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縣行政審批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

《玉田縣行政審批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是玉田縣人民政府發布辦法。

辦法內容,政策解讀,

辦法內容

玉田縣行政審批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式,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我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我局及工作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鑑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採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加強行政許可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許可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第六條 縣政府對我局的行政許可執法全過程記錄實行統一領導。
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我局行政許可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縣行政審批局統一配備音像記錄設備。
第二章 程式啟動的記錄
第七條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登記、口頭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予以記錄。
在縣政務服務大廳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受理、辦理過程。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八條 行政許可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等情況進行文字記錄,並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行政許可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迴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十條 調查、取證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現場檢查(勘驗)等,應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製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三)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製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四)指定或委託法定的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應出具鑑定意見書等文書;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許可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許可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採取現場檢查(勘驗)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採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二條 草擬行政執法決定時的文字記錄應載明起草人、起草機構審查人、決定形成的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應考慮的有關因素等。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審查文字記錄應載明法制機構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製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第十五條 集體討論應製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 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執法決定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十八條 直接送達行政許可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籤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套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二十條 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一條 依法採用委託、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託、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籤名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 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採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並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執法案卷。
在行政許可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 30 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許可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 24 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我局專用存儲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原始信息格式刻錄光碟或者存儲至專門硬碟,對音像資料長期保存:
(一)發生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執法活動;
(二)行政相對人對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業務辦理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
(三)行政相對人逃避、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
(四)涉嫌刑事犯罪的現場活動;
(五)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複製相關許可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局負責人同意,可複製使用,依法應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實施行政許可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玉田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執法全過程記錄,造成行政許可執法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我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式,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後,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

關於《玉田縣行政審批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玉田縣行政審批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制定背景。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稱“三項制度”)是規範行政執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根本性、基礎性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三項制度”,2017年黨中央、國務院在全國部署試點工作,2018年底決定在全國全面推行。為建立“三項制度”,從2015年開始,我省就陸續出台了《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三個檔案,為順利推行“三項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玉田縣行政審批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制定依據及過程。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檔案制定的。
三、《玉田縣行政審批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主要內容。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在規範執法程式,通過全過程記錄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減少執法爭議。辦法共八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執法記錄內容。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我局及工作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二是執法記錄方式。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鑑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採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是記錄資料的歸檔和使用。在行政許可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 30 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許可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 24 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我局專用存儲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