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在2002.10.11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10.11
  • 實施時間:2002.12.01
200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滅火搶險用水,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共消火栓建設規劃及相應的技術標準,經市政府批准後嚴格實施。
第四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消防設施建設規範的要求對消火栓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消防規劃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對已批准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5日內將對消火栓的審批情況書面通知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公共消火栓的設計、安裝、維護。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建設市政供水管網,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時設計、安裝公共消火栓及防護設施,並負責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維護工作,其建設和維護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成片開發或單位投資建設供水管網,按照規劃要求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設資金由開發或投資單位承擔,其維護費用由管理單位承擔。
第六條 建設公共消火栓間距不得超過120米,道路寬度超過60米的,應在道路兩側設定消火栓。
第七條 建設公共消火栓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邊不得超過2米,距房屋外牆不得小於5米。
第八條 建設公共消火栓應當噴塗醒目的螢光標誌,在易碰撞地段設定防碰撞護欄。
第九條 公共消火栓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公共消火栓,確需拆除、遷移的,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公共消火栓周圍10米內嚴禁堆物。禁止私自開啟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消火栓被埋壓、損壞、圈占等問題,有權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公共消火栓定期巡迴檢查制度,建立巡迴檢查記錄。每年應對公共消火栓進行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公共消火栓建設竣工後未經驗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公共消火栓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四)不按規定維護保養公共消火栓造成損壞的。
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處罰時,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以123號政府令發布的《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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