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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鹹安區和鹹寧高新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處理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
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控違辦)設在市城管執法委,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考核、督辦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鹹安區人民政府、鹹寧應當設立相應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管轄區域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組織、協調、考核和督辦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實行績效目標考核管理。
鹹安區人民政府、鹹寧和市直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並落實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績效考核目標。
第六條 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突出重點,控制源頭,快速處置,協作配合,依法追責,實施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
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政策法律法規及實施的宣傳工作。
第八條 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鹹安區人民政府、鹹寧是其管轄區域內違法建設控制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組織轄區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所屬相關部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及責任主體,確定本轄區及管理範圍內工作目標;
(二)督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所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控管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責成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查封、拆除等相關措施;
(三)負責組織、協調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及善後工作;
(四)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五)對轄區及管理範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績效考核目標。
第十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全力配合鹹安區人民政府和鹹寧,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進行監督,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非法轉讓土地等違法行為。
住建部門負責查處在建設和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主體和承重結構、違反施工許可和建築工程質量等規定的違法行為。
房產部門負責督辦物業服務企業及時勸阻、制止物業小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並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規劃部門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將建設工程規劃信息同城管執法部門共享,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做好疑似違法建設的認定、控制和查處工作。
土地收儲部門負責對已儲備、已回收和已徵收地塊的巡查和管控,在巡查和管控工作中發現疑似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告知城管執法部門。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由交通部門管養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水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林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擅自占用、毀壞林地的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的行為。
消防部門負責查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
不動產登記中心對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不動產,不得辦理登記、變更、轉移、抵押手續。
工商、衛計、文新廣、稅務、環保等部門核發有關許可證和執照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利用違法建設開展經營活動、不能提供合法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不予核發有關許可證、執照。
第十三條 供電、供氣企業在受理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對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手續的,不予辦理報裝。
第三章 管理巡查
第十四條鹹安區人民政府、鹹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違法建設管控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違法建設管控方案報本級控違辦備案。
第十五條鹹安區人民政府、鹹寧要建立“雙線巡查機制”,堅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結合,確定責任單位,劃定責任區域,提高管控效率,設立駐村(社區)專、兼職信息員,及時發現和報告違法建設情況。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專職控違巡查隊伍,以社區和村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發現並勸阻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對轄區內堆放的建築材料進行核查,清理涉嫌違法建設的材料;對轄區內市區重點項目及市區棚改項目建設等徵收地塊、“城中村”以及納入舊城改造的區域,應當明確責任人,制定防控措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相關人員的管理和培訓,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參加執法業務考試,取得執法資質。
第十七條社區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重點地塊要安排專人重點看守,嚴格檢查,對已經發現的在建違法建設,屬地巡查隊伍要及時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安排人員重點值守,防止突擊偷建搶建。
第十八條 實行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鹹安區控違辦、鹹寧控違辦按時將每月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情況報鹹安區人民政府、鹹寧管委會,並抄報市控違辦。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時將每周本轄區巡查情況報鹹安區控違辦和鹹寧控違辦。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按時將每天本轄區巡查情況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受理制度,實行格線化管理,加大對城區視窗地段、主次幹道兩側臨街違法建設巡查力度。
在市城管指揮中心設立違法建設舉報信息平台,對經核實的舉報信息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城管執法、國土、住建、房產、土地收儲、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等負有違法建設查處職能的部門應當制定違法建設巡查管控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第二十一條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將管理規約、裝飾裝修規範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加強巡查,做好巡查記錄,及時發現和制止小區內違法建設,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和城管執法部門。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相關社區要制定巡查方案,明確責任人,對違法建設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和城管執法部門。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所屬的住宅小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對違法建設進行巡查管控,對違法建設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 各巡查部門應當依職責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制止、報告,並採取影像記錄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發現有堆放建築材料的,及時登記並詢問用途,對無法說明合理使用需求的,作為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法建設一經發現,城管執法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快速處置。
建(構)築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第二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對所查處的違法建設,涉及違反土地、交通運輸、水務、林業、住建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職能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反饋城管執法部門。
國土、交通運輸、水務、林業、住建等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對違法建設是否屬於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查處機關應當書面徵詢規劃部門意見,由規劃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認定,情況複雜的可延長至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檔案,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檔案要求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行為,均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處罰機關按照前述規定處以罰款,應當在違法建設行為改正後實施,不得僅處罰款而不監督改正。
