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於2008年7月25日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89號令公布;根據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的決定》修訂,2012年11月26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33號發布。

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巡查、處置、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附則6章3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 發布:2012年11月26日
  • 施行:自2013年1月1日起
  • 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 地區:武漢市
修訂發布,總則,職責分工,巡查,處置,責任追究,附則,修改的決定,

修訂發布

(2008年7月25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89號令公布;根據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的決定》修訂,2012年11月26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33號發布)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營造良好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 
(一)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 
(二)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的建成區和都市發展區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條 本市對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辦法另行制定。 
各區人民政府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以及市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並落實市里下達的績效考核目標。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處理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協調辦公室設在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考核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實行以區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突出重點,控制源頭,快速處置,協作配合,依法追責,實施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負責在轄區和管理範圍內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城管、國土規劃、住房保障房管、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園林、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相關工作,配合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做好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全力配合所在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工作。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是本轄區和管理範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組織領導本轄區和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道、鄉鎮)和所屬相關部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確定本轄區和管理範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督促街道、鄉鎮和所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控管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責成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查封、拆除等相關措施; 
(三)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四)對轄區和管理範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五)完成市里下達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績效考核目標。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驗收合格後未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又進行建設或者改造的,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水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於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違法建設。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於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
第九條 規劃部門負責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設進行核查、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園林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占用城市公園、單位綠地、綠化廣場等綠地的行為。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房鑑定中的違法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勸阻物業小區內違法建設行為,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參與違法建設中的無施工資質施工和違反施工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的行為。 
工商、衛生、文化、環境保護等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和執照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利用違法建設開展經營、不能提供合法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不予核發有關許可證、執照。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對不能提供規劃許可證件的,不得辦理報裝手續。 
第十條 監察部門負責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調查處理影響較大的行政過錯責任案件、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監察對象參與違法建設的案件。

巡查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由街道、鄉鎮、社區(村)和相關部門組成的巡查網路,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制訂巡查控管方案,組織街道、鄉鎮按照路段具體劃定責任單位和責任區域,分類別確定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技術核查,嚴把放線、驗線、規劃驗收等環節,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及時進行核查、認定,提出處理意見,移交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巡查制度,並對下列區域實行重點巡查:
(一)主次幹道,重要景觀地帶;
(二)機關和部隊駐地、大專院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四條 街道、鄉鎮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勸阻違法建設行為;對轄區內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城中村”以及納入舊城改造的地區,應當制訂巡查措施,落實巡查人員,強化巡查控管。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水務、園林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管理範圍內制訂巡查控管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第十六條 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報告並採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對發現的違法建設,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四)發現堆有建築材料的,及時登記並跟蹤監控;發現有違法使用粘土磚的,及時通知建設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信息平台,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
負有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責任的單位,應當配合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協調辦公室做好違法建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做好舉報記錄,及時處理舉報的問題,並將辦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對舉報違法建設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民眾舉報、上級交辦的違法建設信息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經核查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並及時採取相關控制措施。
經核查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立案並及時採取相關控制措施。

處置

第二十條 違法建設一經發現,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快速處置。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同時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決定。無法拆除的,依法沒收實物,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經規劃部門核查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法定期限屆滿後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決定。
經規劃部門核查、認定為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又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規劃部門應當從嚴審核,建立集體會審制度提出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具體會審辦法由市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所查處的違法建設,涉及違反土地、城鄉建設、園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園林、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執法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四條 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式,制定處置辦法,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必要時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停止施工用電、用水。
第二十六條 因違法建設發生安全事故,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組織力量及時進行處置,並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當事人自拆期限內,相關部門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拒不承擔的,由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徵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
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1年內4次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月度績效考核不達標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績效考核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街道、鄉鎮、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所屬相關部門,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績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1年內累計2次月度績效考核不達標的,對分管領導予以誡勉談話;
(二)1年內累計3次月度績效考核不達標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警告處分;
(三)1年內累計4次月度績效考核不達標的,取消單位績效考核評先資格,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助、配合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處置辦法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1年內受到3次通報批評的,取消單位當年績效考核評先資格。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派出機構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所在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的組織、協調,造成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不力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當年績效考核評先資格,並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武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規定,單獨或者合併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獎金、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及以下行政處分
(一)違法審批、越權審批、違法辦理權屬登記或者進行危房安全鑑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巡查的;
(三)對於舉報或者巡查發現的違法建設未按照規定報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處理的;
(四)對違法建設涉及的其他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
(五)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對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人員,可以同時調離審批或者執法崗位。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過錯情形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責任追究承辦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遊或者娛樂活動的;
(五)其他嚴重的行政過錯行為。
第三十四條 因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對相關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活動中,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應當提供協作和配合而未提供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並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建議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未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審批許可權的有關規定辦理。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管理許可權,負責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建成區和都市發展區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區域以外的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增加《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作為立法依據。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
(一)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
(二)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的建成區和都市發展區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
“各區人民政府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以及市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並落實市里下達的績效考核目標。”
四、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市城管、規劃、住房保障房管、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園林、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相關工作,配合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做好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驗收合格後未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又進行建設或者改造的,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水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於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違法建設。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於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
六、將第九條第一、二、四款修改為:
“規劃部門負責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設進行核查、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房鑑定中的違法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勸阻物業小區內違法建設行為,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參與違法建設中的無施工資質施工和違反施工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技術核查,嚴把放線、驗線、規劃驗收等環節,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及時進行核查、認定,提出處理意見,移交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同時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決定。無法拆除的,依法沒收實物,可以並處罰款。”
九、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經規劃部門核查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法定期限屆滿後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決定。
經規劃部門核查、認定為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又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十、將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修改為: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所查處的違法建設,涉及違反土地、城鄉建設、園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園林、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在徵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
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將第三十六條中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刪除。
十三、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建成區和都市發展區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區域以外的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對職責調整後涉及規劃部門職責劃歸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進行了相應調整,對機構改革中部門名稱發生變化的予以修改,並對原文有關文字作了修改。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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