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 與他人以聯營、合作經營、承包經營等方式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但取得收益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Wuhan Municipal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house leasing
- 屬性:法規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與他人以聯營、合作經營、承包經營等方式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但取得收益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賃當事人戶籍管理。
工商、稅務、國土規劃、人口計生、民政、衛生和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房屋租賃和人口服務綜合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二章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其他房屋、房管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轉租前款規定的房屋,實行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的協定租金。實行協定租金的房屋租賃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備案材料移交區房管部門和公安部門。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之日起30日內,到轄區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非住宅出租房屋內有人居住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證件,自然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證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證件。
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房屋所有人將出租房屋委託他人管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一)發現房屋租賃和人口信息登記不實的,及時報告房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二)發現未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記備案;
(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報告房管部門,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進行整改;
(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計畫生育、城管、規劃、衛生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相關行政部門;
(五)開展法制宣傳,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入戶採集房屋租賃信息時,物業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消防安全責任;
(八)變更或者解除契約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轉租的約定;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一)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得將住宅房屋出租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二)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三)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四)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如實申報租金,並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配合相關部門和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做好信息採集和檢查工作;
(五)建立租住人員登記簿,登記租住人員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租住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日內告知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
(六)督促非本市戶籍人員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申領居住證;
(七)出租房屋用於集體或者多戶以上人員租住的,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八)無法繼續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監管責任的,應當委託他人進行管理,同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
(九)發現承租人、租住人懷孕或者生育以及在出租房屋內非法實施胎兒性別鑑定和人工終止妊娠的,及時向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保護並按照房屋租賃契約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
第二十八條
(一)配合相關部門和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的信息採集和檢查工作,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居住證管理的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屬境外人員的,應當在入住房屋後24小時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住宿登記;
(二)如實向出租人和有關管理部門說明租住人員情況,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不得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履行計畫生育責任,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居住地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五)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七)禁止利用承租房屋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契約: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約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達6個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一)出租人出租住宅房屋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以及承租人、租住人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出租人未建立租住人員登記簿,或者在租住人員發生變化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告知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拒絕協助公安部門或者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採集出租房屋信息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當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責令整改,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對
第三十七條
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93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