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於2021年6月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1/9/18
條例全文,說明,修改情況,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或者利用違法建設獲利。
第五條 本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遵循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依法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消防救援、市場監管、文化旅遊等部門參加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綜合協調機構。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承擔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綜合協調機構日常工作,負責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房屋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為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違法建設監控平台,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消防救援、市場監管、文化旅遊、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執法機關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及時提供用地、規劃、施工、房屋租賃及交易、環保管理、場所經營、消防許可、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和文化經營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組成的違法建設巡查網路,實行格線化監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巡查方案,開展格線化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組織查處違法建設,並將違法建設信息錄入監控平台。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巡查;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並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執法等工作。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受理、登記、處理和回復,並為舉報人保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網站、信箱、電話等。
第十三條 房屋徵收部門徵收房屋,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不予補償。
有關部門對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服務手續;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
(三)施工單位不得承建違法建設項目;
(四)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監理服務;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經紀服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並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後予以撤除。
第十六條 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可以調取、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說明相關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阻撓。
第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執法機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為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當事人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並在該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少於六十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當事人的,由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申請執法機關協助拆除。
當事人在執法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不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發布拆除公告,限期當事人拆除。
當事人在執法機關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限期拆除。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機關應當採納。
當事人經公告、催告不拆除,並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執法機關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執法機關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立即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排除危險。
第二十三條 對違法建設實施查封或者強制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清理違法建設內的物品。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清理的,執法機關應當製作物品清單,代為臨時保管物品,並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的,執法機關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前款規定的物品清單應當由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物品清點過程予以見證或者由公證機構予以公證。
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強制拆除費用、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物品保管、處置、提存等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執法機關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繳納前款規定的費用,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執法機關可以每日按費用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滯納金,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納費用的數額。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仍不繳納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執法機關送達有關行政執法文書,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等方式進行。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取前款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報紙、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公告送達。
第二十六條 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辦事大廳、服務視窗或者媒體等平台,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建設及查處情況。
第二十七條 執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依法記入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執法機關、相關部門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建設不報告、不制止、不按照規定錄入監控平台的;
(二)接到舉報後未按照規定受理、登記、處理、回復、保密的;
(三)對查實的違法建設不處理或者未依法處理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協助、配合職責,對屬於本部門的職責推諉、拖延或者拒絕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不配合執法機關調查取證、執法的,由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知道是違法建設仍辦理相關服務手續的,由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知道是違法建設仍提供經紀服務的,由房屋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一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監察對象的,執法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建設當事人為公職人員的,執法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並建議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城市橋下空間及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民用機場、軍事管理區等區域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補齊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短板的需要。儘管通過全市上下持續發力,我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穩步推進,但當前針對違法建設的控管工作仍然有不少“短板”和弱項,“重查處、輕控管”思想根深蒂固,相關控管措施不完善、不精準,違法建設控管不到位、查處不及時等已經成為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瓶頸,影響到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有必要通過出台《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重點對管理體制、違法建設技術認定、快查快處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著力解決違法建設控管難、查處難的問題。
  二是壓實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的需要。近年來,我市持續組織強勢拆違,始終保持對違法建設的嚴打高壓態勢,初步構建了以區為主、街道為基礎、上下聯動、部門聯手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體系,但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仍然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影響到全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效能。有必要通過出台《條例》,將治理違法建設的主體責任、執法責任、配合責任壓緊壓實,打好治理違法建設的“組合拳”,真正形成違法建設聯防共治、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為高質量治理違法建設掃清障礙。
