運輸險情事故避險、自救系列科普讀物等宣教材料,普及應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建立面向社會公眾的應急科普宣教渠道,多種形式和方式開展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行業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特點,結合職能職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畫,並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重點推進“不提前通知、不預設腳本”的全流程盲演,做好總結與評估。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地區、本單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特點,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畫,上報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並做好總結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鼓勵、扶持研究開發用於交通運輸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以信息化推進應急管理現代化。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編列應急資金年度預算,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安排應急專項經費,保障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
應急專項資金和經費主要用於應急預案編制及修訂、應急培訓演練、應急裝備和隊伍建設、日常應急管理、應急宣傳以及應急處置等。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完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保障體系,做好前端感知設備建設、維護與更新。根據地域特徵,豐富自然災害預警監測手段,實施重點領域運行監測全覆蓋。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依託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建立健全立體化監測預警網路,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水平。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有線、無線、衛星通信等技術,建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通信主系統和備份系統。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負責本轄區、本系統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危險源管理工作,定期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全面掌握本轄區、本行業和領域各類風險隱患情況,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落實綜合防範和處置措施,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並責成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組織開展企業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危險源辨識、評估工作,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危險源監控與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建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風險研判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交通運輸的相關信息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必要時同相關部門進行會商,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研究確定治理措施,制定應對方案。對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基礎信息資料庫,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設施和人員,對突發事件易發區域和節點加強監測。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有關單位及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種類、特點和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應急值守工作制度,配備必要值班設施和人員,規範值班內容和流程,落實值班責任,建立交通領域核心崗位24小時在崗值守、重要崗位24小時值班、其他崗位24小時備勤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建立並完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收集、統計、分析、報告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與應急、氣象、旅遊、水利、公安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突發事件預警信息,迅速向本轄區、本系統相關單位通報,預先做好應對準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發布預警信息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可能發生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特點,採取相應措施:
(一)啟動相應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回響;
(二)根據需要啟動應急協作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
(三)按照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交通運輸建設施工、客貨運輸、公路營運企業採取相關預防措施;
(四)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跟蹤監測,加強值班和信息報告;
(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發布相關信息,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提出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的運力和裝備,檢測用於疏運轉移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應急通信設備,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七)加強對交通運輸樞紐、重點交通設施、重點場站、重點港口、碼頭、重點公路線路及航道的巡查維護;
(八)預警級別和可能發生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危害性產生嚴重後果時,可採取停工、停產、停運等措施;
(九)法律、法規或者所屬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以及所屬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決定,相應調整或者停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部署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有關部門請求交通運輸部門協助和配合應急處置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應急處置所需要的行動規模與相關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組織、協調應急力量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有關單位及交通運輸企業在獲悉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及時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報告,信息報告要求應該符合《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並依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報告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六條 報告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的內容應當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性質、基本過程、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內容。按初報、續報、終報的次序依次報告,做到“初報快、續報準、終報全”。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可以先電話報告,但應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級別報告時限要求儘快跟蹤核實、補充完善信息內容。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者參與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預案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採取相應措施:
(一)組織疏散、撤離受困人員和重要財產,協助搜救突發事件中的遇險人員,組織應急物資運輸;
(二)調集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對受損的交通基礎設施進行搶修、搶通或搭建臨時性設施,滿足交通建設和運輸正常需要;
(三)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控制,設立警示標誌,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四)必要時請求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駐軍、預備役部隊、消防部隊、民兵,啟動聯合機制,開展聯合應急行動;
(五)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式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以及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
(六)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或者授權及相關規定,統一、及時、準確的向社會和媒體發布應急處置信息;
(七)其他有利於控制、減輕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超出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處置能力或管轄範圍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請求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資金、物資、設備設施、應急隊伍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請求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突發事件發生地周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三)請求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派出現場工作組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給予指導;
     (四)按照建立的應急協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置。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組織、調度和指揮。    
第四十條  當其他行業領域發生重大級別及以上突發事件需要交通運輸部門協助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應急處置專用臨時通道,保證突然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物資、設備等運輸車輛的優先免費通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交通運輸工具、相關設備和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終止與善後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負責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查明突發事件發生的經過與原因,總結應急處置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扶持遭受突發事件影響行業和地區發展的政策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恢復重建規劃,制定相應的交通運輸恢復重建計畫並組織實施,重建受損的交通基礎設施,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破壞及影響。
第四十五條  因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被徵用的交通運輸工具、裝備和物資在使用完畢應當及時返還。交通運輸工具、裝備、物資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有關單位及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制度,嚴格落實應急管理責任制。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機制。
 監督檢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應急組織機構建立情況;
(二)應急預案制訂及實施情況;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四)應急隊伍建設情況;
(五)危險源監測情況;
(六)信息管理、報送、發布及宣傳情況;
(七)應急培訓及演練情況;
(八)應急專項資金和經費落實情況;
(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系統內交通運輸建設施工、客貨運輸、公路營運企業等單位應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有關單位應當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1年12月20日印發的《貴州省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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