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信息,貴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養護管理,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四章 經營管理,第五章 交通管理,第六章 管理行為規範,第七章 法律責任,
法規信息
【時 效 性】失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9-05-30
【實施時間】1999-07-01
【失效時間】2012-07-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
註:《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貴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
(1999年5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級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和高效營運,促進高等級公路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級公路是指本省境內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建設的二級以上全封閉和半封閉公路。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主管高等級公路工作,其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高等級公路的養護、路政、收費、交通標誌標線、綜合服務設施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主管高等級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高等級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處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等級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高等級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 高等級公路、高等級公路用地、高等級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和損壞。
第五條 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高等級公路。
受讓高等級公路收費權和投資建設高等級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可以成立開發、經營高等級公路的企業(以下簡稱公路經營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自主經營管理;也可以委託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管理。
第六條 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提高高等級公路的管理、養護水平。對在高等級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七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等級公路進行養護,保證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齊全,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八條 高等級公路養護作業人員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必須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高等級公路養護作業人員進行正常養護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九條高等級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高等級公路用地。
第十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高等級公路沿線綠化,嚴格保護植被和景觀,改善和美化行車環境,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一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因養護需要自辦砂石料場的,沿線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在適當地點劃定料場,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在自辦料場採取養護用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非法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使高等級公路遭受損壞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必須及時組織搶修;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協助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儘快恢復交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等級公路。
因國家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等級公路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徵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同意,並按照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因國家建設工程需要使高等級公路改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跨越、穿越高等級公路修建橋涵、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等級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必須事先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原有的技術標準修復或者按照損壞程度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高等級公路上及其用地範圍內設定廣告、標牌及其他標誌的,必須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有關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損壞、塗改、擅自移動、拆毀交通標誌和防護欄等高等級公路附屬設施。
第十七條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上及其用地範圍內設定障礙、搭棚建房、擺攤設點、傾倒垃圾、堆放物品、燒窯制坯、挖溝引水、打場曬糧,不得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嚴重污染公路和影響高等級公路暢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八條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兩側修建交叉道口。確需在非封閉路段搭接道口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批准後方能施工。
第十九條 高等級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向外延伸20米為高等級公路建築控制區。除高等級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並經批准外,禁止在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公益設施的,應當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後,方能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在大中型橋樑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兩側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以及在高等級公路兩側30米距離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採礦和其他危及高等級公路及其橋樑、隧道安全的活動。
實施爆破作業,按照國家爆破安全規範執行。
第二十一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其費用由使用者承擔。對高等級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超過高等級公路及其橋樑、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高等級公路及其橋樑上、隧道內行駛。超過高等級公路及其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必須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其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車輛懸掛明顯標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
第二十三條 高等級公路的道路清障、車輛救援,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需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下列高等級公路,可以設定收費站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利用貸款、集資款建成的;
(二)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高等級公路收費權的;
(三)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高等級公路的經營管理,本章未予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的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期限,按照收費償還貸款、集資款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高等級公路收費單位根據批准的收費期限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車輛通行費票據由省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監製,並加蓋票據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行駛高等級公路的車輛都必須按照統一標準繳納車輛通行費,但國家規定免繳通行費的車輛除外。
所有車輛通過高等級公路收費站時,都必須主動接受查驗。
第五章 交通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人、非機動車、輕便機車、拖拉機、電瓶車,懸掛試車、教練號牌以及牽引機動車的車輛,設計最高時速小於60千米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高等級公路的封閉路段。禁止將牲畜趕入高等級公路封閉路段。
第三十條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封閉路段內設立長途客車、公共汽車站點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
第三十一條 根據道路等級情況,車輛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時速如下:
(一)高速公路最高時速:小型客車110千米,其他車輛90千米;
(二)一級公路最高時速:小型客車100千米,其他車輛80千米;
(三)二級公路最高時速:小型客車80千米,其他車輛70千米。
遇有限速交通標誌的,應當遵守交通標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進入高等級公路的車輛必須按照分道標線行駛,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確認安全後再變更車道。禁止車輛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第三十三條 禁止車輛在高等級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車,或者在高等級公路上掉頭、倒車、逆行、試車、穿越中央分隔帶。
第三十四條 車輛在行駛中,除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禁止在行車道上停車。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必須進入緊急停車帶內。
第三十五條 車輛因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不能離開行車道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轉移到公路右側邊沿,並及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在行車道、緊急停車帶停車時,駕駛員必須在車身後設故障車警告標誌或者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必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三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接到高等級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報告,應當相互通告,並及時趕到肇事地點,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勘查現場和路產損失、疏導交通,儘快恢復交通正常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積極協助高等級公路路產損失的清償,做到先清償,後結案。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偵破。
第三十八條 因雨、雪、霧、凌凍、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情況影響車輛正常行駛,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交通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因道路施工、特大交通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車輛不能通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決定關閉部分或者全部路段,並及時發布公告。
第三十九條 執行高等級公路養護作業和救援作業的人員、車輛、機械,在保證交通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車輛安全行駛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本章有關條款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形式,加強高等級公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六章 管理行為規範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高等級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廉潔自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執行公務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有效證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擴大收費、罰款範圍,提高收費、罰款標準;
(二)收費、罰款不出示合法依據;
(三)收費、罰款不給有效、足額票據;
(四)非執行緊急公務隨意攔車搭乘;
(五)拒絕提供合理服務;
(六)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七)刁難、勒索、辱罵、毆打司乘人員;
(八)扣留車輛、證照不開具暫扣憑證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
(九)從事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
(十)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四十三條 除依法追緝、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等級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違章行為,應當在匝道、輔道或者出口處進行,並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第四十四條 高等級公路收費站應當公布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文明收費,接受監督。在車輛通行高峰期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保證暢通。
第四十五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主要用於償還修建高等級公路的貸款、集資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平調。
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按照批准的章程及契約規定使用。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通行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
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上亂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下達罰款指標。
罰款金額必須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罰款不得與執罰單位和個人利益掛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高等級公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修建橋涵、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損壞、塗改、擅自移動、拆毀高等級公路附屬設施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危及高等級公路安全作業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車輛在高等級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所需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在高等級公路上增設道口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高等級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高等級公路封閉路段內設立長途客車、公共汽車站點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在高等級公路上及其用地範圍內設定廣告、標牌等標誌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嚴重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繳納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逃繳車輛通行費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除責令其補繳外,可以處以票款金額2倍以下罰款;拒不繳納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扣證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並可處以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車輛駛入高等級公路封閉路段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高等級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高等級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車,在高等級公路上掉頭、倒車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超速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並可處以弔扣3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行人進入高等級公路封閉路段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以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對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接受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不能當場處理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扣證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第五十六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暫扣車輛之日起7日之內,車主或者駕駛員應當到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
暫扣車輛從被扣之日起3個月內,車主或者駕駛員不接受處理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暫扣車輛公開拍賣,所得款項抵付路產損失費,餘款歸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