  三是強化法制保障的需要。現行的《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3號)是在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號的基礎上修訂的,由於頒布時間較早,部分內容不夠全面、要求不夠具體,強制力不夠、操作性不強,已不適應當前常態化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要求。此外,在近年的多起行政訴訟案件中,因法定依據效力不高,查處違法建設執法案件敗訴現象時有發生。有必要通過出台《條例》,將政府規章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一方面固化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成果,同時也能為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制保障。
  二、《條例(草案)》起草經過
  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2020年立法項目後,市人大、市司法局、市城管執法委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協調小組和起草工作專班,多次組織專題調研。2020年6月30日,市城管執法委將《條例(草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後,市司法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修改,於7月3日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且分別於7月3日、7月28日兩次傳送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書面徵求意見,7月31日召集有關市直部門和部分區的代表參加協調會,就部門間的不同意見進行協調。8月11日,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席丹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子清的委託專門召開協調會進行研究。會後,市司法局會同市城管執法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8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說明
  《條例(草案)》共五章4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違法建設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3類情形:(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二)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明確定義有助於執法機關對違法建設概念的把握,便於日常執法甄別、處置,也有助於社會公眾理解違法建設的內涵,從而引導合法建設行為。
  (二)關於違法建設管理體制
  《條例(草案)》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執法機關職責,將市、區、街道(鄉鎮)的職責層層壓實,規定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區人民政府作為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組織領導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街道(鄉鎮)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同時明確了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與有關街道(鄉鎮)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區域範圍。二是規定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綜合協調機制。實踐證明,這是我市近年來形成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有效機制,有必要總結上升,作為地方性法規的內容予以固化。
  (三)關於違法建設的控制
  違法建設重在事前控制,一旦形成後果,即使能夠拆除,也將造成社會資源的大量浪費。因此,《條例(草案)》第二章從四個方面構建了控制鏈條:一是區、街道(鄉鎮)日常巡查發現;二是正面規範,主要是要求在建工程公示規劃許可,物業服務企業及業委會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勸阻、報告;三是政府有關部門控制,包括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對違法建設以及附有違法建設的房屋不予受理網簽申報,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時,對屬於違法建設的不予補償,相關部門核發有關證照時,對不能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依法不予辦理,體現違法建設不得獲利的原則,遏制違建動機;四是社會單位協助控制,規定市政公共服務單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建築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相應服務。為保障各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形成合力,還規定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實現數據共享。
  (四)關於違法建設的查處
  一是關於違法建設的快速查處機制。為有效遏制搶建行為,解決違建“在下達執法文書中長高”“在投訴中建成”的問題,《條例(草案)》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法第一巡迴法庭關於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對於如何理解適用上述兩條的專項說明:對在建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實質是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的暫時性控制行為,應當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不是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不受《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複議或者起訴期限屆滿限制。同時借鑑北京、上海、廣州、海口等城市的先進經驗,《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針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處置作出規定,執法機關可以快速採取強制措施。
  二是關於違法建設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技術認定。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都應當先由法定部門進行認定,再確定後續處罰。為使執法實踐中程式清晰順暢,《條例(草案)》對違法建設認定和處罰分3種具體情形作出規定。
  三是關於提升違法建設當事人的違法成本。違法成本低是造成我市違法建設屢拆屢建、屢禁不止甚至有組織有規模違建的重要原因。為有效制約及懲處違法建設當事人,使其“不敢違建、不能違建、不想違建”,《條例(草案)》規定了多項措施以提高違法行為成本。一是違法建設暫緩登記,第十一條規定執法機關發現當事人已登記的不動產附有違法建設並立案查處的,書面告知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該違法建(構)築物的轉移、變更、抵押登記;二是承擔違法建設查處費用,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強制拆除費用、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處置、提存等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逾期不繳納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建立信用記錄機制,第二十八條規定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強制等信息記入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其情形。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設立了容錯機制,規定負有協助控制和查處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不支持、不配合,導致執法機關無法或者難以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機關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責任。此外,針對違法建設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屬於監察範圍的特殊情形,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家工作人員逾期未自行拆除或者阻礙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屬於監察範圍並參與違法建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0年11月1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上,有1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22條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會同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市司法局、市城管執法委員會對審議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建議逐條進行研究,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2021年3月23日,市十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五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統一審議並作進一步修改。4月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一次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體例結構
  有關方面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調整到第四章“法律責任”章。經研究認為,雖然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是違法建設的法律責任,但其與前後條文的邏輯關係是順暢的,不宜調整位置,同時考慮到條例的條文不多,建議採用不分章節的簡易體例結構,以化解上述問題。
  二、關於附有違法建設不動產的管控
  有審議意見認為,行政機關採取措施應遵循必要性原則和比例原則,即應選擇侵害相對人權益最小的措施,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且對相對人權益造成的侵害不得與欲達成的行政目的顯失均衡,因幾平方米的違法建設而將數百平方米的合法建設一併管控,很難說符合以上原則。我們對此進行了重點研究,認為,對不動產的合法部分和違法部分一併管控確有必要,但現實中的違法建設具有多樣性、複雜性,條例不宜直接對此作出規定。基於以上考慮,參考外地立法,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了修改。〔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條〕
  三、關於禁止供水供電等單位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的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一項禁止供水、供電等單位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與行政強制法關於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要求不一致。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但已提供相關服務的,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措施”。〔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條第一項〕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建議,調整了部分條文的順序,修改了與相關法律法規不協調的內容。
  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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