第二十九條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四)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前款第四項所稱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不能拆除的違法建(構)築物由查處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情況重大、複雜的,應當報本級政府認定。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查處機關的,應當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
第三十條 在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建設或者自行拆除期限內,各巡查部門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繼續搶建行為。
第三十一條 做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一)鄉、村莊規劃範圍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二)市區範圍內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組織拆除;範圍內的由鹹寧組織拆除;公路、河道、消防等管理領域內的,由負有查處職能的部門組織拆除。
第三十二條違法建設需要強制拆除的,組織拆除的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強制拆除的時間、組織拆除的部門、強制拆除可能產生的後果及相應的救濟方式。
第三十三條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個人的,執法部門應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執法部門應當在無利害關係人的見證或者公證機構公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二)違法建設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違法建設內財物搬離的,執法部門應當在無利害關係人的見證或者公證機構公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運送他處存放,並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由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拍賣或者變賣,並依法辦理提存手續;
(三)應當製作現場筆錄並全程錄像;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後,實施機關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按期清理現場,逾期未清理的,可以依法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理。
第三十五條因違法建設發生安全事故,鹹安區人民政府和鹹寧應當組織力量及時進行處置,並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制發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在征地搬遷中,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一)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建設等法律法規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不嚴,縱容、庇護、放任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
(二)在本轄區或者工作職責範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開展不力,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導致轄區發生嚴重違法建設的;
(三)對民眾反映強烈的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妥善處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二)直接參與或者強迫、唆使、煽動他人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因違法建設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
(四)屢犯不改或者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
(五)因違法建設壓占道路紅線,侵占綠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市容市貌的;
(六)因失職、瀆職造成違法建設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節。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接受檢查並及時進行糾正的;
(二)積極挽回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三)違法建設面積較小,情節較輕,能主動糾正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情節。
第四十條單位住宅小區內發生違法建設行為,所屬單位未及時發現、發現不制止、制止無效不報告致違法建設形成的,除追究違法建設人的責任以外,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監管責任。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巡查,對小區內發生的違法建設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和執法部門報告。未及時發現、發現不制止、制止無效不報告,致違法建設形成的,物業服務企業負監管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供電、供氣企業應當提供協作和配合,向違法在建項目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赤壁市、嘉魚縣、通山縣、崇陽縣、通城縣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鹹政規〔2018〕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鹹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鹹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鹹寧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政策解讀
《鹹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 2018 年 11月22日正式公布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11年,我市頒布了《鹹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鹹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責任追究辦法》),在有效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暫行辦法》和《責任追究辦法》已於2013年失效。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日常工作中需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隨著控違力度不斷加大,市區違法建設態勢雖然得到一定控制,但是違法建設行為並未得到完全杜絕,違法建設不僅嚴重破壞城鄉土地和規劃管理秩序,而且損害城市環境和形象,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隱患。為鞏固違法建設控制成果,有力的打擊違法建設行為,有必要出台《鹹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二、辦法內容
辦法共 6章46條,分為總則、職責分工、管理巡查、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和附則。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共8條,明確了該辦法制定的目的、適用的範圍、違法建設的情形、基本原則,明確建立市區兩級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第二章為職責分工,共5條,主要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三章為管理巡查,共10條,規定了三級巡查機制和違法建設巡查情況日報、周報、月報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信息平台,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巡查責任。
第四章為調查處理,共13條,規定了部門間的協調機制,明確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理方式,規定了確認違法建設是否屬於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的認定機制。規定了實施強制拆除的程式和主體,明確在征地搬遷中對違法建設不予補償。
第五章為責任追究,共7條,主要對黨政機關、黨員幹部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中的違紀行為進行規定。
第六章為附則,共3條,對辦法的參照執行、解釋單位、生效時間作出規定。
三、主要變化
在辦法的適用範圍上強調全域控違,同時借鑑《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對違法建設的情形進行了列舉。為強調突出控違工作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對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為更好的發揮信息格線員的作用,建立違法建設舉報信息平台,對經核實的舉報信息進行獎勵。明確物業管理小區和未實行物業管理小區以及
行政事業單位小區內承擔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主體,以便更好的將違法建設控制在萌芽狀態。在調查處理程式中,遵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規範城鄉規划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參照《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設定了違法建設的認定程式。將2011年《鹹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的重要內容進行了保留,明確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黨員基層幹部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