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生態環境局礄口區分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分局環境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規範環境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武漢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有關要求,結合本區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生態環境局礄口區分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 發布單位:武漢市生態環境局礄口區分局
第二條  局屬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的公示,遵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遵循“合法、準確、全面、便民”的基本原則。通過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推行,保證各項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貫徹執行,保證執法程式的準確到位,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執法水平和整體形象。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外,應當公示以下行政執法內容:
(一)主要職責;
(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主體(承辦機構)、執法人員信息;
(三)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執法事項;
(四)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幅度、程式;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等;
(六)行政執法檢查情況;
(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裁量標準;
(八)行政許可等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
(九)行政執法職權運行流程圖;
(十)行政相對人的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行政執法公示內容屬於權力清單範疇的,按權力清單要求進行公示。
第五條  除特別規定外,行政執法公示可以選擇以下形式:
(一)發布公告;
(二)在市生態環境部門入口網站(或區級政府網站)、相關信息平台對社會公布;
(三)在辦公場所通過設定執法公示欄(牌)、電子顯示屏、資料索取點等設施公開;
(四)執法現場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公示;
(五)其他方式公示。
第六條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上網公示;並同時在“信用武漢”專欄同步公示。
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變更或者撤銷的信息。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審定後公示。
第八條  分局、局屬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執法公示工作,根據職能調整變化情況,及時確定需要公開的新內容,並做好公示內容的釋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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