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程式,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可追溯,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鄂法辦發〔2019〕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7日
第二條 本市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經批准行使相對集中執法權的組織或者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在行政執法全過程中形成行政執法文書(含電子數據)等文字記錄和拍照、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視音頻記錄的活動。其中行政執法全過程,是指從行政執法程式啟動直至執法程式完結經歷的全部過程。
行政處罰的全過程自獲取違法線索開始,包括受案、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終結等一般環節和抽樣調查、先行登記保存、事先告知、聽證、中止、延期等特別執法環節。
行政強制的全過程自呈報審批開始,包括呈批、決定、催告、送達、實施、終結等一般程式環節和中止、延期等特別執法環節。
行政檢查的全過程自檢查活動開始,包括現場核查、簽署檢查意見、送達等一般程式環節和詢問、勘驗、抽樣、鑑定、責令改正、複查等特別程式環節。
實物徵收徵用的全過程自論證和徵求意見開始,包括論證、徵求意見、審核、決定、送達、實施、補償、終結等一般程式環節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別程式環節。
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規費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的全過程自接收相關辦理材料開始,包括接收、受理、補正、核驗、審查、決定、送達等一般程式和中止、延期、聽證等特別程式環節。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應當堅持合法、全面、客觀、準確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以文字記錄為基本方式,以音像記錄為輔助方式,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部委相關規範性檔案對特定環節使用音像設備進行執法過程記錄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文字記錄可以採用紙質文書或者電子文書進行記錄。採用紙質文書的,應當使用行政執法機關印製的制式文書,並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式和執法時序對相關執法環節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執法事項等過程性信息進行記錄。採用電子文書的,應當採用電子文書並結合電子簽章等信息化技術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七條  音像記錄可以採用執法記錄儀、錄像機、音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記錄。音像記錄設備使用前,執法人員應當檢查音像設備的性能、電量和存儲空間使用情況,並對系統時間進行校準。音像設備開啟後,執法人員應當先行語音說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及需要記錄的執法環節等情況,再對特定執法環節進行不間斷記錄。有條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設備從不同角度,同時對特定執法環節進行不間斷記錄。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天氣惡劣、設備故障、設備損壞或
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連續記錄的,執法人員可以終止記錄但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第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執法需要安裝、配備音像記錄設施、設備,應當將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制度、配備執法記錄儀等設備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行政執法經費予以保障。
第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在武漢市行政執法管理與監督雲平台(以下簡稱雲平台)上按照雲平台上的相關流程、格式、要求實時錄入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執法職權、法律法規、案由等基礎信息及執法案件信息,同時依據實際變化情況及時對基礎信息進行更新維護。
第二章 受理(立案)程式記錄
第十條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的,應當對申請登記、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者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予以記錄。
申請人通過網路等方式提出申請的,可以通過截圖、拍照等方式對電子數據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執法需要,在受理視窗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記錄受理、辦理全過程。其中,對入駐市、區(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的事項,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區(開發區)審批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安裝和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從市、區政務服務中心調取該記錄,連同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字和視音頻記錄,形成案卷。案件數量較多的,可以定期批量調取。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規章有立案等內部審批程式規定的,應當製作內部立案審批文書,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因情況緊急依法先行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在行政執法程式啟動後2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立案審批文書應當載明啟動原因(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下列途徑發現的案源應當予以登記:
(一)依職權檢查發現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三)上級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
(四)其他機關移送的;
(五)依法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
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以及移送機關,並將相關情況製作書面記錄。
第三章  調查取證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等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開展調查和行政檢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詢問(調查)當事人或者證人的,製作詢問(調查)筆錄等文字記錄;
(二)實施現場檢查(勘驗)的,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字記錄;
(三)實施抽樣取證的,製作抽樣物品清單等文字記錄;
(四)實施查封(扣押)的,製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物品(財產)清單等文字記錄;
(五)組織聽證的,製作聽證通知書(公告)、聽證筆錄等文字記錄;
(六)委託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評審)的,製作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評審)委託書;
(七)依法製作其他文字記錄。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不接受調查、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進行記錄;同時由行政執法人員、有關見證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填寫相應文書,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二)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及相關依據;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複製、音像、鑑定、勘驗、製作詢問筆錄等。
對於容易引發爭議的證據提存,可以在現場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迴避、聽證等權利的,應當製作權利告知文書。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調查、覆核,並進行記錄。       
第十八條  對於現場執法活動,開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第十九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三)行政執法相對人、第三人等現場人員的有關言論、行為;
(四)執法人員現場出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審查決定記錄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需要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決定書,並由相關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經集體討論的,應當記錄集體討論情況;經法制機構(法制員)審核的,應當製作法制審核意見書或者在內部審批件上載明審核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製作專家論證會議記錄或者專家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案件基本情況和證據材料等;
(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
(四)法律依據(含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和決定採取的行政措施、履行期限、方式;
(五)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
(六)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第五章 送達執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直接送達的,製作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並可以根據依法採取的留置送達的具體情形,以拍照、錄像、錄音等相應方式予以記錄。
(三)郵寄送達的,留存郵寄憑證和回執;被郵政退回的,記錄具體情況。
(四)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除外)的,採取電話錄音、簡訊、截屏截圖、螢幕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還應在傳真件上註明傳真時間和受送達人的傳真號碼。
(五)委託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
(六)公告送達的,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方式和過程,留存書面公告,並採取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
在被徵收區域內公告送達徵收決定或者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公告起、止日期,並在公告現場拍照或者視頻留存公告開始日及結束日的公告情況。
對於容易引發爭議的文書送達情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後,應當對當事人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並製作檢查記錄。
依法應當責令改正的,應當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並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催告的,應當記錄相關情況或者製作書面催告書。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依法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行政執法機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現場筆錄等文字記錄,可以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文字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視音頻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
視音頻記錄製作完成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原始音像記錄儲存至專用存儲設備,標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人姓名等信息。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1個工作日內移交。
第二十七條 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保存期限按照行政執法檔案或者文書檔案的保存期限執行。專用設備存儲的音像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專用設備存儲的音像記錄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刻制光碟備份並註明製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與檔案一併歸檔,備份光碟保存期限按照行政執法檔案或文書檔案保存期限執行。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視音頻資料的歸檔、保管和使用。
調閱、複製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由管理員統一辦理。管理員應當詳細登記調閱人、複製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行政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為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資料,未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司法、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執法機關調閱、複製特定案件執法過程記錄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協助提供。
行政執法相對人要求查閱、複製與其相關的執法過程記錄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協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舉報人、投訴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經結案歸檔的執法過程記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查閱手續。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的情況納入法治建設績效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製作或者不按要求製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者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各類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並負責對各區對口執法部門的協調指導,做到同一執法事項在本行業標準一致、要求統一。
第三十五條  特定部門(單位)系統內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已制定出台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辦法或方案的,本市該系統執法部門(單位)按照其特定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7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