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等級汽車專用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90年11月1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高等級汽車專用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高等級汽車專用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11月16日黔府〔1990〕82號)
第一條為保障高等級汽車專用公路(以下簡稱汽車專用公路)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是汽車專用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凡在汽車專用公路上通行的車輛和有關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辦法》以及本辦法。
第四條行人、非機動車、輕便機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懸掛試車、教練車號牌以及牽引機動車的車輛,設計最高時速小於六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汽車專用公路的封閉式路段。不準將牲畜趕入汽車專用公路。
第五條車輛在汽車專用公路上行駛中,時速規定如下:
在一級公路上,最高時速:小型客車100公里,其它車輛80公里;最低時速50公里。
在二級公路上,最高時速:小型客車80公里,其它車輛70公里;最低時速40公里。
但遇有交通標誌和路面文字標記時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須遵守交通標誌和標記的規定。
在一級公路上,最高時速:小型客車100公里,其它車輛80公里;最低時速50公里。
在二級公路上,最高時速:小型客車80公里,其它車輛70公里;最低時速40公里。
但遇有交通標誌和路面文字標記時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須遵守交通標誌和標記的規定。
第六條車輛在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汽車專用公路上通行時,一律在右側車道上行駛,當需要超越前車或前方有障礙時,可以變換到左側的車道上行駛;超過前車或通過障礙後,應當駛回原車道。
第七條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確認安全後再變更車道;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段,須按導向標示行駛。
禁止車輛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禁止車輛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第八條車輛在汽車專用路上行駛中,乘車人不準向車外拋棄物品。車輛在汽車專用公路封閉路段上行駛時,轎車駕駛員和前排乘坐人應系安全帶。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第九條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或載物的長、寬、高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有關車輛裝載規定的,須經主管機關批准,辦理《危險物品車輛準運證》和《超限車輛準運證》,按指定時間,時速行駛。
第十條除執行公安、路政、道路維修任務的車輛外,在汽車專用公路上嚴禁掉頭、倒車、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帶;嚴禁在汽車專用公路上進行試車和駕駛教練。
第十一條車輛在行駛中,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嚴禁隨意停車。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禁止在車行道上修車,車輛修復後需重新返回行車道時,須緊靠路右將車速提高后方能駛入行車道,並不得妨礙行車道上其它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二條車輛因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不能離開行車道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迅速轉移到公路右側邊沿,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在行車道、緊急停車帶停車時,駕駛員須在車身後設故障車警告標誌或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十四條汽車專用公路封閉路段內禁止設立長途客車、公共汽車站點;並禁止車輛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
第十五條車輛駛離汽車專用公路時,應按出口預告標誌減速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
第十六條在汽車專用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養護等作業時,須離作業地點一百五十米以外設定警告標誌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身著桔黃色反光作業服;作業車輛須設反光警告標誌,施工完畢須保持路面整潔、平坦。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處罰外,按本辦法規定處罰。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可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或載物超長、超寬、超高,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未辦理《危險物品車輛準運證》或《超限車輛準運證》,駛入汽車專用公路的;
(二)禁止駛入汽車專用公路封閉路段的車輛擅自駛入封閉路段的;
(三)在汽車專用公路上掉頭、倒車的;
(四)在汽車專用公路上進行試車和教練駕駛的;
(五)發生交通事故後,無故拖延時間不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在汽車專用公路上隨意攔截車輛的。
(一)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或載物超長、超寬、超高,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未辦理《危險物品車輛準運證》或《超限車輛準運證》,駛入汽車專用公路的;
(二)禁止駛入汽車專用公路封閉路段的車輛擅自駛入封閉路段的;
(三)在汽車專用公路上掉頭、倒車的;
(四)在汽車專用公路上進行試車和教練駕駛的;
(五)發生交通事故後,無故拖延時間不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在汽車專用公路上隨意攔截車輛的。
第十九條不按規定時速行駛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並處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二十條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載人的,處3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一個月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以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的;
(二)因故障臨時停車末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或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未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的;
(三)進行道路維修、養護等作業,不按規定設定標誌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四)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不按導向標示行駛的;
(五)駛離汽車專用公路,不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車道的;
(六)行人闖入汽車專用公路封閉路段的;
(七)將牲畜趕入汽車專用公路的。
(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以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的;
(二)因故障臨時停車末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或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未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的;
(三)進行道路維修、養護等作業,不按規定設定標誌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四)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不按導向標示行駛的;
(五)駛離汽車專用公路,不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車道的;
(六)行人闖入汽車專用公路封閉路段的;
(七)將牲畜趕入汽車專用公路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車輛在行駛中,乘車人向車外拋棄物品的;
(二)轎車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不系安全帶的(對原廠未設定安全帶的車輛暫不予處罰);
(三)超越前車或通過障礙後,不按規定駛入原車道的。
(一)車輛在行駛中,乘車人向車外拋棄物品的;
(二)轎車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不系安全帶的(對原廠未設定安全帶的車輛暫不予處罰);
(三)超越前車或通過障礙後,不按規定駛入原車道的。
第二十三條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失的交通事故,由違反人自行負責,並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理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貴州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