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城區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鹹寧市城區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鹹寧市城區公共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滅火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規定,結合鹹寧市實際而制定的。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區公共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滅火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設定,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專門為滅火救援提供水源的公共消防設施。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和所屬消防機構,以及市住房和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專業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消火栓建設內容,並在施工圖紙設計階段徵詢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劃和設定間距不得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得超過150米的消火栓,並與道路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按前款規定設定消火栓,所需經費應由建設單位列入道路建設工程總投資預算。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參與對設有公共消火栓的供水系統工程設計、竣工驗收。
第六條 城區現有道路未按國家技術規範設定消火栓的,由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制定補建計畫,按年度組織實施,使消火栓設定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要求。
補建消火栓所需經費由本級城市建設維護費專項預算統籌安排,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公共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非因消防需要臨時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向供水企業申請辦理臨時用水手續,徵得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損壞或者擅自停用、移動、拆除公共消火栓及其標誌。
第九條 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養護,公共消火栓維護經費由本級城市建設維護費專項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供水管線增降壓或停水時,供水企業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經供水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後,方可進行。
拆遷或遷移後,應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裝新的消火栓,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保護責任制,強化監督檢查,發現消火栓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供水企業進行維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並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委託供水企業先行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相關單位或個人承擔;拒不繳付費用的,可訴諸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嚴重影響公共消火栓建設和管理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屬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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