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經批准行使相對集中執法權的組織或者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將本單位的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權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結果、救濟途徑、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公示內容進行嚴格審核,並對公示內容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分管負責人審定後公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公示。
第四條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要求,採取靈活多樣、方便民眾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公開行政執法信息,並及時予以更新。具體可採取以下方式公開:
(一)在政府入口網站或部門網站上公開;
(二)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
(三)在辦公場所和辦事大廳通過設定執法公示欄(牌)、電子顯示屏、資料索取點等設施公開;
(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公開;
(五)通過建立執法信息資料庫,接受公眾查詢;
(六)其他公開方式。
第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通過武漢市行政執法管理與監督雲平台(以下簡稱雲平台)及相關媒體、資料庫等將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職權、執法依據、執法案件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已採取雲平台及其相關媒體、資料庫方式公示應當公示內容的,不再重複公示。但對應當公示內容有所遺漏的,應當採取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方式公示。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主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同時應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個人隱私。
第七條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主動公示以下行政執法基礎信息:
(一)執法主體名稱、職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辦公電話、監督電話等;
(二)主要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三)執法人員身份信息(涉密行政執法機關的人員除外)。具體包括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及其有效期等;
(四)行政執法服裝、標誌、標識及執法證件的樣式信息;
(五)行政執法流程圖和行政執法文書樣式;
(六)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聽證基準;
(七)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對象、辦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收費方式、收費依據以及申辦材料的目錄、表格、填寫說明、示範文本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行政執法機關聘用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活動的,還應當主動公示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輔助許可權、配發服裝樣式、標誌、標識、工作證件樣式等信息。
行政執法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對已公示的基本信息進行更新。
第八條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主動公示以下行政執法過程信息:
(一)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的,應當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前公示考試成績等信息;
(二)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給付的,在搖號或者抽籤之日前,應當公示符合條件的相對人信息;
(三)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招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採取發布招標或者拍賣公告的方式公示相關信息;
(四)需要組織公開聽證的,應當採取發布聽證公告的方式,公示聽證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應當公示的執法過程信息。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於每年1月31日前主動公示,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或功能區管委會有關法制機構)備案。行政執法統計年報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執法數據:
(一)上年度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主體的名稱和數量情況;
(二)上年度行政執法機關及各執法主體的執法崗位設定
數量及在崗執法人員數量;
(三)上年度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的情況以及人均辦件(辦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檢查計畫執行情況以及人均檢查量、檢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量及分類辦理結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統計數據。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一季度公示當年的執法檢查(含雙隨機抽查)計畫信息。
年度檢查計畫信息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方式、管理對象基數和對應的檢查比例、檢查頻次等內容。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檢查信息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其他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後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可採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或者公示執法決定摘要的方式進行。
採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方式的,應當隱去執法決定文書中有關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狀況等涉及的財產信息以及個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通訊方式等身份信息;採取摘要方式的,應當包括執法主體、執法類別、執法對象(個人應隱去真實姓名)、執法決定、決定書文號、決定日期等內容。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示後,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變更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及時撤下已公示的相關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 以下情形之一的執法結果信息不予公布:
(一)行政相對人屬於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示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後可能會影響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公安機關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應當主動出示或者佩戴證件並標明身份;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並告知行政行為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救濟渠道等內容。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視窗應當設定信息公示牌或者電子信息屏,主動公示視窗辦理業務名稱、辦理進度狀態、辦理人員身份、諮詢服務渠道、投訴舉報受理等信息。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適當性問題並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研究,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行政執法相對人認為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並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更正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核實。確需更正的,應當及時更正;不予更正的,應向行政執法相對人說明理由。行政執法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指定人員做好釋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建立並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情況,納入年度法治建設績效考核內容。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未按要求公示行政執法信息的,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監察機關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七條 特定部門(單位)系統內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已制定出台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辦法或方案的,本市該系統執法部門(單位)按照其特定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