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

《湖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於1994年7月7日由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旨在加強湖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級公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暢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4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月1日
  •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正文數:39條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交通管理,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章 經營管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章 收費管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閉、全立交、汽專用的一、二級公路(簡稱高等級公路)。
高等級公路建設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與土地規劃、城市規劃相協調。
高等級公路的建設規劃與設計必須進行科學論證,並按有關規定申報批准。
堅持集中、統一、安全、高效的原則,加強對高等級公路的管理。管理的具體形式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省交通部門負責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規劃、修建、養護和路政、運政、規費征稽的管理。
省公安部門負責高等級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的管理和事故處理。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和高等級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省交通部門、省公安部門做好高等級公路的管理工作。
高等級公路沿線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應當教育本單位的人員愛路、護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破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行為,都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六條

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機車、電瓶車、履帶車、試驗車、教練車和設計最大時速小於6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等級公路。
禁止學習、實習駕駛員駕駛汽車進入高等級公路。

第七條

汽車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公里;最高時速高速公路為120公里,汽車專用一級公路為100公里,汽車專用二級公路為80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標誌的,應當遵守交通標誌的規定。

第八條

汽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等級公路,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進入後,應當先在加速車道上或者路右側將時速提高至50公里以上;退出時,應當在出口標誌前轉入路右側減速。

第九條

汽車在高等級公路上不準超載;不準掉頭、倒車、試車;不準穿越中央隔離帶;不準在出入口和匝道上超車、停車。

第十條

汽車在行駛中,不準隨意停車。因遇有障礙等必須停車或者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者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修車。
汽車因故障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並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停在行車道或者路肩上的汽車,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在車後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車道上同方向行駛,必須按下列規定保持行車間距:
(一)時速70公里以下的,行車間距不得少於50米;
(二)時速超過70公里的,行車間距不得少於100米。
汽車在雨天、雪天、霧天、夜間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當按照限速標誌減速行駛,並在前款(一)、(二)項規定基礎上加大行車間距。

第十二條

汽車在行駛中,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系安全帶;乘車人不準離開座位,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棄物品。
貨運汽車在行駛中除駕駛室按定員載人外,其他部位不準載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高等級公路上攔截汽車。公安人員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十四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及其他作業,應當設定安全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著安全標誌服,作業車輛、機械須開啟黃色示警燈或者設定反游標志。
禁止作業人員擅自在高等級公路上堆放和丟棄物品。

第十五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發生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因嚴重自然災害汽車不能通行時,省公安部門與省交通部門協商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關閉部分或者全部路段,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

不準侵占、污染和破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不準擅自拆除、移動高等級公路的設施;不準擅自在高等級公路上開道口。

第十七條

在高等級公路規劃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必須向省交通部門申報,由省交通部門依法審查同意,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八條

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其邊緣應當與高等級公路邊溝外緣保持一定間距:學校、醫院的最小間距為200米;開發區、集貿市場的最小間距為100米;其他建築物或者設施的最小間距為30米。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通道不得與高等級公路平面相交,規劃建設與高等級公路配套的輔助設施除外。

第十九條

凡修建跨越、穿越高等級公路的橋樑、渡槽、通道、排污水道、管線等設施,或者其他必須在高等級公路上臨時作業的,應當徵求高等級公路經營者的意見,並報省交通部門批准。涉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報省公安部門批准。因作業需移動高等級公路設施或者損毀高等級公
路及其設施的,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因自然災害嚴重受損時,省交通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應急措施,並督促有關方面及時搶修,恢復交通。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在本省投資建設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依法組建經營機構(以下統稱經營者),享有自主經營管理權。
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省交通部門、省公安部門的監督管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對其投資建設的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持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完好。
經營者按照高等級公路規劃,經批准可以優先在其經營的高等級公路規劃區內從事公路服務設施建設和地產開發。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的經營收入再投資用於本省高等級公路建設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高等級公路,依照《湖南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經營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時間,按契約規定的期限執行。經營期滿後,經營者必須按契約規定將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完好地移交省交通部門。需要延長經營期的,應當在經營期滿前6個月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原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個月內予以答覆。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凡國家投資和利用集資、貸款修建的高等級公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經營者可以設定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在批准時限內向過往汽車收取車輛通行費。過往汽車不得拒交。
外商投資建設的高等級公路的收費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協定條款辦理。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在高等級公路上擅自收費。

第二十六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取標準,由經營者報省交通部門審核,經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
收取車輛通行費使用的收據,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當首先用於償還集資和貸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分別處以5元、20元罰款或者警告,並責令退出。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進入高等級公路的,由公安部門處以50元罰款或者警告,並責令退出;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和機動車駕駛員有以上行為,發生事故導致損毀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正常行駛的汽車方和經營者不負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進入高等級公路的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以5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三十條

進入高等級公路的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單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攔截汽車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造成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交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在高等級公路上作業的,由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止作業。因作業移動高等級公路設施或者損毀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按規定補償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給予經濟補償,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交付車輛通行費的,由經營者責令其交付應交費額5至10倍的車輛通行費;擅自在高等級公路上收費的,按《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除本條例規定外,按上述兩個條例的規定處理。
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的汽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除本條例規定外,按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7日
頒布時間:1994-7-7發文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