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審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鹹寧市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
  • 實施地區鹹寧市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內城鎮開發邊界線以外區域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城鎮開發邊界線劃定以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為準。
第三條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符合安全、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鄉村風貌,鼓勵採用反映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築風格。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各級各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確保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依法科學有序進行。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鹹寧高新區管委會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建立鄉鎮農村建房審批管理機構,充實專業技術力量,解決人員編制,落實管理經費,籌措村莊規劃編制資金。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農村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審批、批前批後巡查監管、違法建設查處主責,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組建對外審批服務視窗,建立聯審聯辦制度,公布流程要件,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個人建房審查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的指導。依法申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宅基地和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以下重點區域內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的規劃建築方案進行審查審批:
(一)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地及其周邊需要進行景觀管控的區域;
(二)本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鐵路、國道、省道、旅遊景觀路兩側各200米以及城鄉出入口門戶景觀區;
(三)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鄉村風貌重點管制區域;
(四)城鄉融合示範區、全域國土綜合整治區以及因國土空間規劃需進行重點管控的區域。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分配,核實農村宅基地個人建房資格、面積標準,查處違法占用宅基地行為。
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建築工匠技能培訓,加強對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施工質量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環保、林業、城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農村個人建房指導、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村民小組和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受理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核實申報材料、徵求相鄰權利人意見並組織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城鄉道路沿線兩側嚴格控制個人建造住宅,確需批准建設的,擬建房屋與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為:國(省)道不少於30米,縣(鄉)道不少於20米,村級道路不少於5米;旅遊景觀道路、進出城門戶道路兩側不少於50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橋樑邊線的間距不少於50米;在鐵路沿線建房的,擬建房屋與鐵路用地邊緣距離不少於30米。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村莊,鄉鎮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採取集中建設公寓樓等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第十四條禁止在農村下列區域新建、改擴建個人住宅:
(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
(二)生態保護紅線核心區;
(三)江河湖泊保護範圍;
(四)電力高壓走廊以及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有重大地質災害以及安全隱患區;
(六)城鄉建設需成片開發利用區域以及國土空間規劃需要規劃控制的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個人住宅建設:
(一)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分戶且現有住房無法滿足分戶住房需求的;
(二)現有住房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四)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照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基”規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四)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條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含改擴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組或者村級組織提出申請:
(一)建房申請書;
(二)宅基地建房(規劃許可)審批申請表;
(三)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可證明村民身份的材料;
屬於拆舊建新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和同意自願退出原宅基地並交由村集體調劑處理的承諾書。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農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組織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交村級組織審查。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者宅基地、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或者派駐的專職人員到現場核查,符合批准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規劃許可手續,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批准前應當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村民應當按照審批要求建房,未經批准,不得建房。
第二十條申請人辦理完畢宅基地建房審批手續後,應當持《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開工放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相關人員,會同村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未經定位放線的,村民不得擅自動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房屋竣工後,建房村民應當將竣工驗收時間提前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並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核實申請後及時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到場查驗核實,參與核實的部門應當提出核實意見。核實合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並將相關建房審批、驗收資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二條建房村民憑《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鄉鎮派出機構的驗收資料等材料,可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鄉鎮設定的派出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四章 風貌管控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廣鄂南民居建築,出台獎補政策,對選用《鄂南民居建築圖集》中推薦建築外觀效果進行建設的,由縣級財政資金予以適當獎勵。
第二十四條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應當反映鹹寧歷史文化傳承,突出地域建築特色,鼓勵採用鄂南民居建築風格。
第二十五條加強環境風貌管控,尊重村莊傳統選址格局,尊重現狀地形地貌,保護自然景觀要素,嚴禁在建設過程中大填大挖,破壞環境。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建築風貌管控,引導農村村民採用鄂南民居風格進行個人住宅建設,突出鄂南文化景觀特色。
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觀旅遊名村等自然歷史文化保護區域的新建、改建農村村民個人住房,宜採用鄂南民居風格進行設計和建設。
在重要的城鎮帶、重要交通幹線、重要的旅遊公路、重要的生態岸線兩側新建、改建農村村民個人住房,宜採用鄂南地域傳統文化建築風格進行設計和建設。
在其他區域村落新建、改建農村村民個人住房的,宜採用具有鄂南民居風格的建築元素進行建設。
第二十七條加強歷史文化風貌管控。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等自然歷史文化資源的村莊建房的,應當尊重和保護村莊傳統肌理脈絡、山水田園空間格局、建築風貌等,建造用材、色彩應與村莊整體環境相協調。
全面保護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傳統民居等傳統建築,按照歷史建築保護要求控制建築高度、色彩和立面樣式。對已經納入保護名錄的農村歷史建築,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村落範圍內的大樹、古樹應當予以保護,未經批准不得砍伐、移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農村村民個人在建房過程中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農村基層組織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由鹹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鹹寧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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